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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3:21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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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3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我市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有关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有关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产业特色显著,面向国际化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具有一定出口规模或者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的产业集聚区或者行业龙头企业。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型示范基地、企业型示范基地和综合型示范基地三类。

  专业型示范基地是指在某一特定类别产品中,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对全市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示范基地所在地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重点培育和发展,集生产和出口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集聚区。

  企业型示范基地是指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居全市前列,对全市相关类别行业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某一特定行业的生产型龙头企业,或者拥有长期稳定销售渠道的流通型龙头企业。

  综合型示范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和技术水平,对全市外贸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经区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业型示范基地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布局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及出口企业,主要产业类别具有一定的市场覆盖面、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示范带动能力,主要产品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体数据以市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拥有自主品牌、境内外注册商标、专利;初步建立自主营销网络;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重点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五)所在地区政府已设立专门的基地管理机构,并围绕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救济、贸易便利等关键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出口转型升级;或者所在区级行政区域已设立专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在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标准及认证、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展示、品牌培育和推广、培训服务等方面为出口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型示范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具有高成长性,出口增速高于深圳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生产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2.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或者专利;

  3.已通过相关国际标准认证;

  4.主要出口产品取得主要进口国(地区)相应认证。

  (四)流通型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长期、稳定的产销渠道,一般贸易出口规模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属于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其采购代理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的物流外包、商务外包、结算外包、信息系统及数据处理外包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的,其通过互联网一站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外贸交易所需的进出口环节服务(包括通关、物流、退税、外汇、融资等)的业务收入总和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4.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应当具备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出口市场覆盖面较广,并逐渐向自主品牌及自主营销网络方向发展。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专业型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所在区(含新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或者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单位;企业型示范基地由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综合型示范基地由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专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相关类别产品的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水平情况;

  (三)相关类别产品出口和内销情况;

  (四)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产品质量安全和依法经营情况;

  (五)相关类别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六)所在区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七)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出口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依法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证明;

  (三)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四)流通型企业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产销渠道的有关材料,属于供应链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属于传统外贸流通型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综合型示范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合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特殊监管区的批准设立证书复印件;

  (三)基地内企业出口规模、出口增速情况;

  (四)基地内主要企业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核验原件。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

  (二)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并进行评审;

  (四)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自提交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成为深圳市专业型或者综合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基地培育、发展和运行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不适合继续作为示范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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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市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市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直各行政机关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科技信息局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按《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省和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等跨部门网络应用系统,并逐步将各相关系统数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市科技信息局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四条 跨部门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科技信息局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市科技信息局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市科技信息局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市科技信息局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市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清远市直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清远市科技信息局、清远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清远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申请立项为本年度电子政务项目。
第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需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八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于每年5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本年度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部门申请,市科技信息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效益评估等内容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技术论证。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对于已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而未能列入年度资金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批准建设项目的经费划到政府采购专户,市科技信息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协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和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政府网络中心资源,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其实施和运维费用由市科技信息局和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同时提交《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组织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和市信息资源利用规划,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电子政务重点项目,除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外,项目建设单位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采购、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整个项目建设阶段和应用过程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的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测办[201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宁国土资发[2009]419号)收悉。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授权,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厅将乙级考核标准中的注册资金调整为不低于150万元,将丙、丁级考核标准中的注册资金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二、同意你厅对乙、丙、丁级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审查形式、仪器设备、测绘业绩复审换证考核要求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请示事项请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请你厅将调整后的标准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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