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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44:17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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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建字[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04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为规范和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企业不得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除外)。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名单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备案公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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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罗苓月


摘要 本文从近期中日就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最后,参考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院判例及公法学家学说提出解决此争端的可能方案。
关键词 东海大陆架 中间线原则 公平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正文
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
(一) 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 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
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然而,该规则只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条约规则,而非习惯规则。随后“公平原则”作为海洋划界习惯法规则首先在国际法院的判例中得到确认(4),接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3条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协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各方主张
(一)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背景
东海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海底有大约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韩日存在大片重叠区。
自联合国相关机构公布技术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5)以来,油气资源十分贫乏的日本对这一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兴趣。1974年,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我国主张的大陆架的一部分。日本海上保安厅从1983年起就开始对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方面的调查,更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政府决定从2004年度开始用6年时间,投入1000亿日元对其周围涉及65万平方公里的9个海域的大陆架的地形、地质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勘探工作,以争取在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测量数据和证明材料的报告,以证明东海大陆架是日本陆地的自然延伸。对日本以上种种行为,中国政府已多次发表声明予以谴责,指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在2004年,中国在东海的“春晓”气井采掘成功,并宣布将向浙江、江苏一带提供天然气,日方反应逐步升级,甚至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6)虽然春晓气田距离日方划定的“中间线”还有5公里,但是日方仍然抛出了所谓“吸管效应”问题,称中国在这边开采,日本那边的油会被吸过去。对此,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日本问题专家梁云祥副教授反驳说,这种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他说,大陆架是西高东低,油作为液体,即使流动,也是从中国这边往日本那边流,不可能倒着流。(7)至此,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方观点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日本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同时企图把钓鱼岛据为己有。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中间线原则(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该原则即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8)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才是合适。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南边缘,大陆架与琉球群岛之间,北起日本九州,南达中国台湾,是西太平洋大陆边缘一个持续活动的弧后盆地。它平行琉球岛弧展布约1200 lm,东西宽约100--120 lim,海槽主体水深大于1000 m,最大水深约2719m。(9)事实上,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应位于此,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三)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我方立场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10)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11)同时明确表示反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12)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是指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情况,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13)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三、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办法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妨参照国际法院的判例,结合国际条约法规定、国际习惯法规则及公法学家提出的学说进行分析:
首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可以从《杜鲁门声明》中引申出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4)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北海大陆架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提出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多次肯定与支持。(15)因此说明,在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日双方仍需要进一步就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能双方都需要有所让步。
其次,英国与阿根廷就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达成的《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也可以供中日双方参考。比如有学者提出的“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具体再细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和开发制度。”(16)
最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83条的要求,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日双方的当务之急是改变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真诚谈判以达成在此时期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这不仅是中日双方的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更是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良好解决国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局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

注释:
(1)马呈元《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38页
(2)朱文奇《国际法与中国发展》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5年第2期
(3)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4)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
(5)杨金森,高之国 《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32-33页,海洋出版社,1990
(6)参见《日本威胁开始开采东海资源》,《参考消息》2004年10月29日
(7)《中日东海争端全景》,www.XINHUANET.com  2005年07月25日 15:23:32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8)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354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9)研究报告,冲绳海槽中部玄武岩的岩石学和地球化学研究,韩宗珠,于航,赵广涛,吕海燕(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地球科学学院,山东青岛266003) http://www.qdio.ac.cn/Support/Information/hykx/2005/2005-6/050605.pdf
(10)中国外交部1977年6月13日声明,载《人民日报》1977年6月14日第1版
(1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李超,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457
(12)魏敏主编,《海洋法》172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13)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355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14)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15)《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李超,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457
(16)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余民才,人大复印资料,2005年第3期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现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六条 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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