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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21:34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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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旅游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旅游项目集聚发展、集中提供度假、休闲、观光、旅游等综合性服务的特色经济区域。

  第三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已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

  (二)地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陆域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所依托城镇具有良好的旅游发展条件,区位、交通和资源优势明显;

  (三)公共设施、旅游度假设施配套完备,总床位数500张以上,三星级以上设施50%以上;

  (四)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3096的1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3838的III类标准,土壤质量应达到GB15618的II类标准,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五)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第四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总体规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已批复的项目情况;

  (五)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六)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名称开展对外营销宣传。

  第七条 南通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其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南通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其总体规划由南通市规划局会同南通市旅游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编制市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意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市级旅游度假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注重特色、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翻建各种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必须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明确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可设置管理委员会,其机构编制根据度假区规模和承担的任务,按规定程序确定。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管理委员会可与市级旅游度假区所依托的城镇人民政府采取合署办公、区镇合一、交叉任职等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旅游信息服务;

  (二)度假酒店、主题餐饮、旅游商品、生态体验等特色项目开发;

  (三)商务、休闲、游览、娱乐、体育、健身、文化创意等项目;

  (四)规模适当的旅游装备产业项目;

  (五)与旅游相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旅游度假区,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一)旅游项目在技改、税费等方面与工业项目同等对待,酒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

  (二)交通连接线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酒店、娱乐等企业购置使用国家相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休闲、度假、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五)省、市各类引导资金优先扶持;

  (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禁止采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禁止随意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八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规定报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组建度假区开发建设投融资平台,创新度假区开发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 对开发有序、管理规范、效益突出、具备示范效应的市级旅游度假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定期对市级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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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黄菊、吴仪(女)、曾培炎、回良玉(回族)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女)为国务委员;
任命华建敏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任命李肇星为外交部部长;
任命曹刚川为国防部部长(兼);
任命马凯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周济为教育部部长;
任命徐冠华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任命张云川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任命李德洙(朝鲜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周永康为公安部部长(兼);
任命许永跃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任命李至伦为监察部部长;
任命李学举为民政部部长;
任命张福森为司法部部长;
任命金人庆为财政部部长;
任命张柏林为人事部部长;
任命郑斯林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任命田凤山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任命汪光焘为建设部部长;
任命刘志军为铁道部部长;
任命张春贤为交通部部长;
任命王旭东为信息产业部部长;
任命汪恕诚为水利部部长;
任命杜青林为农业部部长;
任命吕福源为商务部部长;
任命孙家正为文化部部长;
任命张文康为卫生部部长;
任命张维庆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周小川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任命李金华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3月1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18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2009—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2009—2010年)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充分发挥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基层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中的优势和作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缓解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为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取得实效,现制定有关实施方案。
一、推广范围
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2008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中的1200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县级行政区划(财社〔2008〕178号)。
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中的200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县级行政区划(财社〔2007〕159号),如未能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按照本方案的各项要求重新组织开展推广培训工作。
二、推广时间
2009年1月—5月 制定方案、技术筛选等准备工作
2009年6月—8月 省级师资培训
2009年9月—11月 县级师资培训
2009年12月—2010年10月 基层推广
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考核验收
三、组织实施
(一)推广基地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区域在全国设立4-5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组织实施省级师资培训工作;成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委员会,筛选确定国家级推广项目,指导各地推广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指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承担部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2.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设立省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组织实施县级师资培训工作;成立省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委员会,筛选确定省级推广项目,指导各县级行政区划推广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指导。工作方案和省级推广项目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3.各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设立县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基层推广工作,基地一般设在县级中医医院;成立县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小组,指导开展基层推广培训工作,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提供咨询指导。各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专家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印发到各医疗机构,为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提供便利。工作方案要同时报省级和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将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各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是建立健全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基层推广成效。推广基地场所要相对固定,教学培训设备设施完善,能够满足师资培训和基层推广的需要。
(二)技术筛选
1.国家级推广项目的筛选
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38号)中的《46个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和《25个基层常见病针灸推拿刮痧技术推广目录》为基础,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专家筛选确定15项左右适合在全国普遍推广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将作为省级师资培训项目。
2.省级推广项目的筛选
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38号)中的《46个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和《25个基层常见病针灸推拿刮痧技术推广目录》为基础,由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结合本地区中医药实际情况,筛选确定除国家级推广项目之外本省确定推广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原则上要以本省专家的适宜技术为主,可包括部分《46个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和《25个基层常见病针灸推拿刮痧技术推广目录》之外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论证的技术。
(三)师资培训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开展省级师资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专家筛选确定的15项左右国家级推广项目。省级师资应从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选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选派人员专业根据国家级推广项目确定,每省培训20名。培训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级继续教育学分。
2.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县级师资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级推广项目和省级推广项目。县级师资原则上应从县级中医医院选派,如确有困难,可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派,也可从上一级地市级中医医院选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选派人员专业根据确定推广的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确定,每县培训8名。培训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者授予省级继续教育学分。
(四)基层推广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区)内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所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
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至少有1人参加培训,掌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不少于10项。每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人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中医药人员和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经培训掌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不少于4项;参加培训的西医人员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重点学习培训《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药)》以及《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有关内容,使其通过培训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推广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也可采取半天上课、半天工作的方式,也可利用乡村医生上站例会的时间进行培训等。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宣传力度,可采取印制宣传册(页)、宣传画的方式,提高群众对中医药适宜技术的知晓率,引导患者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四、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制定《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考核验收标准》,适时组织对各地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考核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推广培训工作进行自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所辖的各县(区、市)推广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重点考察培训安排、资金使用、培训基地和专家指导小组、推广成效等有关情况。考核验收结果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并通报考核验收结果,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提出批评,同时将依据考核验收结果安排下年度相关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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