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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9:22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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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3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履行。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以下称“委托审批项目”),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前期工作及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履行各项前置手续的合规性、完备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5份)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2份),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以下称“外资司”)备案。外资司对抄送备案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将在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以下称“复核确认书”,格式附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级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连同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是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采购招标以及免税手续的依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未经外资司复核确认的委托审批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招标、签署项目转贷协议等后续工作。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来源及主要用途,外债偿还及担保责任,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等内容,并明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外资司出具复核确认书之日起2年。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出具委托审批项目免税确认书时,应注明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以及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文号。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关,确保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的质量,并将实施中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地方发展改革委共同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管理工作。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复核确认书
发改外资核字[200 ] 号

项目借用 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于 年 月 日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文件名及文号)批复。经复核,现确认 项目外债规模 万美元(万欧元),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2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加盖外资司司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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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决定》、《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嘉兴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镇(街道)卫生工作发展水平,推进基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卫生强镇(街道)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管理机构)。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按照《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主要考核内容:
(一)卫生政策保障,包括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等;
(二)卫生机构建设水平,包括卫生监督分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建设等;
(三)卫生工作发展水平,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层卫生工作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采取自愿申报的方法。
第八条 卫生强镇(街道)的考核总分为100分。凡申报考核的镇(街道),对照《考核标准》自评分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第九条 卫生强镇(街道)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申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二)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组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初评报告;
(三)受市政府委托,市考核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组对申报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
(四)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五)通过公示的镇(街道),由市政府命名为“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卫生强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者,继续保留称号;对不合格者,视情予以警告或取消称号等处理。被取消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卫生强镇(街道)的创建活动和初评工作,并对获得卫生强镇(街道)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标准(试行)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20


1.编制本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分)
查阅相关资料,本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备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和配套经费足额、按期到位。(12分)






查阅镇(街道)公共财政支出报表。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政府财政支出的5%得5分,每下降1%扣1分。合作医疗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等配套经费按当地政府制定的经费分级补助政策,足额、按期到位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3.落实社区医生养老、医疗保障政策措施。(4分)


查阅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医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4.镇(街道)政府成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各行政村有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2分)
查阅镇(街道)党委、政府文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6分
1.卫生监督分所办公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4分)




查阅有关文件,按规划须设置卫生监督分所的镇,由政府提供卫生监督分所办公用房和必备设施,并按辖区常住人口0.5/万的标准配备助理卫生监督员。按规划不设卫生监督分所的镇,须按辖区人口0.5/万的标准配备助理卫生监督员。达到要求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2.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全覆盖。(2分)
查阅相关资料,镇(街道)政府举办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城市服务人口1万人左右,农村2500人左右设一个或以出行20分钟到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要求设置。覆盖率达100%得2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26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6分)






查阅相关资料,政府负责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符合规定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4分)
查阅相关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5.建立健全社区责任医生制度。(2分)




查阅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规定配备社区责任医生,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制度健全、措施到位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80%。(2分)
查阅有关资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80%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7.镇(乡)政府爱卫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4分)
查阅有关文件,镇爱卫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用房落实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8.预防保健机构建设达到省定标准。(2分)
查阅有关资料,预防保健机构(包括免疫接种门诊、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办公条件、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达到省定规范化建设标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54分



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暴发鸡新城疫。为防止该两国的新城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禽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输入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禽类动物产品及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输入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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