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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8:08:14  浏览:8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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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于2008年1月14日经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市政府工作规范、科学、务实、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因故不能到岗工作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市长助理依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相关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具体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上述会议讨论决定并作出部署。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通报全市形势,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讨论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传达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意见;听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调整等重大事宜;
  (五)讨论财政预算、决算,财政大额投入及举债、担保事项;
  (六)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七)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八)讨论决定影响城乡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较大范围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实施的重大奖惩事宜;
  (十)讨论决定重大信访案件、市政府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决定市政府某一时期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市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具体议题确定,一般为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内容涉及较多部门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事宜;
  (四)研究决定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较大规模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事宜;
  (六)研究专项工作政策和具体安排意见;
  (七)研究决定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而分管副市长个人又不便自行决定的问题。
  十六、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决定内容相对单一或相对具体,不需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讨论协调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
  市政府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个人分工范围之内。
  十七、副市长以所担任的非常设机构领导身份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范围以该非常设机构职责为限,不受个人工作分工限制。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向市长报告。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对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进行纪录,并制发会议纪要。
  十九、市政府工作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决定召开。召集和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对全局性工作作出部署。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部署。
  二十、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
  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一阶段工作;确定市政府一周的重要工作日程。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承办。
  二十二、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各类工作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一般不安排两位及以上市政府领导在同一个工作会议讲话;每位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会议安排发言的,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非工作会议不超过3分钟);市长一般不出席专业性的工作会议。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二十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电科)统一登记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后(电报径呈)呈秘书长审批,由秘书长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批请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四、公文内容为下列事项的,主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申请和财政核定经费的;涉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涉及市政府制定政策调整和适用问题的;上级机关出台政策、作出重大决定和工作安排的;市政府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就某一方面具体工作作出的请示、报告,以及上级机关下发的非政策性公文,由主管副市长审定。
  二十六,下级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属单纯的政策解释或适用问题的,经秘书长审批后,先转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再行送审。
  二十七、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或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不得将公文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未按正常渠道上送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予签批,应转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作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视为同意。
  二十九、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下达通知、通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批复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意见,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特殊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业务会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对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分别比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签批程序签批后,转市委办公室。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要保证公文运转速度,紧急公文立即处理,一般办理的公文在半个工作日内、制发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的12小时内)完成处理,送呈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副市长一般均保证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不在本市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转述意见),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领导批示意见要在完成最终审批的当日下达,制发公文在签发的当日付印,最迟于签发的次日发出。
  三十一、除内容应保密的公文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应及时通过《辽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检查督办制度


  三十二、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制度,认真抓好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三、副市长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督察室)负责对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和常务副市长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督察;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科室负责对副市长决定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对督察事项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报告应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由本部门落实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第六章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七、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按照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由秘书长统一协调市长、副市长的公务活动。 
  三十八、副市长有关阶段性的工作安排要定期向市长报告。每月月底和每周日前,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将下月和下周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拟定工作安排计划并提交市长碰头会议决定。
  三十九、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按照市外宾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市政府办公室,经秘书长审定后,按照紧急公文送审程序送审。
  四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外地出差或因私离岗,时间在2日以内的,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3日以上的,应向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十一、坚持重要事情通报制度。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事情和有关人事安排,由常务副市长及时向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通报;接待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应于事前向市长报告,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通报;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辽视察的有关情况,由陪同的市政府领导在市长碰头会议上通报。




第七章 加强科学民主决策


四十二、严格执行市政府会议制度,凡应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对于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在事前充分搞好调研和协调,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
  四十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市政府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在决策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同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加强依法行政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十六、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经常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修订、废止过时和已不合规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四十七、严格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管理,坚持经常清理、适时调整、不断减少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充分,条件严格,标准适当,程序简单合理。
  四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保证执法主体资格,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推进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第九章 加强行政监督


  四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公报等载体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大兴学习之风。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刻苦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建设学习型政府。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科技、市场经济知识,用科学理论和科技知识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承担起组织和带领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神圣职责。
  五十四、以身作则,加强廉政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主动履行接访职责,严格遵守信访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有序进行。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接待处理重要来访。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基层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活动应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市区内基层就餐。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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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05号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06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我省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广播电影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引(见附件),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订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有关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同类预警信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代征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办理退税,还是由地税局办理退税政策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四、主管地方税务局将代征税款征收入库时,应统一使用地税系统征收票据,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落实和加强信息交换制度。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将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国家税务局;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将应退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六、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
七、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此类退税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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