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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35:25  浏览:8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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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1日,能源部

为了落实电力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职能,强化质量管理,现将《关于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所属修造企业认真贯彻实行。
各主管局要把所属修造企业的工作列入局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职能,并根据生产的需要,支持企业充实和改善工艺装备和测试手段,争取更大的成效。

附:关于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电力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明确各级质量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质量第一,以高水平的工作质量为电力生产建设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经济发供电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厂质量管理职能
第三条 厂长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全员质量教育,特别是提高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质量意识教育。增强群体质量意识,提高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第五条 企业要做到“五不准”:
1.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和组装;
2.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第六条 企业应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学习、对照、剪裁、完善、实施和总结”的贯标步骤,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质量体系,制定质量计划,积极开展产品创优活动。
第七条 要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应按要求达标入级。
第八条 要十分重视产品的质量检验,不断加强和完善质量检验机构。
1.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要由厂长领导,确保质检机构能独立对产品的符合性质量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对打击报复检验人员者要严肃处理。
2.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由企业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主管局资格认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理化、无损检测人员和计量人员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经过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3.企业专职检验人员数量必须与质检工作量相适应,检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直属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对质量检验部门和质检人员的考核必须与其工作质量挂钩。
第九条 质检部门的职能:
1.质检工作的质量职能是预防、监督及时反馈质量信息,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2.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考核规定。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户技术服务。
4.对于企业违反“五不准”要求的,劝阻无效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严格把好新产品设计的质量:
1.新产品的开发、试制、鉴定、投产,应严格执行《水利电力修造企业新产品开发研制管理规定》。
2.开发新产品要有先进性能要求,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凡直接影响发供电的重要产品,必须在设计阶段明确可靠性要求,否则不准予试产和鉴定。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工艺部门的质量职能,必须从保证工艺准备的质量抓起。明确规定生产制造程序,分析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采取有效的控制方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部件和环节,设置质量管理点,实行重点工序的控制,保证产品生产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要严格工艺纪律,严格按图纸和工艺规程生产,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管理人员要敢于从严管理,严肃处理违反工艺纪律的事件。在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中,要继续加强工艺工作,深入开展“工艺突破口”工作。要重点抓好工序质量控制和定置管理,实现生产现场管理优化,保证和提高产品的制造质量。
第十三条 考核工艺部门的质量职能主要是工艺覆盖率,工装覆盖率和工艺纪律。
第十四条 产品和零、部件出现不符合标准和图纸要求,需考虑代用或降级回用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人对使用的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加强对联营企业和外协外购件的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择优选点的原则选择联营外协点,实行质量、技术、采购等部门负责的质量认证制度,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成品厂、整机组装厂要对成品整机的质量负全责。
第十六条 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要派得力人员深入现场技术服务,保证设备按期投产。

第三章 网、省局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各网省局应明确分管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的归口部门,充实人员落实职责。主管局长对所属厂的产品质量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在与企业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应列出质量指标,对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也应列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 主管局对企业的主导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外购件、半成品及成品,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根据抽查结果,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使质量在奖金以及并入奖金部分工资的分配上具有否决作用。
第二十条 网、省局主管修造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所辖修造企业,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主管局对所辖修造企业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要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对排除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隐患,减少事故损失和提高产品质量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奖和企业上等级评审,及优质产品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考核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凡发生重大责任性产品质量事故的企业,自事故发生年度计起,二年内不得评选为部质量管理奖和国家级企业;已经获得部质量管理奖、国家级企业称号的,按规定撤销上述荣誉称号。获奖产品发生责任性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原则上取消其优质产品称号。获奖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明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整改效果不显著,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量大面广的产品,采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的办法进行质量监督;对归口产品实行行业检查评比;对出口产品、为重点工程配套的重要产品,根据需要推行监造和派驻厂员(组)制度。由部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颁发电力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选等工作,仍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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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
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
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
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
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
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
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
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
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
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
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
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
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
,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
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
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
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
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
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
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
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
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
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
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
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 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
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
、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
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
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 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
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
1号)同时废止。






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湛府〔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12年2月15日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三届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有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委常委受市长委托承担副市长相应职责,行使相应职权,并参加相关会议)。

  六、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财政预算,贯彻中央、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点规划、市级政府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经保密审查后,均应通过《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其他形式的专门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员会)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士列席相关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原则上须于会前1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十四、为加强沟通,及时部署工作,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四十五、为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实事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长专题督办会议。

  四十六、为加强市政府领导同志与各界人士的沟通与交流,由市长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长午餐会议。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七、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在权限范围内签发;涉及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权限范围外事项的,由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一般整理成“签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四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会议年度计划组织召开。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讲话,不邀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三、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凡国家和省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原则上不出台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六、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局以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21日印发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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