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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叶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53:15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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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悬 赏 广 告


叶 明*

【内容提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效力,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否定悬赏广告有效的学者,往往认为“契约说”不足,而对“单独行为说”又不加以承认。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司法实践中的一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意思表示,等价有偿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第42期)发表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悬赏广告现象。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而民法上悬赏广告理论有颇多争端,致使实务界处理此类案件甚感棘手。最近,新闻媒体又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进行炒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讨论。借此,应当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二、有关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
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成。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1996年12月19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双方就酬金数额的争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一审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还被告,被告按约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王云辉不服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认为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
近几年来,悬赏广告纠纷案件并非仅此一例,另外相关的案例还有:
其一,原告于1996年3月5日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归还者给付1.5万元报酬。10天后,被告在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地点,要求原告在接受提包的时候,必须兑现给付1.5万元的承诺。原告否认自己的承诺,只同意给付2000元;经有关部门调解,原告只同意提到1万元,故被告以原告不兑现承诺给付1.5万元为由,坚持不返还提包。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被告将拾得的提包返还原告。
其二,1996年1月,安徽汇通商厦与合肥市百货大楼等商家共同发起“坚决不卖假货”的倡议书,公开承诺“商品计量,少一罚十;商品质量,假一罚十;商品价格,暴一罚十”。消费者王志明到该商厦知假买假,在取得了购买的商品确系假货的证据后,向汇通商厦索赔,被拒绝,后向合肥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要求汇通商厦给予货款价格十倍的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汇通商厦知假售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关于商品质量假一罚十的承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汇通商厦的销售行为合法,没有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仅判决汇通商厦返还原告的购物款及利息。
在本文讨论的案例和前一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其性质是悬赏广告。但是有关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一种结果是认其为悬赏广告性质;另一种结果却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拾得物应当交还遗失人,而且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法律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因而判决归还原物,不得依此索要酬金。这两种判决结果表明了司法实践对悬赏广告纠纷法律适用认识的分歧。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作为通说,是承认悬赏广告的性质的。
至于“假一罚十”的承诺案件的性质,有的认为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范围,理由是,该法条关于增加一倍的赔偿,虽然没有明确讲是最低赔偿线,但按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原意,本条属于授权性规范,应理解为最低不低于一倍的赔偿; 也有的认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一种悬赏广告,它另有希望公众予以监督、予以捉假之意,当消费者购买了假商品,即意味着实现了悬赏广告中所提出的条件,也即对对方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则悬赏者应按“承诺”兑现,这也是笔者的观点。
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和处理悬赏广告纠纷案件,在民商法的理论和实务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立法还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前,对悬赏广告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三、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①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就多种多样了。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3.须完成一定行为。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承诺。② 如在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这个“一定行为”即是拾得遗失物。在上述王志明购买假货的案例中,王志明在该商场购买到了假货,即完成的其悬赏广告要求的完成一定行为。
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广告人自己决定的。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③ 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四、 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不同看法:

(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悬赏广告未做出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行为的,在打假中,就有“打一奖一”的悬赏广告,应征人打假100万元,就奖励100万元。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广告的存在价值和具体适用,绝大多数持肯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因而判决支持行为人给付悬赏广告约定给付的酬金的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例选》中,今年来也发表了数起悬赏广告的案例,法院均判决支持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本文讨论的案例,一审法院的判决所持的理由,与这些判决所持的理由是基本相同的,均认悬赏广告是合同性质,在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和行为人均受悬赏广告的内容约束。这种意见是正确的,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而是可取的。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否认悬赏广告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诚然,《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将拾得物交还失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失主在遗失财产的时候,做出了给拾得人以报酬的悬赏广告,对于这样的要约,广告人应当受其约束;这种约束,与《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并不矛盾,拾得人有向失主归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得到悬赏广告标明的报酬的权利;广告人享有得到遗失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支付自己所做出承诺的报酬的义务。在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决不能只强调法律的规定而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这一判决的错误之处就在于,将《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认为行为人索要报酬的行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90条第2款的观点,是追求不正当利益。这种看法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可取的。
  二是,《民法通则》在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民事责任中,亦有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在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民事立法中,对拾得遗失物等财产的责任,多作给予奖赏的规定,即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在将原物归还失主的时候,失主应当给予拾得人以适当的奖金或者报酬;如果无失主认领,则将遗失物一半充公,一半充赏。这样的做法,对拾得人不将拾得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一种鼓励,具有进步的社会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表面看起来是提倡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实际上的社会效果并不如其所料,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意义,那就是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拾得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倒不如占为己有。
  依上述理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将《民法通则》的规定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无论怎样,都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就是"假一罚十"的承诺的案件中,也应当维护商家承诺的严肃性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得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其消极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相反,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积极的鼓励,有利于鼓励公民和法人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因而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行为或者叫做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其理由是:第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做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同时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第二,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三,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第四,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主张,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拒绝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的成果的弊端。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专门认定为合同性质,或者专门认定为单独法律行为,均有不足。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就更能够处理好悬赏广告的各种纠纷。日本学者认为,民法上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合同的章节中,但另外还承认作为单独行为的悬赏广告,且这样的情况更多些。
  以上各种主张的视点和角度各有不同,在实行中,亦各有解决各自矛盾的办法。按照笔者的看法,首先,对同一种悬赏广告的行为采用两种不同的性质来认定这种折衷的方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是很繁琐的,且不实用。其次,单方法律行为说是从根本上承认悬赏广告的有效性。因此,它克服了契约说的弱点,其成立的理由更加充分。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则完全可以避免将其认定为合同性质所存在的麻烦问题。但是,契约说给法学结合司法界一个较为宽敞的讨论余地,让人们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事物的是非曲直。而且,契约说是我国法学界较为认同的一种观点。最重要的是,一些学者也往往以契约说的弱点来否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因此,笔者认定悬赏广告为合同性质。笔者试从契约说来探讨一下悬赏广告有效的理由。但至于相对人与广告人之间是否有合意和相对人是否有行为能力等,契约说仍有其弱点。

(三)对契约说主张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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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修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修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1日,邮电部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已经印发,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邮政储蓄业务将由邮电部门自办;邮局经营储蓄的业务收入亦将由手续费改为利差。为适应这一变化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和监督储蓄资金和利息收支的增减变化情况,有利于加强经营和管理,需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作相应修改。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由原来的八个一级科目改为十四个一级科目,其中:取消了与备用金有关的两个一级科目和一个二级科目——“储蓄周转金”、“拨付所属储蓄周转金”、“银行储蓄存款——周转金户”;新增了四个一级科目——“应收转存款利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储蓄转存款利息”、“应付定期储蓄利息”;另外把原来的六个二或三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亦作相应变动。科目编号,由于原来的两位数容量不够,改为三位数。新的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明细科目
资金占用类:
901 储蓄现金
902 人行长期存款
903 人行活期存款
904 银行临时存款
905 储蓄利息支出
定期利息支出
活期利息支出
定活两便利息支出
906 储蓄营业款结算
907 应收转存款利息 应收长期存款利息
应收活期存款利息
908 储蓄暂付款 暂付保值贴息
应收开户局款
其他
资金来源类:
921 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
零存整取
定额定期
保值储蓄 整存整取
存本取息
存本取息
922 活期储蓄存款 本地
异地
923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924 储蓄转存款利息
925 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926 储蓄暂收款 应付开户局款
其他
二、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现将新增加的科目和有变化的科目核算内容规定如下,其他科目仍按原办法规定核算。
(一)人行长期存款。
核算邮局转存人民银行长期存款帐户的款额。送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提取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
(二)人行活期存款。
核算邮局转存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帐户的款额。送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提取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临时存款。
核算附近无人民银行机构的邮局暂存在专业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款额。送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支取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
(四)储蓄利息支出。
本科目下设“定期利息支出”、“活期利息支出”、“定活两便利息支出”三个二级科目。其中:“定期利息支出”核算本期应付储户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每月按各类存款不同档次的本月计息积数、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后,依据“定期储蓄应付利息计算表”(附件一)转帐,借记“储蓄利息支出——定期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定期储蓄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定期储蓄利息”,贷记“储蓄现金”。“活期利息支出”、“定活两便利息支出”分别核算实际支付储户的活期和定活两便存款利息,支付时,借记“储蓄利息支出——活期利息支出(或定活两便利息支出)”,贷记“储蓄现金”。
月末结转利息支出金额时,复核员填制“冲转利息支出通知单”(附件四),并按下列分录转帐:借“储蓄营业款结算”,贷本科目各二级科目;县(市)局会计收到转帐凭证及通知单后,借记“储蓄转存款利息”,贷记“储蓄营业款结算”,计算出利差。
(五)应收转存款利息。
本科目下设“应收长期存款利息”、“应收活期存款利息”两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每月应收人民银行支付的转存款利息。月末分别按“人行长期存款”和“人行活期存款”本月计息积数、日利率计算出各户应收利息(长期存款“本月计息积数”系指自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30天的每天余额相加之和;活期存款“本月计息积数”系指自本月1日至30日止30天的每天余额相加之和),依据“应收储蓄转存款利息计算表”(附件二)转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转存款利息”。收到人民银行支付利息时,借记“人行长期存款”或“人行活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六)储蓄暂付款。
本科目即原“储蓄应收款”,下设“暂付保值贴息”、“应收开户局款”和“其他”三个二级科目。
“暂付保值贴息”核算实付储户的保值储蓄贴息,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按旬向人民银行结算,人行还款时,借记“储蓄现金”或“人行活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其余两个二级科目核算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七)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个人存入的定期储蓄款项,下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额定期”、“保值储蓄”、“存本取息”五个二级科目。收储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及相应的二级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收取支票的,待人行收妥入帐后,借记“人行长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补二级或明细科目。
(八)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个人和互助储金会存入的活期储蓄款项,下设“本地”、“异地”两个二级科目。收储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收取支票的,待人行收妥入帐后,借记“人行活期存款”或“人行长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期的次日将利息入帐,借记“储蓄利息支出——活期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各分户帐。
(九)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个人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款项。收储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收取支票的,待人行收妥入帐后,借记“人行长期存款”或“人行活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十)储蓄转存款利息。
核算邮局转存在人民银行长期和活期存款帐户的利息收入。按月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转存款利息”,贷记本科目。每季(活期七月初)将转存款利息与利息支出的差额(即利差)转通信企业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人行长期存款”或“人行活期存款”。
(十一)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核算本期内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每月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记“储蓄利息支出——定期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每年七月初,将自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应付利息与实付利息差额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冲出时,作同方向红字分录。实付定期储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
(十二)储蓄暂收款。
本科目即原储蓄应付款,核算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三、会计凭证
(一)增加以下五种原始凭证,作为内部转帐的依据:
1.定期储蓄应付利息计算表 储4206
2.应收储蓄转存款利息计算表 储4207
3.结转储蓄利差收入通知单 储4210
4.冲转利息支出通知单 储4213
5.邮政储蓄收取支票临时收据 储4211
(二)取消记帐凭证中的储蓄营业日报单汇总表(储4206)。记帐凭证汇总表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七)。
四、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一)在储蓄帐务组织的明细核算中,增加“定期储蓄计息余额表”(附件五,以下简称余额表),以取代定期储蓄变动户轧帐单。余额表是核对营业日报表与分户帐各种储蓄余额和计算定期储蓄应付利息的重要工具,按各种定期存款的存期档次设置。每日营业终了,由营业员根据分户帐结出各档次存款余额后填列。当日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按上一日的余额抄列。余额表上各档次存款余额合计数应与营业日报表上同一日各种储蓄余额核对相符。
月终,营业员根据余额表各档次存款的“本月计息积数”填制“定期储蓄应付利息计算表”,交复核员凭以转帐。
(二)在登记簿中增设“定期储蓄提前支取登记簿”(附件十)。该登记簿是掌握定期储蓄提前支取情况和计算提前支取存款应付与实付利息差额的重要工具。日常逐笔登记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情况,并计算出应付与实付利息差额。每年七月初,将自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前支取存款的应付与实付利息差额累计数,从预提的定期储蓄应付利息中冲出。
(三)由于会计科目增多,原业务总帐(储4207)已不适用,改按通信企业统一格式。总帐一律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登帐时间由各局根据业务量大小决定,业务量大的可逐日汇总登记,业务量小的可五日或一旬登记一次。总之,要能及时反映存款变化的动向。
结帐日期仍为每月月终日,但涉及利息的科目,计算利息的起迄时间与银行计息的起迄时间保持一致。
储蓄营业日报表,资金平衡表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六、八)。
五、帐务记载的一般规定
增加一条:凡填制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领导或业务主管审核并签字后,方得凭以记帐。
六、会计分录
现将新增的或有变化的会计分录规定如下,其余分录方向不变,科目名称作相应修改。取消的科目,分录亦取消。
(一)月末计提转存款利息收入
借:应收转存款利息
贷:储蓄转存款利息
(二)月末计提定期储蓄应付利息
借:储蓄利息支出——定期利息支出
贷: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三)每年七月初,将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应付与实付利息差额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冲出
--------
借:储蓄利息支出——定期利息支出 |红字|
--------
--------
贷: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红字|
--------


(四)实付利息
定期:借: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贷:储蓄现金
活期或定活两便:借:储蓄利息支出——活期(或定活两便)利
息支出
贷:储蓄现金
保值贴息:借:储蓄暂付款——暂付保值贴息
贷:储蓄现金


人行还款时,作反向分录,或借“人行活期存款”,贷“储蓄暂付款——暂付保值贴息”。
(五)月末结转利息支出金额计算利差
营业:借:储蓄营业款结算
贷:储蓄利息支出——各二级科目
县(市)局:借:储蓄转存款利息
贷:储蓄营业款结算


(六)人行按季或年付息
借:人行长期(或活期)存款
贷:应收转存款利息
(七)季末将利差转通信企业会计
借:储蓄转存款利息
贷:人行长期(或活期)存款
七、新年开始后,新旧会计科目结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凡1989年末有余额的旧科目,要在摘要栏内注明“转下年××科目”;相应的新科目,要在年初的摘要栏内注明“自上年××科目转来”。
(二)人民银行支付的自存入日至1989年12月31日止的储蓄应付利息,凡在今年内划入邮局银行存款帐户的,入1989年帐,分录是:
借:银行储蓄存款——人行存款户
贷:储蓄应付款——其他·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应付活期储蓄利息
应付定活两便储蓄利息


1990年1月1日,将“应付定期储蓄利息”余额直接过入“应付定期储蓄利息”科目,其余两类储蓄的应付利息仍保留在“储蓄应付款——其他”中,过入“储蓄暂收款——其他”科目。
上述应付利息如在1990年划入邮局帐户的,定期储蓄应付利息,直接入“应付定期储蓄利息”及相关银行存款科目;活期、定活两便应付利息入“储蓄暂收款——其他·应付活期或定活两便利息”和相关银行存款科目,以后按实付利息每月冲减一次,冲完为止,冲不完的,待活期存款结息时一次冲平。
八、为了保证记帐的准确性,今后各局在印制存、取款凭单及代取款凭单的存单、存折时,在左上角印上会计分录方向和科目名称,以便营业部门日终结帐。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新的《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另行印发。
附件:储蓄报表样张十种(略)


律师如何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服务

张华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充分理解和把握,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能力,通过对纳税人经营、筹资、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合理筹划,制定出能使企业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税务筹划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税收问题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来越重,这时,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体现出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达到涵养税源、节约成本的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能够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能促进产业布局的合理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从而更好、更快的发挥国家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三、律师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合法筹划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因此,律师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遵从法律规定、走法定的程序。律师在税务筹划之前应当充分了解与税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否则,一旦税务筹划失败,企业很容易被视为偷税、漏税,得不偿失。

  2、有效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应有针对性,律师应针对各个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具体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因此,税务筹划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视情况而采用企业分立、合并,对外投资,折旧计算、费用分摊等方法,使作出的筹划方案才能切实可行。

  3、预期筹划

  经济活动中,纳税通常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得以实现,这在客观上为纳税提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会不同,这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因此,如何对企业经营进行合理安排,如何给企业定性对税务负担的影响就很大。

  4、风险防范意识

  律师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其风险性,盲目地进行筹划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税务筹划要考虑两方面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法规变动风险。

  首先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有许多经营决策都会对税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企业改制、企业分立、合并等,在上述情况下往往会涉及税种的增加、减少、税率变化、税收优惠等。此时,以往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及时对企业税务结构及时做出调整,优化税务结构。

  其次,税务筹划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有关。税法的法律级次较低、变动的可能性较大,不同时期对不同行业的税务优惠、减免的变动比较灵活。如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受到税务处罚。对此,作为律师必须时刻关注上述变动,提醒企业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5、整体筹划

  筹划税务的根本目的是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此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律师做税务筹化时要从整体上把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律师的该项筹划方案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失败的。

  以企业分立避税法为例: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使用的税收规定纳税。分立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赋有别于原企业,于是给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分立的筹划依据有两个: 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得企业。‚ 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得税赋减少。

  但是分立也会增加某些方面的税收,主要表现在:增加部分营业税、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等。因此在具体筹划中需注意税收对经济运营、资金运动的影响,并仔细比较、综合衡量,才能使筹划方案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把握上述原则性问题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税种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各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包括: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存货期末成本、包装物、投资等方法。只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能有效地帮助企业单位节省税务开支,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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