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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14:12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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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4月16日 甘政发〔1988〕54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材市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林业、公安、税务、物价、物资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把木材市场管好。


  第三条 参加木材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税金和市场管理费。


  第四条 在林区和林缘县一律不开放木材市场。其它地区需要开设木材市场时,应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木材集散地开设固定木材市场。农贸市场上零星上市木材,也要在划定的地域内进行交易。坚决取缔木材黑市交易。


  第五条 在木材市场出售木材及木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含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销售证》;当地农民和城镇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产的木材及旧木料,凭村(居)民委员会发给的《销售证》上市交易;外省合法流入的木材及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有关省规定的木材运输证明才能进入木材市场销售。


  第六条 林区和林缘县内的集体和村民自产木材,由县林业部门经销或由县林业部门委托的收购单位代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进入林区直接向木材生产者收购木材及其制品。


  第七条 不允许个人贩运、经营木材。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的木材,按省上有关规定进行调拨和经销。严禁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的木材进入集贸市场销售。


  第八条 在木材市场上交易木材,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和林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尺员按照国家木材检尺标准检尺,并出具检尺码单。


  第九条 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林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个人和经批准合法经营木材的企业从木材市场上收购木材需外运出县、出省的,凭木材市场出具的证明,按《甘肃省木材、林木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县、出省运输证明;国有林区的林副产品(不含《甘肃省木材、林木产品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的林木产品)出县、出省的,由县林政管理部门签发运输证明。无运输证明,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第十条 加强对木材价格的指导,必要时由省物价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规定木材市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第十一条 严格维护木材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无证采伐的木材。不准伪造、买卖、涂改木材票证;对哄抬价格、就地转手倒卖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税务等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场外进行黑市交易的:材主有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除按规定征收税款外,加倍收取市场管理费;材主无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售出的,补交税款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盗伐森林和林木,违反《刑法》、《森林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私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所收购的木材按当地收购价由林业部门收购;已运出销售的,处以销售总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无证木材者,处以交易总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税款的,按国家税收法规处理。
  (五)依法查扣和处理的木材、木制品及罚款,必须按规定填写查扣证(或扣留单)、处理通知书和罚款、没收单据,所有罚没的财物一律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六)依法查扣和处理的木材、木制品及罚款,必须按规定填写查扣证(或扣留单)、处理通知书和罚款、没收单据,所有罚没的财物一律按规定上交当地财政。违者一律以贪污论处。


  第十三条 木材市场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借机敲诈勒索者,要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我省的林区县是:迭部县、文县、两当县、康县、舟曲县、徽县、卓尼县、华亭县、夏河县、肃南县、天祝县、临潭县和北道区。
  我省的林缘县是:临夏县、和政县、康乐县、临洮县、礼县、渭源县、岷县、张家川县、宕昌县、积石山县、西和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华池县、成县、漳县、庄浪县、武都县、秦城区。
  (二)本办法中所提到的《销售证》、《运输证》由省林业厅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林业厅另行通知。
  (三)本办法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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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九日 


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启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作的关键一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2003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围绕水利的中心工作,确保2003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的讲话,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部党组治水新思路,按照水利厅局长会议部署,加强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深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 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水资源规划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新《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硬任务。
  1、根据部里统一部署,全国已经启动了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工作。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认识到位、工作到位,紧密结合今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技术问题把好关,切实做好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
  2、河北、山西、上海、辽宁、海委和太湖局作为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第一阶段工作的方法,率先提出评价成果。
  3、要继续做好首都、黑河和塔河三个规划的实施工作,加大力度,强化管理,力争首都、塔河规划实施初见成效,黑河流域完成综合治理任务。
  (二) 加强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1、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快水资源管理各项配套法规的建设。要围绕着总量控制制度,抓紧初始水权配置的研究。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流域、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流域或区域开展初始水权与江河水量分配试点研究,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两套指标体系。
  2、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组织对取水许可工作的全面检查,对于越权发证、无证取水、违章取水、超计划取水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要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逐步杜绝无计量取水现象,逐步建立对取水、用水、退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
  3、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要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公报、简报和地下水通报编发的质量和时效性,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全国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供用水统计及水资源管理年报工作。
  4、继续做好"三河"调水工作。根据预测2003年1~7月黄河主要来水区来水严重偏枯,水资源供需矛盾异常突出。黄委会水资源管理与调度部门要及时制定黄河水量分配应急调度预案,科学分析水情,精心组织方案,严密调度计划,沿黄各省区要积极配合黄委会做好2003年的调度工作,在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的前提下,确保黄河不断流。要继续巩固黑河、塔河的调水成果,根据实际来水状况,合理确定分水指标,科学谋划调水线路,巩固下游生态恢复的成果。
  5、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宣传贯彻《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为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重点超采区的划定并由政府公告。
  6、扩大地下水超采区保护行动试点工作,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生态治理,逐步修复生态系统。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超采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地下水超采问题比较严重的地级以上城市作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的试点,加大治理力度。
  (三) 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最近,汪恕诚部长又签署第十七号部长令,颁布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支撑的高度重视水资源论证工作,关键是抓好制度的落实。
  1、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两个部规章的规定,细化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 规范评审行为,严格从业管理,严把资质单位的审查关。
  2、要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要重视宣传工作,积极与当地计划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
  3、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2003年要组织一次对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2003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要在进一步加强法规体系,制度和管理能力建设的同时,重点在以下三方面取得突破。
  1、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2〕558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在做好张掖、绵阳、大连试点方案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将以南水北调东、中线水源和受水城市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省(区、市)的建设试点,加强指导,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加快组织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建立节水标准和评价、监督指标体系,夯实节水的技术基础。
  3、以宣传贯彻《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国家标准为重点,全面推进节水型产品认证工作,年内召开发展节水产业座谈会,促进节水产业的发展。
  (五) 理顺管理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对水资源的保护
  新《水法》强化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突出抓好省(市、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要明确任务,职责落实到人;要加强与各级环保部门的协调,以我为主,强化职能,工作到位,全面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1、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将编制完成的水功能区划成果上报政府批准,开展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
  2、要结合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第一阶段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做好对排污口的调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3、发挥水利系统优势和特长,积极探索实施调水、清淤等措施,防污治污,改善水环境。
  4、要做好长江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六) 巩固试点成果,深化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1、各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总结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巩固深化改革成果,重点对水务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筹资渠道进行调研。2003年下半年召开一次部分城市水务运行机制与投资体制研讨会。
  2、加强对已成立水务局的分类指导,在东部地区开展水务特许经营制度试点,大力推进市场化进程;研究加大中西部地区水务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政策措施。
  3、已经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省(市)要抓紧制定地方性水务管理法规,同时积极争取启动全国水务管理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工作。
  4、启动城市水生态建设行动计划试点。选择一批基本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城市水生态问题突出且有治理要求的地级以上城市作为第一批城市水生态建设行动计划试点,争取年底前完成试点城市行动计划的编制和验收工作。
  5、组织编制《城市水务发展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水资源规划,确定不同水平年水务发展目标和筹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年内组织编制并发布《城市水务发展规划指导意见与基本技术要求》。
  6、初步建立水务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对已有技术标准的沿用、修订和制订新技术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年内将征求各级水务管理机构对水务管理技术标准体系的意见。


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

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
1、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2、正式申报所辅导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后,被证监会认定其不合格并不予受理的,每出现一家减40分。
3、负责填列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经复核不存在错误的,每一家加10分;经复核存在错误的,每出现一个错误减2分。
4、发行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随意增补材料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5、申报材料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6、申请材料存在重大遗漏,经认定属故意隐瞒事实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若经认定所隐瞒事项会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7、发行申请材料有虚假记载的,每出现一次减30—50分;若经认定该项虚假记载涉及发行上市重要财务或法律问题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8、发行申请材料有明显误导性陈述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9、未按要求履行内核工作程序、召开内核工作会议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10、经认定以不当行为干扰发行审核工作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
11、在证券发行承销方面受到证监会批评且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30分。
12、所辅导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受到发审委的表扬并记录在案的,每一次加10分;受到批评并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13、所承销公司的发行申请一次性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每一家加20分;首次未通过但复议通过的,每一家减5分;首次未通过且复议未通过的,每一家减20分。
14、股票发行估值研究工作认真,询价区间范围较小,最后定价在此区间内,且公司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升幅恰当的,每一家加10—20分;否则每一家减10—20分。
15、所承销的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80%,每出现一家减10分;均达到盈利预测80%的,加20分。
16、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虽履行法定程序,但在发行后一年内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10—30分。
17、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发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18、开展承销业务,按有关要求建立了内部“隔离墙”的,加10分;没有建立的,减10—30分。
19、按规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工作报告和年度承销报告的,加10—20分;未按规定报送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20、有突出的业务创新表现,加10—30分。
21、向证监会提供有关证券发行制度的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一项加10—20分。
发行人考评部分
1、针对发行人的实际,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设计良好的发行方案,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2、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20分;差的,减5—15分。
3、积极帮助发行人确立未来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能力突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改制辅导工作效果显著的,加5—20分;差的,减5—10分。
6、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5分;差的,减5—15分。
7、认真协助发行人制作申报材料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8、全面履行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并且资金如期到位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基金管理公司考评部分
1、所推荐的发行人质量高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2、为发行人设计的股本结构、发行方案及定价合理的,加10—20分;差的,减10—20分
3、承销新股发行时,向投资者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5—10分;差的,减10—2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在发行方案设计、新品种开发方面有创新的,加5—20分。
6、在发行人上市后,能继续认真履行主承销商职责,督促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加5—40分;差的,减5—20分。
7、所承销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的,每出现一家减5—20分;均达到盈利预测的,加20分。
8、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10—40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9、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发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律师事务所考评部分
1、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2、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3、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5、对发行人进行的法律辅导效果显著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6、尊重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法律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0分。
7、故意刁难、阻碍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法律意见,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8、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律师事务所的纠正意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9、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而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公开发布或披露的内容或信息应当经过但实际上未经过律师事务所确认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会计师事务所考评部分
1、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2、业务人员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加5—10分;不熟悉的,减5—10分。
3、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6、尊重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0分。
7、与发行人共同作弊,伪造、变造证券发行、上市财务资料及相关文件,给注册会计师审计预设障碍者,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
8、要求或通过发行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30—40分。
9、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故意刁难、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报告,或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重大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11、与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纠正意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证券公司考评部分
1、在承销过程中能遵守行业自律规则,且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10分;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2、承销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3、能严格履行承销协议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承销股数在2亿以上的,每承销一家另加10分。
5、所承销的公司分布于5个(含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加5分。
6、除配股外,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的,每出现一家减5—20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7、所承销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增长10%以上,每出现一家加10分。
8、业务创新能力强的,加5—10分。
9、研究能力强的,加5—10分。
10、所承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且其行为发生在辅导期及申报期内,每出现一家减5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说明:上述“承销”均指“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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