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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16:23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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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沪人社养发(2010)47号


各主管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企业各类人才的作用,结合本市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就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范围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延迟期限

符合本试行意见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工作协议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此外,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如未约定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协议也可单方提出解除,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

四、手续办理

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见附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五、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按照本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

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二)延迟期间社会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七、其他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养发[2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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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
,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改,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
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
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消。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第一步,1999年年底前,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拟予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拟予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拟予撤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第一季度内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全国”、“中华”、“中国”字样。
第三步,2000年上半年内,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项怀诚(财政部部长)
副组长: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李剑阁(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
成 员: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
张志刚(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干以胜(监察部副部长)
徐瑞新(民政部副部长)
寿嘉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叶如棠(建设部副部长)
韩新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宋大涵(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 任:张佑才(兼)
副主任:李 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李克平(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副司长)
吴 浩(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副
司长)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9年10月31日

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家用汽车产品中的短头乘用车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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