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25:44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汇综函[2004]101号


中国银行办公室:

  你行法律与合规部的《关于我行就汇发[2003]135号文有关政策理解的报告》(中银法便合规[2004]5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完全量化指标”与“部分量化指标”的处理原则问题
  《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5号)附件2《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中,满足“编号”栏目下第1至4号条件的外汇资金交易需全部报告;满足“编号”栏目下第5号条件的外汇资金交易,应首先按照“量化”条件进行筛选,经进一步跟踪、分析后,如发现可疑交易,需填制表四并附相关材料向外汇局报告;满足“编号”栏目下第6至32号条件的外汇资金交易,应首先按照“部分量化”条件进行筛选,然后在“了解你的客户”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符合报告标准的交易,填制表三报告,符合识别标准的交易应进一步跟踪、分析,如发现可疑交易,需填制表四并附相关材料向外汇局报告。

  二、关于“交易种类”的理解问题
  (一)关于“收汇”的理解问题
  在本量化指标中,“收汇”是指客户收到外汇资金,如满足了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条件,则需报告。对于收汇后直接结汇的,需分为收汇和结汇两笔业务来处理,如符合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两笔业务都要报告。
  (二)关于“转入、转出”、“收汇、付出”和“汇入、汇出”的理解问题
  《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是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的量化处理,“转入、转出”、“收汇、付汇”、“汇入、汇出”的具体含义应根据该名词在《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确定。
  (三)关于“取现”和“转出”的理解问题
  在本量化指标中,“取现”是指客户的外汇现金取款业务,包括现钞账户、现汇账户以及不通过账户的现金取款。“转出”是指外汇账户非现金类的资金支出,包括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的非现金类资金支出。

  三、关于“转入、转出”报告原则的理解问题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中,“转入、转出”是从客户的角度来理解资金是转入还是转出,而不是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理解资金是转入还是转出。

  四、关于“金融机构自营业务”报告范畴的理解问题
  金融机构只需报告自营业务中的可疑交易,无需报告大额交易。银行代客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自营业务,需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此外,《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5号)附件2《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中,“编号”栏目下第15号条件的交易种类由“转出”修改为“转入”;统计条件限额由“接近1万”修改为“接近10万”;备注1由“>=8000”修改为“>=8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平市军供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军供工作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16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做好军供工作,保障平时、战时途经我市的部队运输饮食饮水供应,根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军供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作。市民政局为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步调一致,相对稳定,运转灵活的军供体系。

第三条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凡与军供有关的部门,要树立为国防服务、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各级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军供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驻平军代处应及时下达军供任务通报,协调解决军供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长铁分局四平水电分段负责军供站供水供电工作。

  长铁分局四平站在军供站执行任务时,要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民政局负责军供站的建设和组织管理,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军供工作。

  财政局负责解决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过往部队接待及正常行政经费。
  
  二商局负责对军供所需副食品优质平价供应。

  粮食局负责军供所需粮、油、盐、豆制品的供应。
 
  卫生局负责军供饮食饮水的检验、伤病员的急救和对不能随队行动的伤病员的收治,以及军供人员的定期身体检查。

  公安局负责军供的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
  
  交通局应按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机动车辆的养路费。

  物资局负责军供站所需煤炭及其它物资的优质平价供应。

石油公司负责军供车辆所需油类的平价供应。

  第七条 军供站应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正规化。
 
  军供站在完成军供任务的同时,按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报务,提高经济效益。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军供保密管理,严守军事秘密。各有关部门对军供资料应专人保管、定期销毁。

  第九条 军供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因失职、推诿而影响军供任务完成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业务
  (一)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8-61项所得税业务分别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125、130、147、43、143、139、140、146、150、129、38、148、132、141 、135项,予以取消。
  (二)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2项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62项,该业务作为禁止行为予以取消。
  (三)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4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可跨省市开具的发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发票,允许跨地区携带、邮寄和运输空白发票外,严禁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因此,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4项予以取消。
  二、调整的业务
  (一)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1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业务,在行政审批取消后,业务改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20项业务的办理及操作指南内容不变。
  (二)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5项"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46项,纳税人报送的主表中不必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报送的主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改名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的内容不变,其他报送资料不变。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核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审核期限为5天。审核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三)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3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3项,纳税人报送主表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改为报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式与"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相同)。
  三、下放审批权限的业务
  决定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目录第19项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131项,审批权限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其"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改为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今后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来确定。
  四、其他业务
  《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业务,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决定中下放管理层级第20项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属不存在的业务,不予执行。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2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政策已调整,不予执行。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6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推行范畴,凡是推广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不需审批。
  建立收支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总局不做统一规定。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7项业务,"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原审批改为备案类业务,所需报送的资料按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另行通知。
  (五)以新政策为准的业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业务已发生变化,同时与新税法相配套的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待相关办法公布后,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除上述业务外,相应业务后续调整。
  本通知第一条取消的业务中标注*号为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衔接或过渡政策的业务,其办税业务清单的调整应以衔接或过渡政策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