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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3:01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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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
《天津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授予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复议权,加强和稳定复议人员队伍,提高复议人员素质,根据《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人员资格考试、资格授予、上岗证书的颁发和有关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复议人员的资格分为下列三种:
(一)复议员资格;
(二)助理复议员资格;
(三)书记员资格。
第四条 复议员资格应经考试或批准取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助理复议员资格应经考试或批准取得,由所在行政复议机关授予。
书记员的资格由所在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取得。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市复议员的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主管本机关助理复议员的资格考试以及助理复议员、书记员资格审查、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书面考试合格,可以授予复议员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或法学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十年以上工龄或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三年以上的。
第七条 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内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十五年以上工龄且年满四十五岁以上人员,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口试合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授予复议员资格。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的负责人,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推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授予复议员资格。
第九条 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内工作的下列人员,由所在机关法制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推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授予复议员资格;
(一)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律师资格的;
(三)在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有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上专业职务的。
第十条 助理复议员和书记员授予资格的标准,各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拟订。
第十一条 复议员资格的书面考试二年组办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
复议员资格的口试,可视情掌握时间。
助理复议员的考试时间,由各行政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复议人员所取得的资格种类和实际工作需要,颁发上岗证书,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必须同时具有资格和上岗证书,方能参加复议工作。
第十四条 上岗的复议员应依《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上岗的助理复议员协助复议员工作,也可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指派,履行复议员的职责。
上岗的书记员负责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各种文书的送达及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复议人员调离本岗工作,所在复议机关应注销其上岗证书,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取销其资格并注销上岗证书: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严重不称职的。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复议人员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 复议人员的培训材料、资格和上岗证书及有关手续格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拟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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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
  本办法所称简易物业管理,是指不具备实施专业物业管理条件的无人管理的老旧小区,由各街道办事处成立“两站一中心”,并由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老旧小区实行以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两站一中心”,是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投诉调解站、街道办事处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和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无人管理的老旧小区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落实”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优先选择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实施简易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督查落实工作。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组建街道办事处“两站一中心”,开展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协调的物业管理事项等。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老旧小区新建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建筑的规划审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老旧小区的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拨付及投资评审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老旧小区内乱搭乱建的查处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老旧小区简易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老旧小区内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老旧小区内健身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简易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简易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成立“两站一中心”组织实施。
  (一)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投诉调解站负责受理并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将矛盾化解、解决在基层,促进社区和谐。
  (二)街道办事处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负责为辖区内实行简易物业管理的业主提供房屋排险、下水管道堵塞及水电故障排除等有偿应急维修服务。
  街道办事处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应配备专业人员和抢修设备,建立起与各专业维修公司的联系网络,有效解决群众应急维修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无人管理的老旧小区实施以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为主要内容的简易物业管理。
  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的老旧小区,应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为实施小区物业管理提供基本条件。物业服务用房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应搜集整理物业管理必需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物业管理资料应按小区分类管理,妥善保管,方便利用。资料包括: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对老旧小区实施简易物业管理期间资料,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简易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房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应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基础性服务。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应达到规定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老旧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组织、指导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业主大会成立率,不断提升业主自治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老旧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实施简易物业管理前,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参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同利益、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交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应将管理规约向业主公示,业主应对遵守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老旧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分别与最终用户签订服务合同。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分户计量装置(含)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实行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章简易物业管理费用及政府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简易物业管理费用实行多方筹集,包括政府补贴、业主交费等途径。
  需由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物价部门根据简易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政府规定服务内容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十八条实施简易物业管理小区中的低保户、特困户,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减免,减免部分纳入政府补贴。
  第十九条实施简易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中心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中心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中心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简易物业管理费用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按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张店区、高新区进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申请简易物业管理费用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街道办事处注册成立物业服务中心;
  (二)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在辖区老旧小区内开展简易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达到政府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简易物业管理费用补贴的申请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向区财政部门和房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资金核算以小区为单位,材料齐全的,区财政部门和房管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审核和补贴。区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在10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察勘,情况属实的,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要将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财政对中心城区补助。区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本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费用补贴资金实际发生数,向市财政部门和房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核实后,按比例拨付。
  第四章老旧小区改造整治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老旧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老旧小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应加强对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政绩考核抓好落实。
  第二十七条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费用筹集情况和使用情况账目,并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并进行举报,由物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二条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镇辖区内的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张店区、高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其他区县老旧小区实施简易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临床营养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食物中的营养成分治疗疾病,在我国已有悠久历史,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临床营养学已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在临床医疗中的作用,早已受到医学界的重视,在医院工作中处于不容忽视的地位。
建国以来,我国临床营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些较大的医院建立了专门的营养机构,开展了饮食治疗,营养专业队伍也有了发展。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抓医院整顿建设的同时,对医院的营养科(室)也相应地进行了整顿与建设,明确了营养科(室)在医院中的地
位、任务、体制、编制、职责和制度;举办了各种类型的营养技术人员培训班。中等卫校营养专业人员的教育有所恢复;学术活动不断开展,临床营养的科学研究工作已着手进行。在调动广大临床营养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临床营养工作,促进病人早日恢复健康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但是,从全国来看,临床营养工作还是个薄弱环节,一些医院没有把临床营养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够明确,专业技术队伍数量不足,素质较差,技术骨干严重缺乏,营养用房拥挤,炊事设备简陋,病人膳食的“少、凉、差、贵”问题还没有解决,就餐率低,
病人对医院伙食意见较多。
为加快临床营养工作建设的步伐,加强领导,改善管理,提高营养膳食质量,保证医疗工作的需要,使临床营养工作与医院业务建设同步发展,与医学技术现代化相适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营养科(室)建设
1.营养科(室)是医技科(室)之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院病人基本膳食与治疗膳食、诊断膳食、代谢膳食及要素膳食的调配、制备与供应;承担疑难、重危及手术病人的营养会诊;制定病人的营养治疗方案及进行膳食指导;检查营养治疗的临床效果及营养管理实施情况;开展营
养宣教、咨询、教学和科研工作。
2.营养科(室)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营养科(室)的设置,应按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落实,凡机构不健全,领导体制不明确的地区,要分期分批健全、完善机构。营养科(室)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按医技科室进行管理。营养科要逐步配备有营养工作经验的营养师以上
高级营养人员担任主任;营养室应逐步配备有营养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营养专业人员担任主任。规模较小的医院可安排专、兼职营养技术人员负责营养工作。目前,对营养科(室)的归属和管理体制,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地把医院营养科(室)建立起来

3.营养科(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制定技术操作规程。使营养科(室)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行管人员、营养厨师及工勤人员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临床营养任务。
4.临床营养业务建设要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基本建设、设备更新、维修、扩建等要与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同步进行。医院改建扩建要同时考虑营养科室的改建扩建,大修大购同时要考虑营养科室的维修与设备更新。
二、加强营养专业队伍建设
为解决我国临床营养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营养专业人员需求预测,制定出营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1.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1985年浙江医科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已办本科营养专业,争取5~10年内,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有6~10所高等院校;20~30所中等卫校开设营养专业,培养高、中级营养专业人才。卫生干部进修学院、业余大学、电大
、职大也可举办营养专业班。有条件的院、校、医院可与当地教育部门合作,开设职业高中,采取多种途径,逐步将各级医院营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起来。高、中等医学院校医疗、护理专业应设置营养治疗课。课时要适当,不宜过少。
2.要重视解决营养厨师、营养炊事员的来源。各地要与有关职业学校或烹调技术学校挂钩,培养营养厨师,招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学员,设置营养学、营养治疗学、食品工业等专业课,毕业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可授予医院营养厨师称号。
3.为迅速提高现职营养人员素质,各地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或电化教育的方式搞好培训提高工作。要创造条件,使他们逐门学完必修课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技术职称。没有营养专业人员的地区和医院,可选派热心从事营养工作,具有一定行政组织能
力的医师(士)、护师(士),经过短期培训,给予相应职称,充实营养专业队伍。
4.要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学习营养治疗学。通过业务学习使医护人员掌握临床营养学的有关知识,关心、重视病人的膳食营养,密切配合营养专业人员的工作。组织炊事人员、管理人员学习营养治疗学的基本知识。炊事人员是营养治疗的具体实施者,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直接影响治疗
效果,各地应分期分批举办炊管人员学习班,提高炊管人员科学烹调水平。
三、要重视临床营养的科研工作
1.鼓励临床营养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营养治疗效果,开拓营养治疗的新领域。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基础医学工作者,积极开展临床营养学研究。有条件的医院要设立营养医学研究室或实验室,为科研创造条件。
2.中医食疗是祖国医药学的宝贵财产,应努力发掘。中医药院校、中医研究机构及有条件的中医院,可适当安排人力,搞好这方面的研究,为临床提供更加广泛的营养疗法。
3.随着医学现代化的发展,临床营养,包括主副食品的供应、贮存、治疗食品的种类,科学配方、生产形式、制备工艺、包装形式都将面临新的发展,不仅临床营养工作者要适应这个发展,同时也需要其他多学科各部门的配合,如食品工业技术、炊事机械工业、农副业、商业等部门
的配合。为了适应这种形势,既要加强国内各地之间的学术交流,也要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创办有关临床营养方面的杂志,增加图书资料,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人员出国学习和考察。
四、落实有关政策,巩固营养专业队伍
搞好营养工作,要充分依靠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人员,调动起广大营养工作者和炊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临床营养工作的开展。
1.重视临床营养专业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
2.注意发挥营养技术骨干的作用。全国高级临床营养技术人员数量很少,其中多数已进入或超过退休年龄。一定要重视和发挥他们的专长,特别是在教学与培训人员方面发挥作用。已退休者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他们担任顾问、咨询、教学、科普等工作。要积极动员已经
改做其他专业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归队。
3.营养专业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护。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宣传营养工作的重要性。对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优秀营养专业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贡献突出者,可授予“优秀营养工作者”称号。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者,可发给荣誉证书。
五、加强领导,搞好改革
1.要提高对临床营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病人的膳食不单纯是吃饭问题,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膳食,增强病人体质,加速康复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综合治疗措施;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认识改善病人营养状况对提高医疗效果的重要意义,从而扭转
轻视营养工作的错误倾向。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营养专业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巩固专业思想,调动积极因素,做好营养工作。
2.各省、区、市要针对本地区临床营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规划,逐步解决。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医院院长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病人、医护和营养科(室)的意见,认真解决,首先要下功夫解决病人意见最大的问题。各地要把营养科(室)工作列为创
建文明医院评比内容之一,经常检查推动此项工作。
3.明确指导思想,抓好改革工作。在改革中必须从营养科(室)的特点出发,坚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从病人利益出发,搞好病人营养膳食,坚持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营养治疗效果。坚持改善管理,充分调动营养炊管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通过改革已经取得了多学科各部门的配合,如食品工业技术、炊事机械工业、农副业、商业等部门的配合。为了适应这种形势,既要加强国内各地之间的学术交流,也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创办有关临床营养方面的杂志,增加图书资料,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人员出国学习和考
察。
四、落实有关政策,巩固营养专业队伍
搞好营养工作,要充分依靠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人员,调动起广大营养工作者和炊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临床营养工作的开展。
1.重视临床营养专业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
2.注意发挥营养技术骨干的作用。全国高级临床营养技术人员数量很少,其中多数已进入或超过退休年龄。一定要重视和发挥他们的专长,特别是在教学与培训人员方面发挥作用。已退休者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他们担任顾问、咨询、教学、科普等工作。要积极动员已经
改做其他专业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归队。
3.营养专业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护。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宣传营养工作的重要性。对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优秀营养专业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贡献突出者,可授予“优秀营养工作者”称号。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者,可发给荣誉证书。
五、加强领导,搞好改革
1.要提高对临床营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病人的膳食不单纯是吃饭问题,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膳食,增强病人体质,加速康复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综合治疗措施;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认识改善病人营养状况对提高医疗效果的重要意义,从而扭转
轻视营养工作的划误倾向。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营养专业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巩固专业思想,调动积极因素,做好营养工作。
2.各省、区、市要针对本地区临床营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规划,逐步解决。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医院院长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病人、医护和营养科(室)的意见,认真解决,首先要下功夫解决病人意见最大的问题。各地要把营养科(室)工作列为创
建文明医院评比内容之一,经常检查推动此项工作。
3.明确指导思想,抓好改革工作。在改革中必须从营养科(室)的特点出发,坚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从病人利益出发,搞好病人营养膳食,坚持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营养治疗效果。坚持改善管理,充分调动营养炊管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通过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要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如只顾增加营业额、调走营养技术人员、取消营养膳食等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要通过改革,加强领导,改善管理,提高营养膳食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抓医院改革的同时把改革临床营养工作做为一个重要内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体指导,抓好典型,取得经验,以便进一步推动营养工作的开展。



198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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