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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7:39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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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 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不得出让标准厂房中的仓储和配套用房。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项目容积率在2.0-7.0之间,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标准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

第五条 工信、建设、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主动服务,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

(一)严格前置调查。在项目招商阶段,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召集建设、财政、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并出具《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建设、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根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化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着力推进标准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

(三)强化用地保障。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四)创新建设模式。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治安等推行“谁受益、谁负责”的自持物业管理。

(五)简化验收手续。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七条 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42元/平方米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园区补助企业,县(市)按当地工业厂房实际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凡租赁标准厂房的创业富民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各工业园区还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和“两型企业”建设要求,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

第十二条 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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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贸易协定、取消支付协定和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贸易协定、取消支付协定和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会谈纪要第三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第三条全文,并用本议定书第三条代替之。

  第二条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0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支付协定和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两国政府在巴格达签订的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但不影响上述支付协定第五条继续有效。

  第三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付款将根据两国现行有效的法令和规定,用可兑换的自由外汇支付。

  第四条 本议定书将作为两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 本议定书需经双方政府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宪法手续批准后,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巴格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贸部局长           伊拉克中央银行顾问
     张 耿 和          阿卜杜·瓦哈卜·卡萨卜
     (签字)              (签字)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绵府发[2004]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


  为推进绵阳发展,更好地服务绵阳人民,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市政府必须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市人民,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握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建设科技城、实施工业“千亿工程”、发展县域经济、推进“三个转变”、调整经济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等关系全局的大事。
  (四)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好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五)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不断增强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对分管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导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离岗学习1个月,补课合格方能重新上岗。
  二、规范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六)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绵阳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制度》,高效、规范、有序地办理公文。
  1、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越级行文和多头报送;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请示性文件,主办部门事前应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一致的文件上报市政府。
  2、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签批未按程序办理的公文。
  3、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尽快提出初核意见,交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提出复核意见,再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应报市长审批。
  4、市政府依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5、市政府以“绵府发”形式的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需及时印发的文件,经请示市长同意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以“绵府函”等其他形式的行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或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的领导核稿,“绵府发”和“绵府办发”的文件,必须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
  6、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凡能直接办理的,应避免发文,确需行文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7、市政府领导同志对送签的文件,一般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答复的,应书面或电话向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紧急办理。
  8、各地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和事项,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答复报文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紧急事项、突发事件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急办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和回复;按有关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其它部门工作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按规定时限答复来文单位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9、对不严格执行办文规定造成公文处理失误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定期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七)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精简和规范各类会议,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严肃会议纪律,切实转变会风。
  1、需要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市长审批;需要副职参加的会议,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除市政府决定召开的重要综合性和专题会议外,全市性业务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不超过2次。
  3、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邀请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或全市性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
  4、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尽量压缩会议规模,提倡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力避以会议贯彻会议。
  5、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市长办公例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8:30至9:00召开。
  6、提交市政府会议审议的事项,事先应经过深入调研、充分酝酿、综合协调和严格审核,重大问题还应采取听证、公示、咨询论证、法律审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
  7、实行会议预告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提前5天告知,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前2天告之;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会上报告;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在会上报告。
  8、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执行,不能随意由其他人员代替、不能任意增减参会人员,不能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会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决定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9、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不得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在会场内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在领导讲话时交头接耳。
  (八)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要工作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以外的重要事项也要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九)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凡上级政府的决定和交办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并加强督查落实和跟踪反馈。
  (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设立市长公开电话,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完善各部门特别是与生产、安全、稳定等有关的部门值班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类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报告情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重大突发事件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认真执行请假制度。市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报告,由秘书长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通报;副市长、秘书长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应事先经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通报;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出差或休假7天以上,由市长批准;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市外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应报市政府办公室,7天以上应报告市长。
  三、遵循规律,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十四)市政府重大决策,按《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规定实施。
  (十五)市政府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尽量摆脱事务性工作,腾出精力,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调研,重大问题应撰写专项调研报告。
  (十六)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的跟踪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强化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七)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批评、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人大、政协给政府及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抓好整改和信息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时,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亲临现场或会场汇报工作。
  (十八)建立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向市政协通报工作制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市政府各个阶段的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应事先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
  (十九)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参加或中途离会的,应向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请假。
  (二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my.gov.cn)、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等载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除涉及保密事项的外可邀请民主党派、专家、法律顾问和新闻单位参加。
  (二十一)坚持开展以民主评议行风为重点的市民评议政府工作活动,不断拓宽评议渠道,扩大评议范围,促进各级各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
  (二十二)完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解决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建立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企业评价政府工作制度,强化政府对企业的服务职能,做到政企分开,服务到位。
  (二十四)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二十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政府重大决策,事前应由法制部门组织合法性审核。
  (二十六)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确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二十八)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批事项,不得擅自设立和变相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使审批权和监督职责紧密结合。
  (二十九)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五、廉洁务实,不断加强政风建设
  (三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自警自省、廉洁从政。
  1、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检查处分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利益;
  2、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经济活动;
  3、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私自借用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准到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报销费用;
  4、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6、不准违反规定参与麻将等赌博活动;
  7、不准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8、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违反规定发放钱物。
  (三十一)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坚持办实事、求实效、察实情、讲实话,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搞虚报浮夸和欺上瞒下。
  2、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除全市统一组织的基层单位的庆典、剪彩、奠基、颁奖、联谊等活动。
  3、严格控制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尽可能联合进行,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4、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一律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搞警车开道,不悬挂标语,不安排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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