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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调高粮食系统内部标准新油桶调拨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33:41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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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调高粮食系统内部标准新油桶调拨价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调高粮食系统内部标准新油桶调拨价的通知

1986年6月13日,商业部

粮食系统内部标准油桶调拨价格是一九六四年规定的。近两年来,加工油桶的钢材和辅助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管理费用提高,油桶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现行每只新桶的调拨价三十五元显得偏低。经征得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同意,确定将标准新桶的调拨价由每只三十五元调高到三十八元,标旧桶和非标桶价格不变。调整后的调拨价自一九八六年七年一日开始执行。省间调拨作价结算,以发货明细表填写的日期和承运部门承运日期戳为准。
对库存的新油桶,按调高后的调拨价格,相应增加国家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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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等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全面提速,特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市外投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指来自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含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外方出资部分)。“市外投资”是指我市以外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我市的投资;不包括国债和中央、省补助项目投资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中央、省投资及各部门从中央、省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
  境外和市外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收购股权、并购企业、债转股等国家允许的各种形式投资(外来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必须在有相应的资金和实物投入的情况下,技术等无形资产方可计算)。
  二、考核依据
  (一)合同外资、实际到位外资以外经贸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确认为准。
  (二)市外投资以投资各方所签合同、验资报告为依据。
  三、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
  四、考核指标体系为总量指标,增长率指标两项
  (一)外资考核总量指标为当年合同外资及实际利用外资额,合同外资权重为0.3,实际利用外资权重为0.7;增长率指标为当年合同外资增长率,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和实际利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增长率,上述增长率权重系数分别为0.2,0.6,0.2。
  (二)市外资金考核总量指标为当年合同利用市外资金及实际利用市外资金总量,合同利用市外资金权重为0.3,实际利用市外资金权重为0.7;增长率指标为当年合同利用市外资金增长率,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增长率和当年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增长率,上述增长率权重系数分别为0.2,0.6,0.2。每年对上一年度引进市外资金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考核做为参考指标。
  上述指标列入我市目标考核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五、公路、房地产、电力项目不得计算在内。
  六、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到位的外资,由各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引进资金数额(不得重复计算),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分配意见。
  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市外经贸局、市计委、市统计局负责考核指标的统计,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完成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序。
  八、从2003年起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的责任单位,按照完成指标情况,由高到低排出顺序,位居前三名的责任单位,每年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利用境外资金先进单位”、“利用市外资金先进单位”,并进行物质奖励。完不成指令性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不得评先。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20日 国发[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试点阶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监管

工作方针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抑制通货膨胀,配合企业制度改

革,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宁肯慢务求好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抑制过度投机,在稳定中求发展。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现对

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发行上市节奏,规范发行市场

  1994年确定的55亿元股票发行规模,近期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一次下达,可跨年度使用。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企业准备情况和市场状况严格控

制发行进度,分期分批安排发行与上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在选择上市企业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试点企业应予以优先考虑。为保

证政策的统一性,从1995年起,所有新股发行与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

发行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为提高股票发行复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中国证

监会要调整、充实发行审核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但不得吸纳有利益

冲突的市场参与者。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企业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辅

导;企业上市后,主承销商仍有责任帮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

定,发现违规行为应促其及时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辅导工作要做到不增加企

业负担,不另请中介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

  1990年前已公开发行股票并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但尚未上市的90家企

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只能根据市场情况逐步解决。鉴于这些企业不断发行股

票,从1995年到1996年上半年,在不超过中国证监会与国家体改委商定的第一

批20户企业范围内,可视市场情况相机安排上市。对这类企业未安排上市的股

票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证,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柜台交易。

  为改善股市资金结构,抑制过度投机,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国证监会抓紧

修订发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证券投资基金试点,逐步培

育长期、稳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二、以规范化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证券、期货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风险大,变化快,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要逐步理顺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证券、期货监管

部门的关系,在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下,充分发挥地方对证券、期货市场的

监督管理作用。要授予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限,上下配合,共

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理顺证券、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规范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为。证券交

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

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任免;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如不能按

规定行使职权,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提出罢免意见,商所在地

人民政府后由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罢免。要加快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

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作用。交易所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

执行。对在交易场所内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

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整顿证券交易中心,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

国证监会对现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及其变相的柜台交易进行清理整顿,制定统一的

设立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撤销。对保留的证券交易

中心,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从严管理证券公司业务活动。按照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

管理的原则,由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承销或自营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核、确

认。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要尽

快建立期货业协会,并做好证券业协会的换届工作,使其真正成为自律性组织。

证券、期货业协会由国务院证券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证券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国证监会

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示范章程,规范上市公司行

为,对违犯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指派

专门人员,作为本公司的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投资者及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往来方面的日常事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章程。

  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1995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强立法,规范运

作。首先,要抓好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管理,各交易所要严格执行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批准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期货交易

所不得自行推出上市品种;各期货交易所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从现有体制向会

员制的过渡,在此基础上,比照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确立新的管理体制。

  其次,要进一步整顿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清理非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代

理业务,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

业务。对借中远期合同之名从事期货交易的批发市场,中国证监会要会同

国内贸易部进行清理,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坚决取缔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对少数确需

在国际市场上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全国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

局严格审核后发绘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上市管

理,未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一律不得进行试点。

  四、继续进行B股试点,做好境外上市工作企业发行B股由国务院证券委

审批。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确定的10亿美元B股发行规模不变,并将根据国际

市场情况陆续推出。同时,准备选择少数有条件的B股企业,到境外进行第二

上市试点。1995年后,国家不再单独给上海、深圳下达B股发行规模,两地符

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

  国务院确定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市要求;国务院证

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要视国际市场情况,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巩固香港、美国

上市地位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开辟新的境外市场,扩大筹资渠道。1995

年可选择少数企业到东京、新加坡、澳大利亚市场进行试点。

  为了确保境外上市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护对外开放形象,境内企

业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上市,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违反上述

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

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清理,并将清理

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证券委。

  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管理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有关法规的起草、制定工

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管。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都要组

织力量对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其它

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典型解剖,了解其运作情况

以及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找出现行规章制度中的不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加以修订完善。

  六、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中国证监会要结合落

实“三定”方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办公制度化、程序化、

科学化。加强中国证监会内部廉政建设,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的要求,依法办事,执法从严,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

券会要加强对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执行法规情

况的督促检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扎扎实实地做好证券、期货市场

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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