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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34:59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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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公办字〔2009〕22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经7月6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
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OA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Internet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

  (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设置;

  (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

  (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

  (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

  (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

  (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

  (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窃取保密信息。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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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法官可否能动,如何能动,这是能动司法在审判监督领域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审判监督法官是一群特殊的法官,因为其往往审理的都是再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对错误裁判案件的校正。因此审判监督可谓是法官的法官,亦是对一、二审程序的必要补充。在能动语境下,笔者以为审判监督法官当有作为,并且可大有作为。因为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和期待值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的公信力提升是审判监督法官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因此,审判监督须有能动作为,而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纠错功能,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对法院的审判职能和司法的公正进行补强。审判监督法官一般审理的案件都是事实认定有误或法律程序适用上有瑕疵的案件。由此其适用的法律程序也一般为纠错性程序——再审程序。审监法官通过再审程序的启动和适用,将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程序适用瑕疵的案件进行重复性处理以期纠正案件错误的审判程序和结果,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一个补强。而审监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均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来对司法的公正进行补强。因此绝对的公正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只能通过艰辛和力所能及的努力不断靠近正义的彼岸而无法完全达到。而且,由于司法是一种人为操作的主观性活动,因人的参与就必然会认知能力的局限而难免产生一些错误和瑕疵。而审判监督的创立和适用正是为了弥补作为人的法官的认知局限。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是一个法官的使命和职责,亦是人民法院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而错误、瑕疵案件的存在必然会对公正产生致命的损害,为此我们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以在制度上尽可能降低错案率。因此,审监法官能动作为的首要价值在于通过启动和适用再审程序,降低错案率,对公正进行补强,促进司法质量的提升。

  第二,监督功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的运用、审判管理流程权的行使实现对法官办案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促进法官廉洁、高效办案,为审判质效的提升作制度内的努力。法院的监督是保障法院基本或大致上不偏离公正轨道运行的制度设计。从监督的内容、范围和种类上,对法官的办案监督大致可分为法院外部的监督和内部的监督,而内部的监督主要包括了审监法官、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但是从技术上和力度上来讲,审监法官力度无疑是最大的,亦是监督环节上不可或缺的。因为审监法官的监督不仅包括了案件评查、法律程序适用是否得到、审判流程节点的管理等等职能。因此,审监法官对办案法官的监督无疑是全面的、立体化的,从内容到细节,从实体到程序,无所不包。通过发挥审监法官的监督职能,法官办案的廉洁性、高效性有了充分的保障,司法就不再因为失去制度化的监督而像脱缰的野马一样信马由缰。从能动的语境和意义上来看,司法的专业特殊性需要通过审监法官这一专业化的监督来保障司法的清廉和高效,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自我提升和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与认可。

  第三,管理功能,通过减刑假释、参与社区矫正、走进厂矿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能动司法的语境要求法官不再是仅仅简简单单地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是要求法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职权的延伸,积极参与社会的管理,尤其是社会运行的风险管控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按照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尔的风险理论,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充满高度不确定性即大量风险的社会。因此我们的法官亦不能简单地停留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而但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社会风险的提前预防与内部性管控。根据审监法官的办案实际,在预防和管控社会风险上,审监法官大有作为。比如审监法官可以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糅入自己对司法、法律的理解,对于积极改过自新的服刑人员应当给予减刑或假释,甚至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比如对于服刑期即将届满释放出狱的服刑人员应当积极培训其职业技能,以为其日后融入社会做必要准备,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再犯。而对于在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错误案件尤其是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可以司法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的形式将其广而告之,促进此类错误的再犯并指引公民合理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为公民规范行为提供一个行动指南,为企业主经营提供一个风险警示,在源头上阻断社会风险源的扩散和发酵,促进社会的安全、平稳运行,为增进社会的和谐添一块砖、加一块瓦。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3月21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及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处以的罚款和依法查处案件所没收的财物。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和交通部财会司负责审计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收据的印制与管理
第五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使用的罚款收据和没收财物收据是:
(一)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
(三)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
(四)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清单(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同时使用,否则无效)。
第六条 第五条所列收据,由交通部按照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下发。
第七条 收据一律套印“交通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使用时加盖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第八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每年十二月作出罚没收入管理预、决算后,到交通部公安局领取收据。
第九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要建立严格的收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收据金额和罚没财物额必须相符。收据存根一律归入公安局(处)治安业务档案,列入长期保存,以利检查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交通部公安局和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都要设立“罚没收入管理领导小组”,财务部门负责收据和财务管理;治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交通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罚没收入每半年上缴一次,分别于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结清。
第十二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交通部公安局报送当年的罚没收入决算;交通部公安局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交通部财会司和驻部审计局报送上年的决算。
第十三条 交通部公安局编报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管理年预、决算,经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拨给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办案补助费。
第十四条 办案补助费是国家给予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特殊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罚没收入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收缴、上缴、审批、支出、决算制度。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办案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科目管理,各种费用必须在科目内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科目
一、装备经费
(一)技术器材装备费;
(二)武器警械装备费;
(三)通讯器材装备费;
(四)交通工具装备费;
(五)训练器材装备费。
二、办案费
(一)侦察破案费;
(二)特情耳目费;
(三)派遣费;
(四)据点费;
三、奖励费
(一)优秀干警奖励费;
(二)治安积极分子奖励费;
(三)破案有功人员奖励费;
四、宣传教育费
(一)业务资料费;
(二)宣传刊物费。
五、培训费
六、科研费
七、治安综合治理费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交通部给予奖励。奖励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部、本单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公安局、交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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