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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35:31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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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87)交公路字6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一九八四年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对公路资金使用要加强管理的精神,交通部会同财政部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对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讨论稿),一九八六年十月在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七年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附: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交通部  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

             

              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有车单位和个人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公路养护的改善的事业费。为了管好、用好养路费,提高使用效益,改善公路状况,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养路费的使用,必须贯彻“全面规则、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方针;本着干支公司兼顾,以干线公路为主,养护与改建兼顾,以养护为主的原则,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养路费使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调。
  具体管理方式由地方公路主管部门同地方财政部门商定。
  第二条 养路费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抢修及修复工程费,改建工程费,新建工程补助费,公路渡口费,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乡公路补助费,养护改善工程测设费以及养护机械、车站设备购置费。
  (二)养护事业发展费:包括行政管理费,养护专用机械、构件、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养护管理技术进步开发展,养护科研、教育费,路况及交通量情况调查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站必须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路政管理费。
  (三)养护其他费:包括劳动保险,非固定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边远地区养路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国家规定要缴纳、支付的其他税、费等。
  第三条 养路费使用安排的比例:用于养护工程方面的费用比例:每年不低于养路费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同时,再首先确保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费的需要,然后,再根据经费的可能,安排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挤掉正常养护经费而安排新、改建工程和其它支出。
  第四条 养路费年度收、支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平衡汇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委审定下达。核准下达的养路费年度计划报交通部备案,同时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经委、审计局和银行备查。
  对公路养路费年度计划,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养路费收支增减数字较大时,可按上述规定程序高速年度计划。当年养路费如有结余资金应转入下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第五条 养路费可实行超收分成办法,对地(市)、县的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与计委、财政厅(局)商定下达。分成留用部分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使用,大部分应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同时要按各地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纳入严格的计划管理轨道。
  第六条 年度计划中的公路改建和大中修工程,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建设前期工作。完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预算的编审,合理组织施工,加强经济核算,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按批准的决算核销支出。
  对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要全面推行经济承包现任制,实行投资包干和内部经济核算。对公路新、改建工程要实行工程招标和工程概、预算包干的办法。
  第七条 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要继续执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和“自建自养”的政策。其主要经费的来源是征收的手扶拖拉机、畜力车养路费,地方财政附加收入,以及其它集资。贫困地区不足部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路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委审定下达的年度计划内的养护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统一纳入省级物资供应计划安排供应。
  第九条 认真执行统一的养护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各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养路费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财务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审核,以便主管部门据此按工程进度或包干合同等拨款。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养路费补助部分比国家预算内投资办法,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项目预算,改变计划或超过养路费规定使用范围者,财务部门和银行有权拒绝拨款。
  第十一条 养路费使用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养路费年度会计决算,逐级上报公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把养路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当作重点检查、审核的内容。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而发生的养路费开支均属违反财经纪律。对超出使用范围,挪用养路费于其它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的养路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济效益等进行认真检查,切实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对严重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要建立养路费收支情况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的养路费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国家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对公路养路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时,被检查、审计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帐表和文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凡前颁其它有关养路费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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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8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

(2002年7月12日 建办法函[2002]300号)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最近我们收到四川省自贡市刘正友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要求撤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我们已经依法受理。在审查中我们认真研究了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答复函(附后),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现通知如下:

  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

  (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二是改进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已设置矿业权重要矿产资源时,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负责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压覆矿产补偿等相关事宜、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后,即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的权限履行压矿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组卷报批用地。用地报批期间,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具体协商补偿标准并签定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用地批准后,尚未完成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是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审查要求。目前,所有补充耕地项目都需报部备案,包括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并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占用与补充耕地项目予以挂钩确认。因此,用地报批时报送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号,不再重复报送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四是简化用地申报内容。考虑到与土地供应方式衔接,部对下发的用地批复进行了改进,对于经批准的用地,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再明确具体建设用地单位。因此,报部用地报件不需报送建设单位向县(市)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上述优化程序、简化报件后,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材料减为8件,详见附件 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也作相应调整,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

  (二)合理确定市、县申报材料。各省(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和业务建设情况,从优化程序、简化报件、提高效率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省、市、县各级受理用地报件要求。确定报件要求,应以各级职责履行到位为前提,确保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位,征地补偿安置切实可行等。

  三、采取措施,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一)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对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民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要提前介入,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具备用地申报条件后,及时组卷上报;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抓紧审查报批,提高运转效率。

  (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对于已通过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向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用地时,必须说明拟用地符合预审要求和土地使用标准,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应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同时,严格限制动工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先行用地批准范围动工建设,超出的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先行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提出申请,报批材料目录详见附件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件文本格式详见附件4。

  四、强化基础建设,提高用地报批效率

  (一)大力推进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建设。各地在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中,要将用地审查报批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用地审批中信息化手段运用,全面实现用地审批网上运行、远程报批,加快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和报批运转,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培训提高报件质量。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用地报件质量低、补正率高、补正时间长的突出问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市、县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基层做好用地申报工作;严格审查申报用地,按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规范要求提交审查报告,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申报用地情况,切实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

  (三)部加大报件受理审查把关力度。部将加大政务大厅对用地报件合规性审查的力度,对于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用地报件,坚决不予接收;对于发出补正通知但迟迟不予补正,或存在反复补正问题的用地报件,坚决予以退回。部将完善用地报件质量通报制度,定期对各省(区、市)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附件:
1.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5/t20120517_1099674.htm
2.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5/t20120517_1099674.htm
3.报部批准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5/t20120517_1099674.htm
4.报部批准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件文本格式.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5/t20120517_10996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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