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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严禁放行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口伏特加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04:44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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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严禁放行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口伏特加酒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严禁放行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口伏特加酒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307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期,有关口岸商检局向国家局反映,大批由国内不同厂家生产的对俄出口塑料瓶、袋包装伏特加酒因包装不符合伏特加酒GB11858—89标准中5.2.1款“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瓶体端正,贴标整洁,瓶口密封,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规定流入俄方市场,已引起俄方反映。为此,国家局重申,各局须严格按标准检验,严禁放行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口伏特加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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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安委会部署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工作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联动协作、强化监管,依法取缔关闭了一批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1-10月份,全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0.7%、19.3%。但是,还存在着部分地区“打非”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成效不够显著等问题,特别是在非煤矿山领域发生了因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导致的重大事故1起、死亡10人,较大事故10起、死亡46人,“打非”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将全国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延长至11月底的工作部署,现就非煤矿山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10月28日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打非”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充分发挥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打非”工作职责,重点强化县乡基层政府的领导责任,着力从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保障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高度深入开展“打非”工作,采取更加有力、扎实有效的对策措施,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针对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非法盗采、以采代探、整合期间违法生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失效仍违法生产,以及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等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安全监管,采取协同检查、联合执法等手段,集中开展整治,坚决打击非煤矿山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湖南湘西、陕西渭南、云南红河、河南三门峡等事故多发地区,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铲除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滋生的土壤,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形成“打非”的强大声势和合力。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电力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打非”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将非煤矿山领域“打非”工作纳入常态化工作轨道。

四、从严追究责任,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因非法违法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抓紧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对“打非”工作不力的地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要求,制定本地区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震慑作用,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推进资源整合,巩固“打非”工作成果。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并将资源整合工作与打击非法违法活动有机结合,做到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相互促进。要紧紧盯住各地已经确定的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整合矿区,督促整合后的企业依法严格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不按照要求整合、整顿的矿山一律不得生产;逾期未达到整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严防企业以整合为名逃避关闭。要通过取缔非法、打击违法、资源整合、整顿提高,不断推动矿山安全条件的改善,从源头上解决非煤矿山“小、散、乱、差”的状况,巩固“打非”工作成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条件的提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广电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教育部


国家广电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4〕530号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全面贯彻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现就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电视台要充分认识加强广告播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掌握17号令各项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严格管理。

  二、广播电视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共同加强对辖区内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的管理工作。双方要加强配合与沟通,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对方,并责成相关教育电视台立即整改。

  三、教育电视台要建立健全广告播放管理制度。要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对拟播放的电视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要建立健全自我监看机制,对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整改。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本机构的群众投诉要及时处理。

  四、针对目前存在的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严重超时播放广告、在转播节目过程中插播流动字幕广告等重点问题,教育电视台应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自纠。自查及整改结果应于6月20日前上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五、教育电视台要自觉接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安装有关监看设施。禁止故意损坏监看设施。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请教育厅(教委)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教育电视台,并严格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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