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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05:30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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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交通部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明确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分工和责任,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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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7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强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7年7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抚顺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等84件规章,从即日起废止(目录见附件)。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文文号
1 抚顺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86〕39号
2 抚顺市地段医疗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抚政发〔1986〕137号
3 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及征地费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抚政发〔1988〕53号
4 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抚政发〔1989〕51号
5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林业政策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规定 抚政发〔1990〕53号
6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抚政发〔1990〕56号
7 抚顺市义务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0〕80号
8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市政府第16号令
9 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抚政发〔1991〕1号
10 抚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9号令
11 抚顺市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规定 抚政发〔1991〕58号
12 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抚政发〔1991〕78号
13 抚顺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抚政发〔1991〕87号
14 抚顺市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24号令
15 抚顺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抚政发〔1991〕155号
16 抚顺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抚政发〔1991〕156号
17 抚顺市乡镇集体和个体露天矿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2〕28号
18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商业企业若干政策规定 抚政发〔1992〕55号
19 抚顺市民办科研机构管理补充规定 抚政发〔1992〕149号
20 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抚政发〔1992〕155号
21 抚顺市临时集贸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3〕56号
22 抚顺市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3〕59号
23 抚顺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3〕75号
24 抚顺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3〕89号
25 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4号令
26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办工业小区加速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抚政发〔1994〕20号
27 抚顺市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协作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4〕28号
28 抚顺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 抚政发〔1994〕46号
29 抚顺市禁止经营饮食业和衣着类商品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抚政发〔1994〕72号
30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5〕15号
31 抚顺市关于农业资金违纪处罚的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5〕22号
32 抚顺市违反劳动保护规定行政处罚细则 抚政发〔1995〕47号
33 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5〕71号
34 抚顺市木材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12号令
35 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6〕11号
36 抚顺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6〕14号
37 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抚政发〔1996〕19号
38 抚顺市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6〕20号
39 抚顺市城镇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6〕20号
40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7号令
41 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市政府第19号令
42 抚顺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2号令
43 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3号令
44 抚顺市投资工程项目资金过程监管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7〕8号
45 抚顺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26号令
46 抚顺市教育督导规定 市政府第27号令
47 抚顺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市政府第28号令
48 抚顺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抚政发〔1997〕21号
49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劳保统筹费收缴工作的补充规定 抚政发〔1997〕28号
50 抚顺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规模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7〕31号
51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抚政发〔1997〕32号
52 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抚政发〔1997〕33号
53 抚顺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分流下岗职工实施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7〕35号
54 抚顺市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市政府第33号令
55 抚顺市临困职工解困救助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7〕41号
56 抚顺市重点企业偿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38号令
57 抚顺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8〕4号
58 抚顺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抚政发〔1998〕5号
59 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8〕15号
60 抚顺市林木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43号令
61 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抚政发〔1998〕23号
62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抚政发〔1998〕30号
63 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48号令
64 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49号令
65 抚顺市居住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8〕38号
66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规定 抚政发〔1998〕39号
67 抚顺市住宅建设收费规定 抚政发〔1998〕40号
68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8〕42号
69 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52号令
70 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53号令
71 抚顺市国有资产出售和划转操作程序补充规定 抚政发〔1998〕53号
72 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抚政发〔1999〕3号
73 抚顺市建筑专业配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9〕9号
74 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 市政府第56号令
75 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9〕19号
76 抚顺市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59号令
77 抚顺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抚政发[1999]30号
78 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抚政发[1999]38号
79 抚顺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抚政发[1999]47号
80 抚顺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64号令
81 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抚政发[2000]17号
82 抚顺市民事防护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90号令
83 抚顺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94号令
84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07号令



上海邦捷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刑初字第13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34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需满足犯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单位;主观上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具有故意或过失;客体为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单位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四项构成要件。此时,既要处罚犯罪的单位本身,又要处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三、基本案情
1997年6月起,被告人金某进入门普来公司,从事新型涂料的研究开发工作,职务为技术人员、工程师。1999年5月,门普来公司完成了LS—1涂料的研制,并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000年10月,门普来公司制定“高科牌LS—1涂料”的上海市企业标准,并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技监局审核备案。同年11月,经上海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检索查新认为“该成果属国内领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1年2月,“高科牌LS—1涂料”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在具体生产中,被告人金某负责开投料单。门普来公司规定投料单上配料名称都用代号而不用实际的原料名称,投料单在使用完毕后由总工程师收回保存。在此过程中,金某掌握了LS—1涂料的配方和工艺。2000年3月,门普来公司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双方确认《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保密规定》为双方履行、信守合同的共同准则”。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处末尾,有“附《员工保密规定》”字样。该合同上有金某的亲笔签名。门普来公司的《员工保密规定》中将“技术性的”、“制作方法、配方”等包括在具体的保密信息范围内。
2001年5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约请金某,明确邀请其到张某等人即将成立的邦捷公司工作,许诺给其优于门普来公司的待遇,并将新公司的技术工作都交其负责。6、7月间,金某向门普来公司请病假,开始为邦捷公司生产涂料做准备。6月15日,金某与利时公司(也由被告人张某担任总经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该公司工作,而是为邦捷公司成立后生产涂料作筹备工作。7月2日,金某向门普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三天后,邦捷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由张某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7月16日,由金某投料并负责技术指导的邦捷公司产品GWZ—1涂料正式开始投向市场。
2001年8月16日,金某在交给门普来公司的承诺书上签名,该承诺书有下列内容:“自离职之日起,本人在三年之内不到生产与本公司类似产品的公司工作,不从事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的相关工作,遵守门普来公司的《保密规定》,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否则公司将追究本人违约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随后金某在门普来公司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移交了技术资料,但金某却将记载有部分试验数据的笔记本及“LS—1试验情况汇总”带到了邦捷公司。金某在邦捷公司的职务为总工程师和科研开发部经理。2002年4月起,在被告人张某的授意下,被告单位邦捷公司的工资单上金某的名字改为“徐俊峰”。
浦东新区公安局在接到门普来公司报案后,将获取的邦捷公司产品与门普来公司产品委托上海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化学试剂站进行检验,后又将检验结果及门普来公司的技术资料交上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门普来公司研制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中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该内容包含模数控制等三方面;邦捷公司生产的建科牌GWZ—1涂料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与门普来公司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基本相同,两者属相同产品。
公安机关在邦捷公司生产现场查获的《GWZ系列涂料生产工艺规程》、GWZ—1涂料的生产工艺流程图,经比对与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生产工艺流程》相同。经浦东新区公安局委托审计,邦捷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共生产GWZ—1涂料105346公斤,销售78150公斤,账面库存应27196公斤,实际查获22096公斤,单位毛利每公斤8.04元。2001年、2002年邦捷公司未交纳过所得税。门普来公司同期生产LS—1涂料的单位毛利为每公斤9.68元。
 
四、法院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是经过多年研制、开发的成果,其技术及配方中含有不为公众所悉的内容,属于门普来公司的专有技术,该技术能提高涂料的使用性能,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且门普来公司通过制订保密规定、与关键技术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在投料单上不直接采用原料名称而用代号等方法,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确认门普来公司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中与三方面密点有关的内容,属于门普来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金某掌握门普来公司LS—1涂料技术及配方,在被告人张某的利诱下,在未正式离开门普来公司之前就向邦捷公司披露该技术,并在之后的一年内,帮助邦捷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了10万余公斤的侵权产品,侵占了门普来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市场;被告单位邦捷公司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给门普来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被告人张某系邦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邦捷公司所获非法利益也都归人了邦捷公司,故被告单位邦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处以罚金;被告人张某作为邦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金某许以高于门普来公司所给予金某的待遇、职权的优越条件,引诱金某进入其公司,使用其披露的他人所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本公司内组织生产侵权产品,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其个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金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却在张某的利诱下,违反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邦捷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邦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现有的鉴定结论是依据门普来公司的律师违法取得的样品所得出的结论,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技术中没有非公知的技术信息,也无证据证明GWZ—1涂料使用了与门普来公司相同的技术;没有证据证明门普来公司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另邦捷公司及其辩护人认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两个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不知道金某有保密义务,不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上诉人金某未与门普来公司订立保密协议,向公司作的承诺违背法律规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侦查机关取样过程并未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专家的鉴定结论真实、客观、有效。邦捷公司成立后的惟一产品即GWZ—1涂料,销售获利均归属于邦捷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张某作为邦捷公司直接的主管人员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金某作为邦捷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张某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上海市一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单位邦捷公司和被告人金某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不仅被告人张某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所在的邦捷公司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那么,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与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又有何不同之处呢?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知,法律对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犯罪的单位本身,同时又要处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罚金,罚金数额由法院按照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相应罪名的罚金数额幅度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可知,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由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在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予以确定。
其次,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类似:犯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单位;主观上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即单位犯罪体现的不是个别人的意志,而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犯罪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而犯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单位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实施的。同时,该侵权行为还须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即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或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濒临倒闭等严重后果)。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告单位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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