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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0:46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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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3〕8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确保“星光老年之家”的正常运转,发挥其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由政府利用福彩公益金资助,整合社区资源建成的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工作。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建  设
  第四条 建设“星光老年之家”,应当坚持立足社区、面向老人、方便实用、小型分散、功能配套的原则,不断满足社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第五条 街道“星光老年之家”的室内面积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居委会“星光老年之家”的室内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提供住养服务的“星光老年之家”,其室内面积应当不少于500平方米,并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当配备适合老年人活动特点的器材。所需房屋和室外活动场地,由区、街道、居委会通过整合社区资源,用改建、扩建、新建的方式解决。
  第七条 “星光老年之家”建设项目资助申请,按照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区市民政部门申报,经市社会福利金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区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当统一名称标识(星光老年之家,福利彩票资助),统一外墙颜色(桔红色),在配备的活动设备、器材的显著位置上粘贴或镶嵌“福利彩票资助”标识。
  第九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当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十条 “星光老年之家”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
  第十一条 区(市)级“星光老年之家”以住养服务为主,同时提供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健身康复、入户服务、紧急救助、老年教育等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街道“星光老年之家”和利用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提供房屋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其功能设置以文体活动、图书阅览、健身康复、棋牌娱乐、休闲聊天、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为主。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住养、医疗保健、入户服务等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居委会“星光老年之家”以文体活动、图书阅览、健身康复、棋牌娱乐、老年教育为主。也可以根据设施条件,设置入户服务、休闲聊天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可设置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

  第四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十四条 街道、居委会“星光老年之家”分别接受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领导。
  第十五条 街道、居委会可以直接负责“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也可以成立老年社团组织,委托老年社团组织负责“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或者委托公益性民间组织负责“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组织的日常管理职责是:(一)负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二)按时开放,组织老年人参与各项活动;(三)组建老年文体活动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四)维护设备器材,保证文体活动用品、用具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星光老年之家”的考核及监督检查,审核“星光老年之家”的设立、撤销、变更,落实“星光老年之家”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内“星光老年之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固定资产帐簿、产权资料和项目建设档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和设施的维护等制度。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不得改变其非营利性质。
  第二十条 区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对“星光老年之家”的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用福彩公益金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星光老年之家”可以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的服务方式。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吃住、医疗费用除外),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街道、居委会可以根据本社区实际和老年人意愿,对参加“星光老年之家”活动的老年人,实行会员制。具体办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运营经费来源包括服务收入、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主要用于设施配套和活动器材的维护、维修、更换以及管理人员的报酬和日常工作开支。
  第二十四条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星光老年之家”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无效的,予以撤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没有开展活动,不能发挥其作用的;(二)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三)擅自占用、挪用“星光老年之家”的资产、资金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第六章 房屋和设施产权
  第二十五条 由政府利用福彩公益金等资助新建或购买街道、居委会原有房屋和设施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街道、居委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无偿提供房屋,经政府利用福彩公益金资助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原房屋产权不变,其新增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七条 “星光老年之家”被注销、撤销的,房屋产权及其配套设施按固定资产登记情况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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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农渔发[2005]3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公安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海洋渔业体制的变化和渔船增多、渔场拥挤的矛盾日益突出,海上渔事纠纷增多。同时,由于海上渔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而引发的治安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已成为影响渔区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广大渔民对此反应强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执政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好地维护海上正常的渔业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

海上渔事纠纷具有突发性、易变性等特点,事关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将妥善处理海上渔事纠纷和有效防止渔事纠纷引发为治安案件,作为当前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落实、职能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要不断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增强渔民以协商方式解决海上渔事纠纷的意识,积极探索协商解决海上渔事纠纷的办法、途径,把为渔民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要认真受理接报的每一起海上渔事纠纷或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接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贻误处理时机。对不属本部门职能范围或超出本单位处理能力的纠纷或案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向上级单位报告,力争把渔事纠纷控制在最低限度,尽可能避免海上渔事纠纷引发为治安案件。

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的海上渔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

对海上渔业船舶间因船体碰撞、网具纠缠、捕捞渔船在养殖水域航行以及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渔事纠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渔民的申诉,积极引导渔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对因渔事纠纷引发的故意破坏他人船舶设施、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索赔、肆意抢夺他人渔获物或船载设备、敲诈勒索以及扣船、扣人、打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海上渔事纠纷以当事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处理,船籍港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当事渔业船舶不属同一船籍港的,由两个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相关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二)在我国管辖海域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由渔事纠纷发生地就近(以下简称“就近”)的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为主处理,船籍港公安边防管理部门、船籍港和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由船籍港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为主处理,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三)必要时,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可分别指定相关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对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三、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协作机制

各部门凡接到海上渔事纠纷或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报告,应及时向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或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通报。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建立包括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海上渔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程序。渔政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开展海上渔业秩序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整合资源优势,提高管理效率。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落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共同维护海上正常的渔业作业秩序和渔区社会稳定。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试行)和《建立健全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基本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试行)和《建立健全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基本制度》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7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试行)和《建立健全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基本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树立国土资源队伍的良好形象,厅制定了《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按照《建立健全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基本制度》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

(试行)



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5、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7、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1、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12、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立健全浙江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基本制度


为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和工作人员的自身行为,树立国土资源队伍的良好形象,基层国土资源应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指导下,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1、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3、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

4、公开办事及承诺制度;

5、各项业务工作台帐制度;

6、集体会审制度;

7、执法巡查及办案制度;

8、信访工作制度;

9、考勤制度;

10、学习及例会制度;

11、财务管理制度;

12、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3、廉政建设制度。

除以上基本制度外,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健全其他有关制度,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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