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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视频展示台》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8:39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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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视频展示台》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发布《视频展示台》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2-11-26

教基〔2002〕24号

  JY/T0363-2002《视频展示台》教育行业标准经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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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 10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工作,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解决好特困家庭大学生按时入学问题的通知》(内党办〔2005〕2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是指用于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农村牧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家庭以及经当地政府审核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大学生入学救助的专用资金。
第二条 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应按照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独立的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
(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金用于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
 第四条 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缴纳部分学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盟民政局报送支出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 盟旗两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七条 旗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每年的7月份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账。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及时全额划拨至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账。
 第八条 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制度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社区(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嘎查、村)公示,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
 第九条 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救助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账,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支付给办事处(苏木、乡镇)发放,也可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九、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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