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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5:31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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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6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发〔2005〕113号)执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划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

第四条 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鉴定为慢性病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慢性病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三)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特大病规定报销后,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在实施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第五条 医疗补助资金结算

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预审补助人员的原始票据及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的费用结算单,于下年1月10日至1月31日到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审核报销。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医疗补助资金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三)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严格执行财政全额供养人员补助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如发现上述行为,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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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现就今年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通过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依法治国的观念。

二、指导思想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保障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实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时间安排

从10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

四、活动形式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系列宣传活动期间,要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开办法制专栏、法制专题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向全社会集中宣传宪法法

律知识和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要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展板等阵地,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宣传声势。

要针对不同对象,运用不同方式和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可以采取党委中心组学习、举办法制讲座、开办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举办展览、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制讲师团队伍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精心组织一批法制新闻、法制影视、法制文艺节目,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教育。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咨询。

五、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开展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相关法律,组织和领导好本地、本部门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

各地普法主管机关要把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为“四五”普法启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专门力量,周密制定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在系列宣传活动期间,要根据活动的主题,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计划。

中宣部、司法部围绕“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后开展多项宣传活动,请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全国上下一体的宣传态势,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安排及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报全国普法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 2001年11月6日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划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划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挂帐上划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的留成外汇额度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挂帐的承包基数。在全国省长会议上,省政府向国务院承包的外汇额度挂帐基数为66043万美元,分两期上划。第一期: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上划挂帐外汇额度为58369万美元(系一九八六年底全省外汇额度帐户和中央驻鲁单位帐户的用汇余额)。第二期:一
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上划挂帐外汇额度为7674万美元(系调出省外委托进口的一九八六年底未用余额)。
二、关于挂帐的原则。各市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以本市地管辖帐户的一九八六年底的留成外汇余额和全省调出省外委托进口一九八六年底未用余额应分部分,作为向省政府承包外汇额度挂帐基数。允许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挂帐冻结一九八七年底的各留成外汇帐户余额(含
调剂外汇帐户),综合补偿第一期上划挂帐数,如仍不能补足,即由省里分别从各地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收汇分成中直接扣补,有剩余的退给市地,不足的继续从一九八八年一季度市地收汇分成中扣还。
三、关于调剂外汇挂帐问题。调剂外汇按国家规定挂帐上划,如国务院能够给予减免,将如数返还各地和有关单位。
四、关于中央驻各地单位外汇挂帐问题。中央驻各市地单位的挂帐数包括在各市地承包基数内,凡挂帐顺差者,先挂帐上划,然后由市地归还。凡挂帐后逆差者,均由市地先代垫,然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从该单位新下拨的外汇中扣还市地。
五、关于省直各部门外汇挂帐问题。省直各部门按一九八七年末余额挂帐冻结,由省统筹上划。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分成外汇不再分配。
六、关于省外(工)贸公司逆差处理问题。各省外(工)贸公司留成外汇挂帐后逆差为2500万美元,从有关公司一九八八年收汇分成中扣还。
七、关于挂帐外汇上划时间问题。各市地应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将一九八六年第一期挂帐承包数上划省外汇管理局,省外汇管理局集中全省上划承包数后于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关于第二期上划数的扣还方式问题。国务院分配我省第二期上划的7674万美元按国务院的测算办法,即以7674万美元占我省第一期挂帐上划58369万美元的比例0.1314,乘以各市地一九八六年末余额,即为各市地应承担的第二期上划数,由省外汇管理局分别从
一九八八年四至九月分成中等比例扣留,于十月底集中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
九、关于急需外汇可办理借支问题。留成外汇挂帐冻结后,为不影响对外信誉,各市地对去年开证结转一九八八年付汇的,以及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经签约的项目用汇,可以办理借支,并从一九八八年新的外汇分成中扣还。一九八六年余额挂帐冻结后出现逆差的,在还清逆
差前,原则上不要再签新合同。各市地一九八八年有外汇收入尚未下拔的,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对外签约。



198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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