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5:11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2003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障气象测报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福建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分布状况、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资料报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时,应当遵守有关气象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第四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划定:
(一)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
(二)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三)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工程设施的水平距离,公路为路基30米以上,水库等水工程为最高水位线100米以上。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方可报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因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及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需迁移气象台站的,由该气象台站在新、旧气象观测场进行气象要素同步对比观测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第七条 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行爆破、采石;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倾倒、掩埋带有放射性、腐蚀性的物质;
(四)露天焚烧产生大量烟尘的物质;
(五)其它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得种植高秆植物。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解放军环保办: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指导,避免“SARS”流行蔓延,影响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监控医疗机构污水和垃圾的处理处置中,以及防止“SARS”流行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1、“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2、“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为了应对目前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受感人群及治疗过程产生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根据目前我国同类污水处理技术水平、设备水平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合于接收“非典”人员诊疗的医院、疗养场所、研究机构、临时监护场等产生污水的处理。
一、“非典”人员产生污水污染控制原则
1、加强污染源管理,严防污染扩散
对“非典”病人产生的排泄物(粪便、尿、呕吐物等)必须采用专用的容器(传染病专用的塑料袋)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收纳“非典”病人的医院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消毒处理。对于已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加强管理,对于未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禁止随意排入环境。
2、尽快消毒灭菌,控制病毒繁殖扩散
对于产生的污水及其致病源,最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是投加消毒剂。目前消毒剂主要以强氧化剂为主,这些消毒剂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化学药剂,另一类是产生消毒剂的设备,相关的技术问题分述其后。
二、非典人员产生污水药剂处理应急方案
1、消毒药剂的种类及其选择
化学消毒药剂按其杀菌强弱可分为灭菌剂、消毒剂、抑菌剂。
灭菌剂指能杀灭细菌芽孢、病毒和一般病源菌。消毒剂指不能杀灭细菌芽孢的一般消毒剂。抑菌剂指不能杀灭病源细菌,但能抑制细菌生长繁殖的消毒剂。
按消毒剂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氧化型消毒剂、非氧化性消毒剂。氧化性消毒剂主要指有较强氧化性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非氧化性消毒剂主要指季胺盐类消毒剂。针对“非典”病毒的一些性状和传播特点,建议优先选用的消毒剂为: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臭氧等。
2、药剂配制
所有化学药剂的配制均要求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3、投药技术
污水消毒原则上要采用相关发生器、虹吸投药法或高位槽投药法。没有条件时,也可以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
投放液氯用加氯机;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用发生器或液体药剂;臭氧用臭氧发生器。
4、药剂使用防护技术
配制和使用消毒药物时,需要穿戴工作服、戴口罩、戴橡胶手套,以防止消毒剂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三、 消毒专用设备的使用方案
1、污水量测算
目前对于医院产生的含有病毒的污水,国内市场上可提供的成套设备主要是二氧化氯发生器和臭氧发生器,这些设备基本可以采用自动化操作方式,设备选型根据产生的污水量而定。根据我国医院污水水量计算技术规范,医疗场合产生的污水量列于表1:
表1 医院污水综合排放量测算表
医院设备或规模 污水量(L/床.d) 小时变化系数K
设备比较齐全的大型医院
600-1000 2.0-2.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 500-800 2.2-2.5
2、消毒剂及投加量
(1)氯化消毒
传染病医院或接收“非典”病人的专门医院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
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接收“非典”病人的综合医院
应按传染病医院的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改造之前可采取加大投药量的方法作为临时措施。采用氯化消毒时,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 mg/L,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2)臭氧消毒
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3、SARS病人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
⑴次氯酸钠、漂白粉、三合二、漂粉精: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⑵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⑶二氯异氰尿酸: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⑷二氧化氯: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⑸焚烧处理
附件2:
“SARS”病毒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一、可能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1、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如组织、污染材料和仪器等)以及被血液或人体体液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如废敷料、废医用手套、废防护服、废注射器、废输液器、废输血器等)。
2、SARS传染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包括排泄物、废敷料、生活垃圾以及病人接触过的任何其他废设备、废材料。
3、SARS感染者及可能感染者产生的排泄物、生活垃圾。
4、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产生的废弃锋利物,包括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废手术锯、碎玻璃等。
5、有关SARS临床、教学、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实验室所用的含有菌落及病原株培养液和保菌液的废弃物以及感染的动物。
6、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7、SARS传染病房废弃的病房空气净化材料。
8、其他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二、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
1、所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应采用专用包装。包装应该采用具有防渗、防利器扎损功能的密闭容器。
2、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该采用专用密闭车辆。SARS病毒污染废物专用车辆应该每日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3、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每日定时定点定人进行收集。收集人员和运输车辆司机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
4、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应该在产生的当日进行处理。
5、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在独立的封闭贮存空间内贮存,不应露天存放;应该定期对SARS病毒污染废物贮存空间进行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6、SARS病毒污染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贮存区域应该有明显的标志。
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处理
1、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消毒后才可以进行后续处理。
2、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尽量采用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分类回收的方式处理利用其中的有价值材料。
3、在已经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地区鼓励采用区域(地区)集中处理的方式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4、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焚烧炉设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炉内焚烧温度不小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秒,集中处理装置应该不小于2秒;设有烟气二次燃烧装置;设有烟气净化装置,保证排放烟气能达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5、如果当地没有上述专用焚烧设备,建议按照顺序采用下列设备暂行替代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简易医疗废物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垃圾焚烧炉或工业废物焚烧炉;水泥窑;火化场焚尸炉;供暖供热用燃煤锅炉。采用这些设备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最低满足下列条件: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烟气排放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6、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应将废物包装容器破碎,应该带包装处理。
7、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该按照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8、SARS病毒污染废物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残渣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处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联络处改设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联络处改设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加强地区这一级与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及所在地的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更有力地开展人大工作,特决定:
一、将现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庆阳、平凉、陇南、定西、武威、张掖、酒泉地区联络处改设为工作委员会,全称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某某地区工作委员会。
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另行制定。
199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