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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5:02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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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中国 海合会


关于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2010年6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首届战略对话部长级会议上,与会部长讨论了以色列2010年5月31日袭击“马尔马拉”号人道主义船只的事件。

  与会部长强烈谴责以色列在公海发动袭击和使用暴力。

  与会部长对死难者家属表示慰问,对土耳其政府和人民和有关其他国家表示声援。

  与会部长呼吁根据安理会有关决议、特别是1860号决议解除对加沙巴勒斯坦人民的封锁。

  巴以间接谈判已经启动,中东和平进程进入了一个敏感时期。以色列在此时发动暴力袭击,再次为和平进程设置障碍。

  与会部长呼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向加沙运送食品、药品、建材等人道主义物资。

  与会部长呼吁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担负起责任,对此次袭击进行国际调查,以实现公正,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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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

杨亚新


  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很多,所遇到的当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也不应是相同的。调解是一项观察的艺术,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充分观察上。首先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而知其人”,在实践中,我们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调解方法。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的榜样示范法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一直把模仿看做为一种先天倾向,很多人都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照样做其他人的行为。这种心理在审理群体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于是他们常常带着从众心理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于是,法院先从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释了诉讼时效问题,在该被告愿意协商让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前来开庭,这不仅省去了诉讼时间、诉讼成本,而且无形中给予当事人旁听他人庭审的机会。
  (二)针对婚姻家庭和相邻纠纷的舆论导向法
  社会舆论在案件审理中有利有弊,群众的激烈情绪是无法压抑的,他们一旦接受了舆论,就会很快把它加以扩散,以致使舆论的形式与传播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一个在生活受到挫折与困难不能解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种舆论的时候,当舆论和个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舆论的渗透力量就产生了微妙的转折作用。
  (三)针对医疗纠纷的换位思考法
  医患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近几年来,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患者都是怀着对大医院的信任来就诊治疗的,但由于治疗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准,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无法预料的医疗事件,患者第一个想到的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医学上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很多当事人甚至还出现幻觉、妄想,变得疑心重重,尤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还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病患者对鉴定专家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从而与法院的委托鉴定也对立起来。而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院的名誉,针对病人的起诉,也往往立场坚定,坚决不予妥协。医疗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一个用语不慎就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的局面,所以我们法官就将调解的出发点放在让患者和医院进行换位思考上,从谈话中引导双方都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发,不以案件的结案为目标,想方设法组织医院协调,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
  (四)涉老案件的倾听法
  法官有时候就像医院里的大夫,要像医生那样学会耐心地倾听病人的述说,才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办理涉老案件的时候。作为血脉相连的双方,老人和亲属或者子女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沟通的缺乏。这类案件是比较特别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超越的矛盾与诉讼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决这类纠纷,法官必须有耐心从当事人的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特别对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颇多苦水。这时候,法官要善于疏导,善于倾听,并且不带任何框框,让他把心中的积郁一吐为快,才能够对症下药去解决问题。对于这类双方之间存在亲情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心情清爽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
  (五)二手房买卖中的穿针引线法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买卖是民事争议发生得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当事人。而由于三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牵制。法官调解就要从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中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案。
  (六)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开的,每个人的理解程度却各不相同,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现实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善于解释法律,还要灵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终让当事人自己开窍,自己选择,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互谅互让,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其实,庭审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语言暗示、行为暗示,只要调解时法官的用语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运用暗示技巧发挥法官的个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就自然会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调解也就会被当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处理法
  对于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强行判决或强制调解都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急于解决,而需冷却钝化矛盾,再寻找最佳时机介入调解,案件就容易处理得多。
  审判是一门科学,调解则更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上述的调解方法与针对对象之间并没有绝对地关系和关联,事实上同一个案件能适用到几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而这一点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法官的职业生涯,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阅历、经验和观察能力,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探索,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法官的调解疏导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足额上缴。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市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中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新乡市本级、受水区4个县(市)、凤泉区按筹集数额的100%上缴;4个非受水县按筹集额的30%上缴,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根据上述原则和各县(市)、区2001年-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确定各县(市)区及市自来水公司和市节水办(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年度平均应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见附表一)。
  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基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基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各县(市)、区及市有关单位应按照分解的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及市有关单位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并按照省下达我市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力抵顶。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
  第十一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征收或代征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在售水环节计量征收;自备用水户必须在2005年11月1日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工程或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水利局、市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七条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委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核拨该项资金。
  各县市区所筹资金的超收留成部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发改委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局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改委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局、监察局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年筹集南水北调基金数额表
  2.县(市)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3.市区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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