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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45:13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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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秘函[200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局(局、总公司),中央管理的有关大型企业:

  建设部办公厅在组织编纂出版《中国建设年鉴》的工作中,得到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的大力支持。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建设年鉴》的组织编纂出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每年一卷。其组稿、编辑、出版、发行和彩版征集汇编工作,由《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负责。具体办法详见《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二、2004年《中国建设年鉴》的组稿编辑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做好稿件撰写和报送等工作,于2005年6月20日前寄送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电话:010-68394259)或《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撰稿中有关的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联系(联系电话:010-88082113,010-88082112,010-68394982)。

  2004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秘函[2004]173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

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秘函[2005]3号)精神。为了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的编辑和发行工作,说明如下:

  一、抓紧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的组稿和编辑工作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将全面记载2003年度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总体情况和主要成就、出台的政策法规和重大改革举措及其取得的成就。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城镇住宅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等,要重点记载。

  《中国建设年鉴》采用纪实性文体,文稿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各地区稿件一般在2万字左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部机关各司局稿件在1万字左右。文稿可选配4-6幅工程建设和重大活动照片,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珍贵照片,包括中央领导同志出席重大建设活动、视察重大建设项目的照片,或具有典型意义与史料价值的建筑工程照片,将作为“特载”刊登《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建设大事记”专栏,按月、日简要记载了国家和地区2003年度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点工作。每条文字300字以内。各地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编写、推荐。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没有交稿的单位请于2005年6月20日前将文稿(及光盘)连同照片寄建设部办公厅《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文本体例可参照《中国建设年鉴》(2003卷)撰写。

  二、请协助做好《中国建设年鉴》的发行工作

  《中国建设年鉴》是一部大型文献史料性工具书。不仅全面、系统地记载了国家建设事业各个领域每年度的发展状况和达到的水平,还收录了国务院领导、建设部领导讲话,及国务院和有关部委一批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实用价值和收藏价值。因此,请各地协助做好《中国建设年鉴》发行工作。具体办法参见《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关于发行工作的办法。

  三、已经向《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送交了《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稿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5卷)稿件的组织编写工作。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办公厅《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

  邮  编:100835

  联 系 人:邱迎方

  联系电话:(010)88082113 (010)88082112

       (010)68394982

  传  真:(010)88082114

  电子信箱:ZGJSNJB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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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9年9月30日,国家技监局、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局)、财政厅(局):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经费,一九八九年按技监局管发〔1989〕053号文执行;从一九九○年起,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执行。请各地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决算及审批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扩大经费使用范围。

附件: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制止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保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及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及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统一登报并公布发证结束日期,自结束发证日期起,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均属无证产品。
第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出厂日期的,视为无证产品,也要予以查处。
第四条 企业新投产的产品,凡属于已结束发证工作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
第五条 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省、市技术监督局或地方政府指定的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查处具体组织工作。
发证部门要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市产品归口厅、局、总公司提出本系统、本地区的无证企业名单,由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发出停产、停售的通知,抄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抄送地方工商、财政、银行、物资、商业、能源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有无证产品经核实后就地封存,按规定抽样、封样后,样品由被查者在限期内送达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逾期不送者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及时报送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被查者所在地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发给被查者。
第九条 无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或委托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其他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无效,企业不得随意送检。
第十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被查处时应写出无证生产或销售的书面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库存量、产品成本、出厂价格、产值、利润等清单,销售单位要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的起始日期、进货价、销售价、营业额、利润以及无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厂址等。上述材料应在限期内由被查处单位或个人同时送交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在本地区销售的外地无证产品,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立即与产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
第十二条 对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地方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对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处以相当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经销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无证产品销售额的15~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计算无证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应按产品成本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计算经销单位或个人的销售额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货价进行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销售价计算。
第十六条 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经过检测单位检测,产品质量尚属合格的,亦应按本细则第十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停产整顿后,发证部门应允许其提出取证申请。
在取证期间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保证条件定期抽检。产品质量经检测合格,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可暂不以无证论处。
第十七条 产品粗制滥造,坑害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经销中以回扣和行贿为主要手段者,其出售收入全部没收,并令其停止生产,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品种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查处过程中查封的无证产品,需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者,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已出售者要追踪处理)或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均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就地销毁。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按国发〔1983〕153号文件精神,低于其成本定价销售。其中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定价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分等降价的处理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降价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自行降价处理,并标明“处理品”字样,在指定的销售地点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问题的轻重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企业对查处决定持有异议,允许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查处无证产品过程中的罚没款项和按规定属于没收的无证产品的出售收入及销毁物品的残值部分,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部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查处无证产品的检测等费用,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由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在年初核定该部门当年业务经费时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因查处工作量大,确属经费不足时,可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增加办案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加强管理:
1.建立预算、决算和审批制度。
2.严格掌握开支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产品检测费,按财政部参加发布的国标发〔1988〕99号文件中的费用标准核算;工作人员旅差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旅差费标准开支;管理费;宣传费;资料、会议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做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查处工作。一旦发现,要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查处无证产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工作人员(包括检测单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索取产品、礼品;
2.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3.不准吃请、受贿和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违反上述规定者,企业有权举报,当事者除退赔违规物品和款项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5〕32号


延安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陕西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沼气项目验收办法》,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以沼气工程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沼气项目建设要坚持进村入户,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
第三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在养殖发达地区,并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与果业、棚栽业发展相结合,项目建设要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规模。
第四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技术基础。项目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建立分层次、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能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科学规划、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要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要与改圈、改厕、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进行,并尽力创造条件与改路、改水、改院相结合,与村镇规划相结合,以此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九条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全部推广“旋流布料自动循环高效”池型。
(二)改圈。圈舍必须建成太阳能暖圈,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或草泥机瓦复合圈顶。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厨房内炉灶、厨柜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
第十条 在开展“一池三改”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帮助项目户取得综合效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十一条 沼气项目的申报以县区为单位,每个项目县区必须成立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二条 项目区农民要有养殖习惯,项目村80%以上的农户应有一定的养殖规模,每户常年存栏3—5头猪(或1头牛,或15只羊)。
第十三条 当地农民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必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十四条 当地政府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项目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第十五条 沼气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户,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与分析,并附县域地图标明项目村所在位置。项目县区自编的沼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沼气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要明确分工,实行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保证建设质量和资金足额补助到项目户。由市能源办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区农村能源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区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0-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7636-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2001),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程和标准,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第二十条 沼气项目建设的施工必须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施工队要按合同要求承包建设,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要统一采购农业部招标的企业产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在设施上刻上建池技工证书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检查验收和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县区能源办必须于每个月末按时向市能源办汇报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沼气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能源办应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不断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强施工队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要积极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和服务的路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项目户熟练掌握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六条 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帐,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要求管理使用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发现问题的项目县区,将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后,由各县区能源办提出申请,由市农牧局牵头,市计委、市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内容。
(一)检查施工情况。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建池合格率如何,沼气配件及专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是否按标准操作。
(二)检查沼气池运行情况。沼气使用情况是否良好,使用率如何,有无越冬管理措施,效果如何,农户是否掌握沼气安全使用知识。
(三)检查设计情况。是否按照邱凌教授编写的《农村庭园沼气系统设计》要求科学设计。
(四)检查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沼气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相关标准、规范,是否作到沼气技术人员持证上岗、配套产品招标采购,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检查是否成立机构,人员是否充实,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六)检查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质量是否按照标准执行;是否按照规范设计,并同步建设“一池三改”沼气模式;是否按规定对施工、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有关程序和合同是否规范、有效。
(七)检查配套养畜情况。每口“一池三改”沼气模式是否做到常年养猪3—4头。
(八)检查财务管理情况。建设资金(包括国家补助金、地方配套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等)到位情况,单据、票据手续是否齐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现象;是否有竣工决算及项目专项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帐登记、专人管理。
(九)检查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户用信息档案卡和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一条 验收步骤。
(一)各县能源办必须在10月上旬前将自查验收结果上报市能源办,包括当年全县户用沼气建设花名册。花名册登记必须细化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即以××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最后到户的方式登记,户主姓名栏必须用常用名填写,市能源办在检查验收后,将把各县户用沼气池建设花名册归档保存,以供来年检查验收参考。
(二)验收时,由各县能源办负责人具体汇报农村沼气建设规模、质量、资金使用、沼气运行和安全使用情况。
(三)检查组对各县当年所建沼气池逐户进行全面普查。
(四)查阅有关沼气建设的档案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建池农户调查了解情况,质询有关问题。
(五)验收结束,验收组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市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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