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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8:22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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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政府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政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第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具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

第二章 执法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需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具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执法规定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环保局验收并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同级环保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法制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各业务机构执法及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统一由省环保局制作。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包括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督类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书、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许可证以及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法律文书、证明等。
(2)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书、环保目标责任状、污染治理证书、环境污染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环境监测、监理依法规定的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律文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规范化管理法律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发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书,依法报请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审定,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正式签发后,承印统一式样供日常执法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案件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听证笔录。
(3)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复议案件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委托鉴定书。
(3)复议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使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界定的内容外,其余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非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和对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执行听证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章 执法人员
第二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与环保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资源保护法规及行政诉讼程序法规。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与行政执法程序和复议程序。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
(4)经过法律知识专门函授或岗位培训。
(5)熟悉环保法律、法规,能正确执行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法规。
(6)经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省法制局和省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人员需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环保《行政执法证》和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前,应审查按规定填报的呈报表和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后取得的《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表、证齐全方可签发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四条 县级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而其它条件具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严审查办理为期一年的证件。在一年内须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者加盖印章继续使用;年审不合格者收回证件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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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三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三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4日 生效日期1993年8月24日)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一、(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一千三百八十七亿四千三百万日元(¥138,743,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便按照所附项目表规定的每个项目的金额实施该项目表开列的各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并与“基金”签订贷款协议。
  (二)“贷款”将依照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日本国政府发表的“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合作计划”第二款第二项予以提供。

 二、(一)“贷款”将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基金”就第一款提到的每个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以下原则:
  1.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六(2.6%);
  3.所附项目表中提到的第6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七(7)年,该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第5和第7至第18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项中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基金”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
  (三)上述第(一)项第3目中提到的支付期,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可予延长。

 三、(一)“贷款”将为中国的执行机构根据他们同有资格来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为了实施第一款提到的项目所需要购买产品和(或)服务而已经签订或可能签订的合同,向这些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支付而提供,但此项购买是以在有资格来源国里为采购该国生产的产品,和(或)从这些国家提供服务者为限。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的范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关于采购的指导原则购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这些原则特别规定了应予遵循的国际投标手续,但不能适用或不适合者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
  (一)“基金”对关于“贷款”和由此产生的利息而由中国征收的财政税捐或税款;和
  (二)作为承包商或顾问的日本国公司,为实施第一款提到的项目需要带入和带出他们自备的施工设备,而由中国征收的关税和有关的财政收费。

 六、根据“贷款”有关供应产品和(或)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将给予必要方便。

 七、关于根据“贷款”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问题,两国政府将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东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海运协定,和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国政府关于为协商海运服务而建立民间组织和其他有关事宜的换文,鼓励在该换文中提到的两国海运公司组织间进行顺利和适时的协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的使用仅限于适当购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建设的设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第一款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和消息。

 十、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国广道彦
                        (签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附件:           项目表

                           (限 额)
  1.内蒙古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四)      四十五亿零九百万日元
  2.神木--朔县铁路建设项目(四)      一百十六亿一千四百万日元
  3.宝鸡--中卫铁路建设项目(四)      二十亿二千七百万日元
  4.衡水--商丘铁路建设项目(四)      六十四亿零七百万日元
  5.云南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三)       五十七亿四千五百万日元
  6.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三)      一百六十六亿四千七百万日元
  7.南宁--昆明铁路建设项目(三)      二百三十三亿四千二百万日元
  8.鹿寨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三)       三十七亿日元
  9.九江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三)       九十七亿五千七百万日元
  10.北京市地下铁道二期建设项目(三)    三十八亿一千九百万日元
  11.湖北鄂州火电站建设项目(二)      一百二十四亿三千一百万日元
  12.北京·沈阳·哈尔滨通信干线系统项目(二)四十亿五千五百万日元
  13.秦皇岛煤码头四期建设项目(一)     三十九亿四千四百万日元
  14.瓮福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一)      八十八亿二千万日元
  15.福建省漳泉铁路建设项目         六十七亿二千万日元
  16.青岛开发项目(供水,污水处理)     二十五亿一千三百万日元
  17.西安城市引水工程项目(一)       四十五亿八千七百万日元
  18.北京首都机场扩建项目(一)       八十一亿六百万日元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国广道彦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
                           (签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附件一:       关于换文文本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国广道彦
                           (签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国广道彦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
                           (签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附件二:     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代表日本国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上述换文第一部分项目贷款采购的产品和(或)服务,该换文第三款第(二)项中所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指所有国家和地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二)中文复照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的第(93)3号普通照会。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普通照会中提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会谈纪要(译文)

  中国代表团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团的代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纪要如下:
  1.关于上述换文第三款第一项,双方代表团一致认为,合格货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咨询商是指合格货源国的国民,或在这些国家中组成和注册的法人。在这些国家里,他们有适当的设施进行生产或提供产品和服务,实际上从事商业;合格货源国的咨询商是指这些国家的国民及其控制的法人。
  2.关于上述换文提到的贷款项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的筹款方式,将适用下列原则:
  (1)招标将在列为“外币部分”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将面向合格货源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2)关于通过招标而决定给中国国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额从上述“外币部分”拨付。

  中 国 代 表 团       日 本 代 表 团
   代     表         代     表
     陈孔明             下荒地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09〕4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工作规划》的落实,加强对全国粮食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粮食系统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严明党的纪律,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粮食系统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粮食系统的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加强对贯彻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

  1、在粮食系统开展对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扩大内需的投资项目及时跟踪、全程参与,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粮食局直接或间接参与这些投资项目,有的参与地方投资项目,无论何种方式参与,无论投资项目是通过何部门投到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都要责无旁贷地履行监督职责。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保证项目尽快开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得到落实。要严明纪律,从严惩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微观经济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和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2、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力配合搞好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明确责任,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要对参加检查人员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3、开展对粮食系统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强化对大额度资金调拨使用、大宗物资采购、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管,认真落实粮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纪律保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新政策新部署,对粮食流通工作提出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必须有良好作风作保证。要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

  要把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切实解决理想信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认真解决作风飘浮、片面追求政绩的问题。大力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切实增强群众观念,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规范和控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问题。

  加强对粮食系统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快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进一步增强各级粮食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粮食系统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粮食系统的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同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结合起来。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树立粮食部门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着重抓好以下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受干股等问题。(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多占住房等问题。(4)严禁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继续开展治理“小金库”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纠正超预算、超标准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以及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问题。从严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及在境外停留时间,深入推进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联系实际,把严格执纪与必要的组织处理结合起来,着重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2、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案件。3、严厉查办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4、严厉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的案件。5、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买官卖官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6、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7、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案件监督和管理。完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抓好粮食收购是政府掌握粮源的关键,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举措。要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督促企业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收购方法,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和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要督促检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增加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要督促指定库点把好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关、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避免出现坏粮现象。

  2、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供应工作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军供、救灾、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严肃查处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3)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6)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七)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1)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3)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4)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5)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巡视。(6)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七项要求:(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统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要制定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所有国有企业均要健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配强班子,充实人员。

  3、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4、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推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跨省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证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清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

  2、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要认真对照检查,自觉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继承光荣传统和弘扬时代精神相统一、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加强个人修养和接受教育监督相统一,着力增强宗旨观念、提高实践能力、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利益观、严肃党的纪律,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勇担重任、清正廉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坚强的党性和优良的作风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要把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精神相结合,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粮食局长会议精神相结合,切实抓好2009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党委(党组)研究、部署、督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在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推动科学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观来开展部署反腐倡廉工作,要切实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中去,要坚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各个方面,加强协调和统筹兼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努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恪尽职守、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粮食流通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要求,按照《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现提出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推动粮食系统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在粮食系统开展对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纪检组、监察局、发展司、调控司)

  3、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检查司、发展司、调控司、财务司、标准质量中心、纪检组、监察局)

  4、开展对粮食系统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纪检组、监察局、监督检查司、发展司、调控司、财务司)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机关党委、纪检组、人事司、办公室)

  (三)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加强对粮食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机关党委、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格局,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机关党委、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

  2、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受干股等问题。(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多占住房等问题。(4)严禁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司、发展司)

  3、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规范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

  深入推进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纪检组、监察局、外事司)

  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超预算、超标准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室、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

  (四) 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1、重点查办以下案件:(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2)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案件。(3)严厉查办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4)严厉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的案件。(5)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买官卖官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6)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7)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检查司、人事司、调控司、财务司、发展司)

  2、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案件监督和管理。完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检查司)

  (五)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要重点加强对夏粮、秋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检查司、调控司、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2、积极开展军供、救灾、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及时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检查司、调控司、军供办、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检查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调控司)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财务司、监察局)

  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公室、财务司、检查司、监察局)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粮食有关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标准质量中心、发展司、检查司、监察局)

  强化对住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审计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机关党委、监察局)

  规范粮食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财务司、人事司、行业协会、检查司、监察局)

  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监察局、人事司、办公室)

  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纠风办)

  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监察局、发展司)

  (六)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监察局、办公室、人事司、法规司、)

  2、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3、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

  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发展司、纪检组、监察局)

  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

  6、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七)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1)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

  (3)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4)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5)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人事司、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6)结合实际开展对部门直属单位巡视。(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

  (7)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认真抓好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监察局、检查司、财务司)

  3、完善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任中和离任审计。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监察局、财务司)

  4、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司、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调控司、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5、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纪检组、监察局)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控司、检查司、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单位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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