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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3:09  浏览:9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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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8]37号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明确有关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中的责、权、利,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资源性收入(包括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等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行代建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邦后代建。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代建。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代建局”)。代建局可以直接负责项目代建,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直接代建时,代建局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建单位的职责。

非直接代建时,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和档案移交。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审工程预算和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组织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六)办理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和使用单位;

(九)按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经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代建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和代建局;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六)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代建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七)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确定项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即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代建管理模式(即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直接委托代建单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由市代建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非直接代建时,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源;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具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制定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市代建局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市代建管理机构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时有效;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20%(含20%)时有效。否则,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项目施工图预算必须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市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由代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自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审查(市代建局为代建单位的,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局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局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局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局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局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代建局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市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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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1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戒毒收容管教工作职能交给市公安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和退役士兵安置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

3.社区建设职能。

4.民办福利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职能。

5.涉外社会团体管理职能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在穗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

6.涉外收养子女材料上报的审核职能。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军人抚恤金发放;(2)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3)设立婚姻介绍所;(4)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5)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6)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特殊人员骨灰存放;(2)追认革命烈士;(3)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4)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恤;(2)收养登记;(3)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4)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5)军队离退伍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6)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7)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8)兴建殡仪馆、火葬场;(9)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10)开办社会福利企业;(1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合并的事项:(1)按政策规定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办理入户手续;(2)按政策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5.转移的事项:遗体(骨灰)运输入出境,转移到市殡葬协会核准。

6.取消的事项:(1)社区服务证书;(2)军队离退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速诊)的办理;(3)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自购、自建、搭建、维修私房。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一级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负责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县级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日常党务、政务工作;草拟全局性计划、总结、综合性文稿;负责局机关文秘、外事、信息、信访、档案、保密、接待、通讯和编志工作;负责组织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和督办工作;负责对民政工作的政策调研、法规拟订和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预算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及局属单位开展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物资及基建工作;负责财务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的制定和经济合同的签订;负责局的外经工作;负责局的房屋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挂广州市拥军优军、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查、呈报和发证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扶持老区建设的工作。   

(四)社会福利救济处

参与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和儿童送养管理工作;负责民办福利机构呈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和领导全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和敬老院工作;对老龄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基层政权建设处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负责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调处边界争议,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六)社区建设处

负责制订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工作;承担市社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培训社区工作者,指导社区义工组织和义工队伍建设,管理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指导和管理市属区、县级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市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协调社区信息化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

负责办理全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和指导全市居民、华侨、港澳居民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负责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和指导收养登记管理和配合做好外国人在本市收养子女材料上报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局属收容单位及区、县级市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   

(八)安置处(挂广州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用供应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民间组织管理处(挂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负责草拟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社团重大案件的查处。  

(十)人事处(挂保卫处、武装部牌子)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调配、劳资、社保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职称评审、培训教育、计划生育、考核、奖惩、公医工作;负责办理公务、因私出境人员政审、送审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人武工作;承担局系统三防工作和人防工程管理。

(十一)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属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局管理权限内干部和局属单位党政正、副职的培训、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建、侨务、统战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处。   

(十二)宣传处

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局系统单位开展思想教育,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党委(支部)中心组学习,开展理论研讨;负责民政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全局新闻报道以及学习文件、宣传资料、报刊征订、发放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工、青、妇工作。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三项任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四项职能,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受理和查处局系统各类违纪案件;承担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履行对局系统基建工程、福利资金、组织人事等事项的监督职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业务工作;负责对局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对计划、预算、决算、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因此,对1998年7月3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11%调整为5.85%;
2.1998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86%调整为6.42%;
3.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调整为:
(1)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1.71%调整为1.44%;持有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22%调整为4.77%;持有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76%调整为5.04%;
(2)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含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20%调整为5.94%;持有时间满四年(含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47%调整为6.12%。
特此公告。



19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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