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8:24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出口打包贷款,系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具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贷款。
第三条 打包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打包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基本结算客户或符合“双大”战略的客户;
2.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帐户;
3.资金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
4.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看好或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稳定;
5.信用证条款简明,风险较小。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严控制,不予贷款:
1.借款人经营不佳并有不良业务记录;
2.出口货物不在借款人经营范围内;
3.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
4.信用证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并在我行有不良记录;
5.信用证的开证行陷于经营危机;
6.信用证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
7.信用证类型较为特殊,如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风险较大的信用证;
8.信用证索汇条款复杂,影响及时安全收汇;
9.信用证中单据要求苛刻,或我行不能控制物权(如Cargo Receipt或非全套海运提单);
10.超过90天的远期信用证;
11.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者。
第六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信用证金额的适当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般自借款支取之日起到预计的外销货款收到日止(可参照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加上寄单索汇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第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延长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的,可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我行批准后将打包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且展期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第九条 贷款利率依照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贷款时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文件:
1.贷款申请书;
2.近期财务报表;
3.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及修改(如有修改)正本;
4.出口合同、批件及国内采购合同(如有)正本或复印件;
5.有效担保合同及抵押(质押)文本;
6.我行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我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业绩、履约能力、担保方式等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对国际市场、进口商信誉进行分析,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结算业务人员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的相关内容,对开证行资信进行审查,并详细审核借款人提交的信用证、出口合同等有关文件及借款人的结算记录,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打包贷款条件者,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批准后,我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落实还款担保措施,设立贷款台帐;并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我行“出口打包贷款”字样,设专卷保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我行获得打包贷款额度的,其贷款的使用凭打包贷款申请书和经结算部门审核通过的正本信用证,由信贷部门在额度范围内,签发单笔贷款核发通知书,直接使用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以后,有关业务部门有权监督借款人按照《打包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专款专用。如发生挪用,除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我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下的业务发展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若借款人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含展期)未能出运部分或全部货物,或将我行打包贷款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银行交单,我行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以出口收汇方式取得的货款,我行有权主动扣还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每收汇一笔即扣收一笔,并将剩余款项划转借款人存款帐户。
第二十条 如果开证行拒付或收汇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我行有权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除,如果存款不足,借款人须在《打包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对于逾期贷款应督促借款人尽快偿还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在我行发生逾期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每笔贷款的详细过程都要记录在案,并不定期地与借款人交流情况,既以此作为借款人的信誉档案,也是考核借款人下笔贷款或相应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7年12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1951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1年8月18日东法编字第3825号报告悉。关于失踪多年的人之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的问题,经与法制委员会联系后,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制订有关失踪人宣告死亡的法令之前,法院在处理个别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即可根据各个失踪人的具体情况而为推定死亡的宣告。至推定死亡宣告的程序,须先经调查,并以登报通告办法为公示催告,催告期间,由法院酌定,至少不得短于两个月。如催告期满,仍无反应,而依调查情形可推定其为死亡,即应为宣告推定死亡的判决。如依具体情况并能推定失踪人之死亡日期者,得于宣告推定死亡之判决内推定其死亡之日期;否则,即应以该判决宣告之日推定为失踪人死亡之日,自各该日起即可开始继承。但此项推定宣告死亡的范围,并不包括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志愿军的人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对压缩机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空气压缩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空气压缩机审查部)。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