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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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社字(2000)954号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无线和有线电视台的合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和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2000年兰州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座谈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的合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同一地区同时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应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
二、在进行合并时,可以同意申请保留原经批准的电视频道,但应对各频道的节目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逐步实现频道的专业化、对象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三、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后的标准是在组织结构上,一个机构;在节目频道设置上,统一规划、协调;在对外宣传上,统一呼号、台标。
四、在统一领导,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节目制作能力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宣传主功能与多功能服务的关系,处理好宏观管住与微观搞活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并方案,在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总局批准实施。已经合并并开始运行的播出机构,应抓紧补报相关手续。
五、省、地(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工作应在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7月1日以后不再使用有线电视台的呼号、台标,不再作为一级播出机构。
2000年12月20日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8号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附件: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6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 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pc@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