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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6:40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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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谢家麟院士、吴良镛院士2011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流体力学与量子力学方程组的若干研究”等36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有机发光显示材料、器件与工艺集成技术和应用”等2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后期功能型超级杂交稻育种技术及应用”等53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玉米单交种浚单20选育及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等20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性能移动分组核心网智能化技术创新及应用”等262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德国数学家德乐思等8名外国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谢家麟院士、吴良镛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自觉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以科教兴国为己任,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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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10号令


  《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二年二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反补贴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举行的补贴裁定听证会。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组织补贴裁定听证会。

  第四条 补贴裁定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第五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自行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事先通知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并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利害关系方为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原产国(地区)政府。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听证会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有关情况;
  (二) 申请的事项;
  (三) 申请的理由。

  第九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听证会申请后15 天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十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
  (二)决定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三)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在听证会前的登记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四) 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概要和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所确定的登记截止之日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做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会议的进行;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向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发问;
  (五)决定是否允许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补充提交证据;
  (六)决定中止或终止听证会;
  (七)需要在听证会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 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安排;
  (三) 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提问。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 核对听证会参加人;
  (三)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陈述;
  (四) 听证会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五)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会旨在为调查机关提供进一步收集信息和为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陈述意见及提交证据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会主持人、笔录记录人、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可以延期或取消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行为,且已提交延期或取消听证会的书面申请的;
  (二)反补贴调查终止;
  (三)其他应当延期或取消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会延期举行的原因消除后,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决定恢复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通知形式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特殊情况下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2年3月13日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气象局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

深气字〔2005〕6号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2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3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5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市气象局自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02号 许可事项: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7.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8.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9.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10.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3.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6.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程序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施放;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系留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施放气球作业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6.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7.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8.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民航中南空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交由飞行管制部门进行复审,飞行管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反馈至市气象局,如不批准则必须注明理由;
  3.飞行管制部门和市气象局任何一方不同意,市气象局将不予批准施放作业,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
  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
  5.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初步设计图纸(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图、强、弱电系统SPD设计示意图、建筑结构图等)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初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此项不重复提供);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6.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与复印件);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可以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市气象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批;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建设单位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设计审核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对防雷装置隐蔽部分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建建筑物防雷检测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各阶段的检测数据和结果,都符合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6.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取得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4.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使用的防雷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和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防雷装置施工进展到以下环节时,由建设单位通知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将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雷检测机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登记。
  (1)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
  (2)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
  (3)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4)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
  (5)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
  (6)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7)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
  (8)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
  (9)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
  (10)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
  2.防雷装置竣工后,由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的申请材料;
  4.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5.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审;
  6.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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