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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09:00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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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2005年6月27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通知说,由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73—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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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报财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活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会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它与会计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职从业人员必须在8人以上,其中有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会计师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不得擅自迁址。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一般应从严控制。在登记时应提交财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分支机构应当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专职人员。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会计业
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审计及验资报告;其人、财、物由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制止,同时通报有关机关或部门,并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计师事
务所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经教育、制止和处理仍不改正的,可按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检验。对不按期参加年检,或者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以收取分支机构管理费为收入,不直接从事会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应限期改正。
按照财政部规定,通过清理整顿,凡是没有列入清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会计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的精神进行整顿和纠正。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有会计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10月19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支援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以及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规章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要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口径、统一监督,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部门、单位、系统支援灾区的物资、款项,以及开展救灾工作的经费支出都要报送滨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川办”)备案。
  第三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受赠人”)包括:
  (一)市民政局;
  (二)市红十字会;
  (三)市慈善总会;
  (四)其他合法的受赠组织。
  第四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来源有:(一)民政部门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二)慈善总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三)红十字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四)政府用于抗震救灾的财政专项资金;(五)其他合法渠道接收的用于救灾的资金和物资。
  第五条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受赠人都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抗震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上级部门指定的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物资款项;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七条 在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市援川办办公场所、设备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等工作经费一概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由市援川办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市财政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
  第八条 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进行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由采购单位填写《滨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申购审批表》,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成立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制招标(谈判)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谈判),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采购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要求,规范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结果,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救灾物资调拨。根据上级部门及同级政府统一的调拨指令,由市援川办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报上级审批。待上级签章同意后,由市援川办组织运输单位持《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将物资直接发往救灾援助地。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支付程序:
  (一)填报支付呈批表。市援川办物资调拨组或捐赠接收组,根据救灾物资采购情况或需捐款数额,填写《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附后)。呈批单要注明以下内容:
  1.支付的具体金额;
  2.支付的具体内容;
  3.支付资金的来源渠道;
  4.资金支付到达的企业或单位;
  5.支付的时限要求。其中,支付渠道包括:民政部门接收捐款、慈善总会接收捐款、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县(区)接收捐款、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其他渠道安排;资金支付到达企业(单位)是指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包括: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开户名称、企业(单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汇款附加说明等。《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一式三联),市援川办一份,拨款单位一份,备查留存一份。
  (二)审核报批。由市财政局派驻人员对资金支付渠道进行审核,然后市援川办负责人对呈批单的支付项目、支付渠道、支付资金数额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资金拨付。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根据《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审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支付捐赠资金。
  市直各部门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物资和款项支出,一律通过市援川办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报申请,根据市领导指示意见快速办理。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救灾物资运送(或运输)单位将救灾物资运达救灾受援地时,经受援地负责人、工作人员验收后,要主动索取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送达单(或证明)应载明物资名称、数量、完损状况、送达时间、送达人等有关内容。物资送达后,送达单应交市援川办留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第十三条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严肃纪律、强化检查,对物资采购等项目,凡条件允许的,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确保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援川办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我市发生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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