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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上半年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14:42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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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上半年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上半年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继续推动非国有企业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实现全面建立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目标,现将1998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通报如下:
截止1998年6月,全国乡村集体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从业人员达2055.6万人,比1997年末增加了111.1万人;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达548.5万人,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达365.6万人,分别比1997年末增加81.3万人
和42.2万人。
从1998年上半年各地报来的数字分析,有一半以上的地区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广东、福建、河北、上海、吉林等地增幅明显。但从全国情况看,今年以来,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总进程比较缓慢,多数地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增幅不大。此外,
据部分地区反映,部分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停产、歇业,以及部分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部分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比去年末有所下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进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仍然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我部今年工作部署,年末乡村骨干集体企业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要达到80%。各地在全力完成当前劳动保障中心任务的前提下,要继续抓好非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采取下达目标任务、按月定期调度、深入企业指导推动和充分利用劳动监察等手段,提高非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今年乡村集体骨干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目标任务的完成。
1998年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请于1999年1月20日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附件

1998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表
单位:万人
--------------------------------------------
| | 乡村集体企业 | 私营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 省 |------------|------------|------------|
| 份 | 已签合 | 占总数 | 已签合 | 占总数 | 已签合 | 占总数 |
| | 同人数 | 百分比 | 同人数 | 百分比 | 同人数 | 百分比 |
|---|------|-----|------|-----|------|-----|
|北 京| 27.5 | 93 | 4.8 | 91 | 5.4 | 70.4|
|---|------|-----|------|-----|------|-----|
|天 津| 17.5 | 94 | 11 | 86 | 17.5 | 94 |
|---|------|-----|------|-----|------|-----|
|河 北|106.8 | 99.9|146.9 | 99.9| | |
|---|------|-----|------|-----|------|-----|
|山 西|163.3 | 88.8| 19.4 | 80.4| 33.2 | 70 |
|---|------|-----|------|-----|------|-----|
|内蒙古| 5.3 | 2.8| 1.5 | 15.3| 0.8 | 22.2|
|---|------|-----|------|-----|------|-----|
|辽 宁|148.4 | 63 | 38.5 | 88 | 76.3 | 71 |
|---|------|-----|------|-----|------|-----|
|吉 林| 34.4 | 90.1| 5.6 | 81.2| 16.1 | 83.2|
|---|------|-----|------|-----|------|-----|
|黑龙江| 11 | 39 | 7 | 72 | | |
|---|------|-----|------|-----|------|-----|
|上 海| 30.2 | 40.5| 5.2 | 36.6| 2.5 | 25 |
|---|------|-----|------|-----|------|-----|
|江 苏|241 | 88 | 30 | 49 | 9.2 | 10.8|
|---|------|-----|------|-----|------|-----|

|浙 江| 94.2 | 48.5| 18.8 | 24.8| 4.1 | 12.4|
|---|------|-----|------|-----|------|-----|
|安 徽| 32.8 | 67.1| 4.7 | | 0.9 | |
|---|------|-----|------|-----|------|-----|
|福 建| 99.1 | 81.6| 24.4 | 95 | 8.6 | |
|---|------|-----|------|-----|------|-----|
|江 西| 35.2 | 78.4| 6.6 | 56.6| 7.1 | 30.1|
|---|------|-----|------|-----|------|-----|
|山 东|141.8 | 94.9| 27.1 | 90.6| | |
|---|------|-----|------|-----|------|-----|
|河 南| 86 | 96 | 23 | 92 | 13 | 93 |
|---|------|-----|------|-----|------|-----|
|湖 北| 70.6 | 66.3| 20.9 | | 5.2 | |
|---|------|-----|------|-----|------|-----|
|湖 南| 23.6 | 31 | 12.7 | 17 | | |
--------------------------------------------

--------------------------------------------
| | 乡村集体企业 | 私营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 省 |------------|------------|------------|
| 份 | 已签合 | 占总数 | 已签合 | 占总数 | 已签合 | 占总数 |
| | 同人数 | 百分比 | 同人数 | 百分比 | 同人数 | 百分比 |
|---|------|-----|------|-----|------|-----|
|广 东|376.2 | 71 | 89.6 | 65.9| 76.9 | 38.1|
|---|------|-----|------|-----|------|-----|
|海 南| 0.8 | 90.2| 1.3 | 83.1| 2.4 | 92.4|
|---|------|-----|------|-----|------|-----|
|广 西| 68.1 | 79 | 12.5 | 80 | 4.5 | 80.1|
|---|------|-----|------|-----|------|-----|
|重 庆| 66.8 | 70.3| 19.8 | 76.2| 14.8 | 74 |
|---|------|-----|------|-----|------|-----|
|四 川| 43.8 | 54.8| 10 | 87.3| 15.7 | 71 |
|---|------|-----|------|-----|------|-----|
|贵 州| 5 | | 7.6 | | 2.7 | |
|---|------|-----|------|-----|------|-----|
|云 南| 27.4 | | 4.2 | | 3.7 | |
|---|------|-----|------|-----|------|-----|
|西 藏| | | | | | |
|---|------|-----|------|-----|------|-----|
|陕 西| 28 | 70 | 4.5 | 55.8| 11 | 55 |
|---|------|-----|------|-----|------|-----|
|甘 肃| 6.3 | 60 | 1.9 | 59.3| | |
|---|------|-----|------|-----|------|-----|
|宁 夏| 1.33| 35 | 0.42| 37 | | |
|---|------|-----|------|-----|------|-----|
|青 海| 0.7 | 71 | 0.5 | 53 | | |
|---|------|-----|------|-----|------|-----|
|新 疆| 9.5 | 40.5| 4.7 | 43.8| 5.5 | 11.2|
|------------------------------------------|
|(注:本表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限于城镇范围) |
--------------------------------------------



19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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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农办渔[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农发[2006]2号)精神,确保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各项措施取得实效,我部制定了《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我部《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形势、特点和“十一五”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水产科技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安全水产养殖产品、促进渔(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以及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为载体,大力倡导、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方式,引领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转变观念、创新模式、挖掘潜力、提高质量,推进水产养殖业从追求数量向数量与质量、效益和生态并重的增长方式转变。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存在的资源利用不合理、病害频发、产品质量不高、良种化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初步提出三个转变方向。一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方式,从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入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办试点、探索方向,提高水产养殖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水产养殖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变。二是推广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在完善国家原良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对水产良种的推广、扶持力度,提高水产苗种自主创新和选种保种能力;做好渔业科技入户,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渔民利用先进科技增产增收的能力,促进水产养殖向效益型增长方式转变。三是实施水产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在对养殖渔民提供健康养殖技术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对养殖生产过程中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强化水产养殖技术推广、病害测报等公益服务职能,提高水产养殖生产过程质量监管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006年重点创建130个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其中主要包括100个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20个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和10个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结合农业部为渔(农)民办实事工作,为示范区内养殖户提供病害防治、安全用药等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培育1万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户,辐射带动10万户养殖渔民,覆盖养殖水面500万亩。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

  1、创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

  内容:在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以发展生态、标准化水产养殖为重点,推广鱼、贝、藻生态互补的立体养殖方式,加快改造传统老化池塘和水处理设施,提高水体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善、修复养殖环境。2006年创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区(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4-10月结合为渔民办实事,在示范区(场)内组织开展养殖技术和科学用药知识培训,进行水质监测、病害监测和用药指导等技术服务;11-12月组织对示范区(场)进行考核验收,评选确定并公布100个示范区(场)名单。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资源与环保处负责。

  2、创建20个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

  内容:在内陆湖泊、水库和近海、滩涂等重点水域滩涂养殖资源和养殖容量调查基础上,加强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分类指导和示范,颁布实施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范和优化养殖布局;进一步推进养殖证核发工作,强化养殖证制度建设,落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充分挖掘养殖证的功能潜力,切实保护好养殖渔民合法权益。2006年建立20个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县的基本条件(见附件2);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7—8月由有关省对示范县的工作进行检查,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渔业局;11月各示范县提交示范工作总结材料,农业部渔业局组织对各县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选确定示范县;12月正式公布首批示范县名单。

  责任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3、创建10个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

  内容:通过开展生态预防技术示范,推广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的有效方法,减少养殖生产的化学药物使用,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开展免疫预防试点,探索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的新途径。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立10个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

  (2)在示范区内选择50个池塘养殖户开展微生态制剂技术应用示范。

  (3)在江西、广东等地各选择20口草鱼池塘开展草鱼免疫预防试点。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3);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通过各地推荐,确定50个养殖池塘户作为微生态制剂示范点,江西、广东省各选择确定20口草鱼池塘作为免疫预防试点(其中10口为平行对照);3月份后各相关省制定微生态制剂预防示范和草鱼免疫试验的方案并开始实施;4-10月在各示范区加强鱼病高发期病害监测;12月各示范区和试点单位开展工作总结,组织考核验收,正式公布10个示范区名单和总结宣传示范效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4.建立5个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试点场

  内容:在条件适宜、工厂化养殖发展较快的地区,通过政策倾斜和技术服务,对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总结经验,提出技改方案,初步构建节能环保的典型。2006年在天津、河北、辽宁、福建、山东省(市)选择5个养殖场,开展首批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

  实施步骤:3月提出循环水养殖试点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4);3-4月申报,组织科研专家对现有循环水养殖模式进行筛选后确定5家试点企业;4-10月对试点企业生产进行指导;11-12月组织考核验收并公布名单。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5.推广水产配合饲料

  内容:积极引导养殖生产者使用配合饲料,推广科学的给饲技术,扩大配合饲料使用范围,逐步改变部分养殖种类直接投喂冰鲜饵料的状况。2006年重点在13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内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优质配合饲料。

  实施步骤:4-10月开展科学投饲为主要内容的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饲料鱼配套养殖技术方案研究及其相应的养殖模式筛选等工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二)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推广

  1.加快推动水产良种体系建设

  内容:根据渔业良种工程二期建设规划,适当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的创建,以区域性重点养殖品种原良种场建设为重点,完善国家原良种体系建设。实施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现有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开展原种采集、整理、保存和良种选育工作。推动我国主要水产养殖品种的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创新原良种场管理机制,提高良种繁育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持,鼓励优良水产苗种的引进、推广和使用。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设一批水产原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

  (2)实施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3)选择1-2个品种,研究确定我国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工作的思路和技术路线。

  (4)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

  实施步骤:3月下达水产原良种场基建项目投资指南;7月底前完成批复;1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1-2月制定下发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指南;3-5月组织项目评审并下达项目计划;6-10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11-12月项目总结。

  6-10月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提出项目投资和管理新思路,组织召开一次水产养殖品种自主创新研讨会,确定技术路线和管理方案;7月研究提出水产良种补贴试点方案,确定补贴途径和实施方式。

  责任分工:水产原良种场基建项目由发展计划司行业发展二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由财务司专项资金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其余工作由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2.渔业科技入户

  内容: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以广东等11个渔业大省为重点,组织广大技术指导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做到技术服务到池、技术成果到户、技术要领到位,实现渔业科技人员与示范户“零距离”接触。2006年的主要任务:

  (1)重点推广中国对虾、罗非鱼、建鲤3个主导品种和水质调控、无公害养殖2项主推技术。

  (2)培育5000个渔业科技示范户,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示范户养殖收入比上年提高10%以上。

  实施步骤:1-3月筹备阶段,筛选确定试点县、组建专家组、遴选示范户、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建立各省(县)科技入户示范信息网络,制定各省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导方案、技术资料和举行启动仪式;4-10月入户指导阶段,3月下旬和6月下旬分别开始渔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和夏季行动,由南往北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和相关调研;4-10月组织科技人员入户指导和培训;10-12月总结阶段,各省通过开展现场测产、验收等形式,对渔业科技入户工作进行总结。

  职责分工:渔业局科技处负责。

  (三)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

  1、水产苗种和配合饲料质量检查

  内容:落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规范苗种生产与管理,以13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为重点,加强苗种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推动水产苗种管理执法,推进苗种质量的提高。定期开展水产配合饲料质量抽检,公布抽检结果,引导市场良性发展。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开展一次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

  (2)开展对重点饲料企业的水产配合饲料质量抽检。

  实施步骤:2月制定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3-5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记录、用药记录和苗种质量,集中打击含禁用药、带病毒和劣质苗种;5月组织一次对重点饲料企业的水产配合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职责分工: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由渔业局市场处、养殖处和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负责;饲料抽检由畜牧司饲料处负责。

  2、养殖水产品药残监控

  内容:对主要养殖品种进行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残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实行产品追溯制度,对超标样本进行后续督查,指导整改。2006年的主要任务:

  (1)选择对虾、大黄鱼、河蟹、罗非鱼等主要养殖品种在养殖过程中开展氯霉素、孔雀石绿、己烯雌酚和硝基呋喃药物残留检测。

  (2)在北京、天津等8城市市场上开展水产品中氯霉素和孔雀石绿残留例行监测。

  实施步骤:3月下发2006年度药残监控计划,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养殖过程抽检在4-9月份的养殖用药高峰期间开展;8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分5次进行,分别在1、4、7、9、11月份开展。

  职责分工:渔业局市场处、市场司质监处负责。

  3、健全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网络

  内容:落实国家水生动物保护工程二期建设规划,适当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重点改善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监测网络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病害监报的整体水平。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设和完善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100-150个。

  (2)修改完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工作规范》。

  实施步骤:2-5月组织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项目申报工作,7月底前完成批复,1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6月发布新修订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工作规范》;12月宣传总结。

  职责分工:项目建设由发展计划司行业二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病害测报由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4、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试点

  内容: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逐步开展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监测,分析评估疫病发生发展趋势,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06年的主要任务:

  (1)继续开展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监测范围扩大到鲤科鱼类和对虾养殖主产区,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2)宣传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指导地方应急预案的编写。

  实施步骤:3月召开2005年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成果汇报会,部署2006年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3月召开渔业主产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编写座谈会,推进各地应急预案编写出台;12月份总结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成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5.建立渔业水域污染、生态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内容:跟踪监测重大污染事故、赤潮灾害等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公告,加强水产品安全质量检测,防止受污染水产品上市,积极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降低污染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强贝类养殖水域和主产区养殖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2006年重点加强对松花江水污染等重大事故江段、主要江河湖泊及周边养殖水域环境的质量监测和水生生物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及时发布信息,提出对策措施。

  实施步骤:3月组织部署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4-6月完成松花江、北江受污染江段和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检测的初步评估;7-12月就两个污染事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科学的依据,并提出整治建议。对突发的重大渔业污染事故,依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市水产品质量检测,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价。

  职责分工:渔业局资源环保处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水产养殖业发展,促进渔业发展由扩大规模、追求产量、浪费资源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优质、安全、高效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要依托本地的资源优势,着重从解决当地水产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从多为渔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养殖渔民最关心的难点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进度和保障措施,并于3月31日前报农业部渔业局。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水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机构力量和养殖生产、加工、饲料、渔药等企业的积极性开展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分解到位,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站要面向养殖生产者,普及水产养殖健康养殖知识,加强病害防治测报工作,推广先进、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提高公益性服务水平。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参与渔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水产养殖科技成果转化,让实用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进村入户,提升水产养殖业综合素质。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转变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榜样,发挥宣传示范带动的作用,提高行动的辐射效应;要加强对行动实施的监督指导,深入养殖生产第一线,认真分析情况,研究发展规律,把握发展形势,创新工作思路;要在对现有资源和要素整合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集中力量,推进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顺利实施。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4.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须知


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公厅

财办金[2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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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信用担保机构运作,防范和控制信用担保风险,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全国担保机构的情况进行联合调查,以全面掌握信用担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包括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调查的内容为担保机构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具体见附件);调查的起止时间为各担保机构自设立之日到2001年12月31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接本通知后,尽快组成3部门联合工作小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担保机构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结果完整准确。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组织下属各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3部门联合行文,将填写好的调查表以及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情况的报告(反映情况、问题和建议)一式3份,于2002年5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同时,各担保机构从www.mofit.com.cn网站下载调查表,填写后发送到电子信箱:chenwenhui@mof.gov.cn。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3部门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联合工作小组人员及3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报告我们。调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为:财政部金融司联系人韩向荣、张琛,电话(010)68551253、68551205、传真(010)68551253;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联系人张海鹰、王磊、武志勇,电话(010)63193696、63193400、传真(010)6319308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联系人罗延枫、高玉泽,电话(010)66194522、66194280、传真(010)66012748。

  附件:1、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

     3、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金额或其他 备注
一、担保机构名称    
二、担保资金    
  1、其中:资本金    
       受托运作的资金    
  2、其中:实物资本    
       现金(含银行存款)    
       其他    
  3、其中:政府投资    
       其他投资    
三、机构组织形式    
四、机构设立时间    
五、在职人数    
  1、其中:占用机关编制的职工人数    
  2、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六、资金运用情况    
  1、证券投资    
  2、股权投资    
  3、债权投资    
  4、其他投资    
七、收费标准    
八、协作银行    
九、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比例    
十、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十一、担保情况    
  l、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    
    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    
       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    
   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    
  4、在保企业户数    
  5、担保责任余额    
  6、单笔担保最高额    
  7、单笔担保最低额    
  8、单笔担保最长期限    
  9、单笔担保最短期限    
  10、担保对象    
十二、发生代偿情况    
  l、累计代偿笔数    
  2、累计代偿总额    
  3、累计追偿总额    
  4、累计代偿损失    
十三、财务状况    
  1、累计实现收入    
    其中:担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2、累计营业支出    
    其中:担保赔偿支出    
  3、累计提取准备金    
  4、累计纳税    
    其中:所得税    
       营业税    
       其他    
  5、累计实现利润(或亏损)    
  6、补偿资金    
  7、资产总额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    
  8、负债总额    
十四、社会效益情况    
  1、2001年底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   担保后增加:
  2、2001年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   担保后增加:
  3、2001年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   担保后增加: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附件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金额或其他 备注
一、担保机构数量    
  1、其中:政府出资    
       其中:完全出资    
        参与出资    
  2、其中:公司    
       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    
  3、其中:省级担保机构    
       地市担保机构    
       县级担保机构    
       乡镇担保机构    
  4、其中:再担保机构    
二、担保资金总额    
  1、其中:政府出资    
  2、其中:现金(含银行存款)    
三、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总数    
  其中:占用机关编制人数    
四、资金运用情况    
  l、证券投资总额    
  2、股权投资总额    
  3、债权投资总额    
  4、其他投资总额    
五、担保情况    
  1、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    
    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    
       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    
    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    
  4、在保企业总数    
  5、在保责任总额    
六、发生代偿情况    
  l、累计代偿笔数    
  2、累计代偿总额    
  3、累计追偿总额    
  4、累计代偿损失    
七、财务状况    
  1、累计收入总额    
    其中:担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2、累计营业支出总额    
    其中:担保赔偿支出总额    
  3、累计提取准备金总额    
  4、累计纳税总额    
    其中:所得税    
       营业税    
       其他    
  5、累计实现利润(或亏损)总额    
  6、资产总额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总额    
  7、负债总额    
八、社会效益情况    
  1、2001年底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   担保后增加:
  2、2001年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   担保后增加:
  3、2001年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   担保后增加:

 

附件3:

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工作小组组织担保机构填报,调查范围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二、担保资金”按照三种分类形式填写,分别反映:(1)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的担保资金,以及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2)存在形式;(3)资金来源。

  2、担保资金项下的“政府投资”,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担保机构实际投入的资本金或担保基金,在备注中注明出资人为政府还是政府某部门;“其他投资”,反映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的实际投资。在备注中注明出资人为企业还是个人。

  3、“三、机构组织形式“,反映担保机构采取的是公司制,还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组织形式。

  4、“六、资金运用情况”项下的“证券投资”,反映对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的投资;“股权投资”,反映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反映对流通债券以外的债权投资。

  5、“九、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比例”填写担保机构与银行就担保项目的责任分担比例范围,备注栏填写目前主要实行的分担比例。

  6、“十、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填写担保机构与各协议银行就担保资金额度与担保贷款额度的放大比例协议。

  7、“十一、担保情况”按栏目要求填写累计数,另外,在相应备注栏填写其中1998、1999、2000以及2001年担保情况数字及各年非贷款担保情况数字,如:购销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

  8、“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反映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数量。

  9、“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反映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的担保责任总额。

  10、“担保责任余额”,反映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备注栏内填写“贷款担保责任余额”。

  11、“十二、发生代偿情况”,反映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情况。如有银行分担代偿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填写有关数字。

  12、“累计代偿损失”,反映担保机构发生代偿而进行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并作为坏帐核销的损失。

  13、“十三、3、累计提取准备金”,反映担保机构提取的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形式的准备金总额,在备注中注明提取的准备金项目。如有税后利润转增或政府出资弥补,也在备注中注明。

  14、“十三、61补偿资金”,指担保机构获得的由财政、委托担保基金或上一级再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的用于弥补担保运作中出现的代偿损失和运营成本的资金。备注中请注明资金来源及比例。

  15、“十四、社会效益情况”,反映受担保企业获得担保后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一栏填写2001年数字指标,备注栏填写企业获得担保后的增加额。

  计算方式:

  担保增加就业人数:2001年底职工人数担保前职工人数

  担保增加销售收入=担保期内实现销售收入×A

  担保增加利税=担保期内利税总额(合增值税、营业税等) ×A

  (注:担保额占流动资金比例(A)=担保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联合工作小组填报。调查范围为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民营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担保机构数量项下的“政府出资”,反映政府完全出资或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数量。对政府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在备注中注明政府出资所占股权的情况。

  2、“省级担保机构”,反映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省的担保机构数量。

  3、“五、担保情况”按附件1第7条要求填写;“六、发生代偿情况”按附件1第11条要求填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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