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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0:58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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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10-68205252)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24536.files/n13323791.doc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部内相关司局、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属、机械与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通信、钢铁十个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www.miit-lab.org.cn)(以下简称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在网上完成《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确认保存后,由申请机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网上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所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单位隶属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对申请机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同时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修改相关申请机构的申报状态;

  (三)部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材料的格式以及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地考察期间不得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结束后,由技术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秘书处;

  (六)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及评审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技术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评定意见并核定实验室名称。

  (七)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批复: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报部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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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地产有形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房地产


海口市房地产有形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房地产



第一条 为加快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有形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场所,配备各种必要软硬件设施,为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法律咨询以及信息管理等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市场。
第三条 设立房地产有形市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5名以上取得《海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从业者;
(四)配备先进完善的房地产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四条 在本市设立房地产有形市场,设立单位应分别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有形市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房地产交易、洽谈、招商、展销以及招标、拍卖等活动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价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房地产供求信息;
(三)代理房地产交易。接受委托和实施房地产招标、拍卖以及委托代理房地产交易活动等。
第六条 申请进入房地产有形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供证件,由市场经营者负责审查:
(一)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进入房地产有形市场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产权清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并且手续合法、内容真实。
第八条 凡享受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积压普通住宅,必须进入房地产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 房地产有形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凡进入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发生交易的房地产项目,市场经营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市场服务费。
第十条 市房产、土地以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房地产有形市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制度,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房地产有形市场的经营者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经营,公平交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8日

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监测工作,降低产品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电力、煤气、外购蒸气、外购水、水力、薪柴和蔗渣等。
所称能源利用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运用能量审计和现场测试手段,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情况、耗能设备、产品能耗和供能部门供能质量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央、外省在粤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个人。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设立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全省监测工作;
(二)协助制定我省监测规范、标准和测试方法;
(三)收集、整理、储存全省监测数据、资料,开展能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
(四)负责省级节能新产品、新设备的能耗测试和技术鉴定的检测工作;
(五)有选择地对省内各地用能单位进行监测;
(六)组织开展监测技术合作、经验交流活动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市设立监测中心(站),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辖区监测工作计划和阶段监测计划;
(二)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
(三)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监测中心提供本辖区监测数据、资料和工作报告;
(四)负责本辖区节能产品、新设备能耗测试工作,开展监测技术交流活动和提供能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独立完成监测工作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三至五人,仪表工一人,化验员一至二人;
(二)有必需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仪器、设备、药品和化学试剂的保管制度、标定制度及工作制度。
第七条 省、市经济委员会的节能管理机构分别是省、市监测中心(站)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监测中心(站)的设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经省经济委员会对其开展监测工作的条件审核认可后,方可开展监测工作。

第三章 监测程序和处理
第九条 监测中心(站)开展监测工作,应会同被监测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并提前十五日联合向被监测单位发出《监测通知书》。被监测单位在接到《监测通知书》后,必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 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时, 必须严格按国家、部、省规定的能源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所执行的能源标准是国家标准局颁发的GB2586—81《热量单位称号与换算》、GB2587—81《热设备能量平衡原则》、GB2588—81《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2589—8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3485—83《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
B3486—8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守则》以及我省依据上述标准制定的省级标准。
第十一条 监测完毕,被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在监测记录上盖章和签名。
第十二条 监测中心(站)应在监测完毕后十五日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监测项目、测试数据、分析结果、合格与不合格项目、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经监测不合格的,由监测中心(站)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确定复测日期。经复测仍不合格的,由监测中心(站)按《条例》和《办法》规定向被监测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被监测单位所罚款项必须按有关规定上交当地财政(其中中央部属、省属单位被罚款项上交省财政)。被处罚单位的被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被监测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市(或省)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及能源标准的争议,由省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余争议,由市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仲裁委员会仲裁。
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仲裁委员会由省(或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能源利用工作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监测,不得营私舞弊。违者,由当地节能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省经济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监测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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