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84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市劳动模范;
(四)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立功奖章)获得者;
(五)部队军以上单位(含军级)授予荣誉称号及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六)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决定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物。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农工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撤销的市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四)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完成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市劳动模范。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3年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4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和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必须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一线,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三)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兼顾各行各业。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农村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城市的经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二)县(市、区)评模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并公示。条管单位的推荐人选,还应当经本系统上级单位审核后上报并公示。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科(局)级以上干部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当地组织部门同意。
(三)市评模办对各地、各单位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整理汇总,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
(四)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经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二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除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待遇:
(一)企业劳动模范享受荣誉养老补助金。根据苏政办发[2003]103号和扬府办发(2001)132号文件,对企业市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
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
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养老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和改制后的非公企业以及农村的劳动模范,由劳动模范所在地财政解决,人员名单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或劳动模范本人申请,报所在地总工会审核,上报政府,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核拨,所在地总工会具体负责发放,执行时间从2006年1月起计算,此前不予补发。在企业改革改制时已经享受一次性荣誉养老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市级劳动模范30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4000元、全国劳动模范5000元)的各级劳动模范,自领取之日起,4年后参照上述规定年终酌情给予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的市以上劳动模范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优惠待遇。劳动模范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建立劳动模范健康档案。劳动模范凭荣誉证书到规定的医院优先就诊,免挂号费。企业劳动模范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6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伤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后的,发给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期的,经本人申请,可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限。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市以上劳动模范须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劳动模范,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市、区)总工会牵头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农村的劳动模范应参加农村新型大病合作医疗,其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劳动就业和上岗优先待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所在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必须分流的,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合适岗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排。
(四)疗(休)养待遇。在岗且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劳动模范每年可享受疗(休)养或休假15天的待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经费由单位凭据报销。
(五)住房优惠待遇。根据苏政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条件的要优先提供廉租房或给予租金补贴、减免。
(六)慰问待遇。劳动模范生病住院、家庭遇到特殊困难,所在单位应当上门慰问,并给予适当补助。每年春节,发放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和特困补助金。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拨,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和劳动模范特困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拨款,市总工会负责统计、审核和发放。
(七)各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建立劳动模范帮扶资金,专项用于对月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和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进行补助和救助。由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统计、申报,财政部门核定发放。
(八)优先选拔任用待遇。在评定各类职称时,劳动模范作为破格的重要条件。在干部任用上,劳动模范优先考察使用。
(九)享受窗口行业的优先服务待遇。窗口行业应逐步建立并落实劳动模范享受优先服务待遇的相关制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条管的行业归行业管理,其他归地方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以各地、各行业和所在单位为主。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主要由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市评模办应当做好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所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建立专门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及时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倾听他们对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立新功。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模范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处理,发生天灾人祸、身患绝症和危急重症住院治疗或抢救、逝世等特殊情况,以及工作变动、辞职、下岗、离退休等重大情况,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工会要及时逐级上报市评模办。
第十八条 市、县(市)总工会应当成立劳动模范协会,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群体的示范、带头和互助互济作用,为他们创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整体素质,为劳动模范多办实事。
第十九条 各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先进思想和崇高品质的宣传工作,大力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广大群众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 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 因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 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必须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并经授予其荣誉称号的机关审查批准。撤销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应由所在地总工会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评模办审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2001] 256号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为积极开拓邮政物流配送市场,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促进邮政业务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提高邮政物流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办日期及范围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别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可暂缓开办,开办局由各省(区、市)局负责核定,报国家局公众服务部备案。
二、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
国内快递包裹的市场定位是拓展物流配送市场,弥补邮政包裹业务种类的不足。以形成普通包裹、快递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三个档次,来适应多层次的市场需求。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工商企业、电子商务公司、邮购公司等,同时也可以满足居民之间扩大的包裹寄递的需求。
三、服务水平和时限标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省会城市全程运递时限为4—6天,全程采用陆路运输,进出转口处理比照普通包裹的标准,适当增加封发频次,投递按每日二个频次组织投递到户。各省(区、市)局根据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具体见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要求核定开办局的全程时限,报备国家局网路运行部。
四、资费标准。
快递包裹实行分区计费方式,其计费区与普通包裹计费区相同。各局按照附件1的标准编制帼内快递包裹资例表》,报备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为便于基层掌握此业务收费办法,现对快递包裹资费进行举例分析。
例:现有北京寄往上海的6千克快递包裹1件,保价金额为500元,计算该快递包裹资费如下:
1.根据普通包裹资例表查得北京寄往上海的1000克普通包裹标准为2.30元,对应该计费区的快递包裹资费标准为首重1000克7元、5000克以内续重每500克3元,5001克以上续重每500克1.6元。
2.根据上述标准,计算该快递包裹的分区资费应为:7+3*8+1.6*2=34.2(元)。
3.按1%的比例计算该快递包裹的保价费为500*1%=5(元)。
4.将基本资费与保价费和挂号费相加,计算出应收资费为41.2元。
五、财务统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业务量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是国内包裹的其中数;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入”科目。
六、业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是介于普通包裹与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从收寄到投递”各环节的处理都适当加以区别。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按照“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见附件3),认真安排作业组织,确保各环节的业务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七、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局公众服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认真做好开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于2001年7月15日之前将开办的局名、时限及资费报国家局相关部门,并对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局公众服务部。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分区资例简表(略)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参考表(对外)
单位:元
┌───────────┬─────────────────────┐
│ 计费区间 │ 资费 │
│ 综合里程数 ├──────┬──────┬───────┤
│ │首重1000克 │5000克以内续│5001克以上的续│
│ │ │重每500克 │重500克 │
├───────────┼──────┼──────┼───────┤
│500公里及500公里以内 │5 │2 │1 │
├───────────┼──────┼──────┼───────┤
│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 │6 │2.5 │1.3 │
├───────────┼──────┼──────┼───────┤
│1000公里以上至1500公里│7 │3 │1.6 │
├───────────┼──────┼──────┼───────┤
│1500公里以上至2000公里│8 │3.5 │1.9 │
├───────────┼──────┼──────┼───────┤
│20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9 │4 │2.2 │
├───────────┼──────┼──────┼───────┤
│2500公里以上至3300公里│10 │4.5 │2.5 │
├───────────┼──────┼──────┼───────┤
│3000公里以上至4000 │12 │5.5 │3.1 │
├───────────┼──────┼──────┼───────┤
│4000公里以上至5000 │14 │6.5 │3.7 │
├───────────┼──────┼──────┼───────┤
│5000公里以上至6000 │16 │7.5 │4.3 │
├───────────┼──────┼──────┼───────┤
│6000公里以上 │20 │9 │6 │
└───────────┴──────┴──────┴───────┘
说明:
1、此表供用户了解快递包裹资费水平。
2、表中里程由国家邮政局综合计费区距离及邮路长度等因素统一核定。
3、具体资费标准以各地根据国家邮政局规定编制的《快递包裹资例表》为准。
4、本表所列资费标准不含保价费和挂号费。
附: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物流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为用户提供一种安全可靠、传递迅速和服务周到的物品递送服务,特制定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是为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服务水平介于普通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
第三条 快递包裹业务属邮政的主营业务,相关收寄、处理、运输、投递等生产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邮政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快递包裹按其内件性质属于包件;按处理手续属于给据邮件;按邮局所负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第五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准寄范围和开办范围同普通包裹(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第六条 快递包裹每件的重量限度以40千克为限;最大体积以。能够装入二号邮袋为标准,最小尺寸同国内普通包裹。内件为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的快递包裹最大重量限度以10千克为限。
第七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收寄,采取窗口收寄和上门揽收收寄两种方式。
第八条 快递包裹实行自愿保价的原则。保价快递包裹按所填申报价值的1%收取保价费,保价金额每件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第三章 收寄和处理
第九条 交寄快递包裹应填写“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一式三联(可暂时使用“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代替),并通联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见图1),相关填写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凡同一寄件人同批交寄且收件人为同名址的,可以一单多件填写详情单,但必须标注明确。
图1:
第十条 收寄处理
一、视内件,确认是否符合准寄范围、邮件封面及详情单书写(应请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封装是否符合规格(除重量外,相关规格同国内普通包裹)。
二、逐件在邮件正面右上方粘贴“快递包裹条型码标签”,(可暂用“包裹条型码标签(邮1108)”代替)并在包裹正面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
三、逐件称重计费,填写详情单,核对无误后,第一联(收据)交寄件人,第二联(存根)收寄局留存,第三联随邮件投交收件人签收后,由投递部门存档。
四、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的邮件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五、快递包裹的资费不可按贴票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分拣封发处理
一、快递包裹的分拣封发按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组织处理,各局出口按邮区中心局封发总包。收寄局收寄的单件超过20千克(脆弱包裹满10千克)的快递包裹可直封寄达局所在郎区中心局。袋惭快递包裹逐件填写“封发快递包裹清单”一式两联(单式表格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甲,或1203乙)代替,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包裹)。拴挂“快递包裹袋牌”(相关文字内容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大件商包袋牌(邮1219乙)代替,并加盖“快递包裹”戳记。
二、快递包裹总包的交运时,应缮制路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收发快递包裹路单”(单式表格及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收发邮件路单”(邮13 01)代替,一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装入详情单的总包应在相关路单上进行批注(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四章 运输和投递
第十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采用以陆路运输为主的方式,其发运次序,排列在特快专递邮件之后、普通包裹之前,要选择快速有效的车次和最佳的邮路组织运递,车次和经转路由一经确定,应编制发运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快递包裹在干线运输环节按轻件计划发运,中转局按轻件经转时限要求转发相关车次。
第十四条 快递包裹的传递时限规定按表1执行。
第十五条 快递包裹除以下情况可改为局内投交外,一律实行按址投递到户:
一、单包不符,重量短少、封皮或内件破损、有拆动嫌疑及必须会同收件人当面拆验的;
二、经两次投递,因故无法投交的;
三、写交邮政专用信箱的(租箱用户申请或同意按址投递的除外);
四、因其他原因(如需补纳资费或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嫌疑等)需要收件人到局办理手续的。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投递局应利用机动车辆投递快递包裹,可以与实行投递到户的普通包裹合并投递,但要在相关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快包”字样。
第十七条无法投递、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名址的快递包裹的处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五章 业务档案和查验补偿。
第十八条 快递包裹的各类业务档案保管期为二年。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受理寄件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受理查询的最短时限为7天。
第十九条 快递包裹的查询,原则上直查投递局,投递局查无进口节目的,再依次进行递查,各环节查单处理最大时限不得超过2天,查询全程时限为15天。
第二十条 因邮局责任造成快递包裹逾限,并由此引发寄件人追究的,按所付邮费扣除其计费重量的普通包裹邮费后,全部退回寄件人,保价费不退。
第二十一条 快递包裹丢失或损毁的,按国内普通包裹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统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量按件逐件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一单多件按自然件数统计。
第二十三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人”科目。
附:
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
┌────────┬──────────┬─────────┬────────┐
│ 局别 │ 出口 │ 进口 │ 转口 │
├────────┼──────────┼─────────┼────────┤
│ │支局、所11点、15点、│零点前到站的当日上│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午投递,11点前到站│比照出口时限 │
│ 省会一、二级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的当日下午投递。 │ │
│ 邮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5小时。 │ │ │
├────────┼──────────┼─────────┼────────┤
│ │支局、所11点、15点、│ │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 │ │
│ 其它各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 │ │
│ 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同上 │ 同上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4小时。 │ │ │
├────────┼──────────┼─────────┼────────┤
│ │邮车开行前2小时邮寄 │ │ │
│ 非邮区中 │的全部封发交运;g业 │12点前到达的当日必│ │
│ 心局的市县局 │终了前收寄的当日全部│须投完。 │ │
│ │封发交运。 │ │ │
└────────┴──────────┴─────────┴────────┘
注:本表所述“到站”,指火车运输到达车站,汽车运输到局。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