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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4:50:46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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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
  造合同》。
  2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
  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
  3
  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
  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
  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
  转为成本模式。
  4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
  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
  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
  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
  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
  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
  5
  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
  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
  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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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03年5月,为支持旅行社企业度过因“非典”造成的暂时困难,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旅发[2003]38号),这一举措为旅行社减轻“非典”造成的严重影响,扶持旅行社企业度过难关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现在,“非典”已过去一年半,全国旅游市场已全面恢复,根据3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暂退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将于2004年12月31日期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去年暂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至原资金帐户。请各省(区、市)旅游局按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权限及时通知并组织做好相关旅行社的质保金缴还工作。
  二、要结合这次质保金的回收工作对辖区内的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保证金未保持足额的,必须补齐。对于过时不补齐或拒不按规定缴还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各省(区、市)旅游局务必认真抓紧落实,切实加强对此次回收保证金专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不错漏、全足额地回收和规范管理。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2〕131号文件批准生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负责单位,应保证事故统计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本辖区事故报送网络,确定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拆除加固等不同类型工程事故的统计报送单位及具体负责人,并将《制度》落实到相关工程项目上,保障统计报送工作有效开展。
  二、为确保事故统计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将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直属机构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相关信息报备部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2年12月7日








文档附件:

1.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2.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doc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1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31表)………………………………………4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交质监32表)…………………………………7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四)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应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2小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份的月报表要报送零事故。
  (六)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28日零时,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八)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十)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质监31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 不定期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4
交质监32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每月28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 号:交质监3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签章):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气候 □□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
□□
□□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
□□ 事故类别 □□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计量
单位 合计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企业聘用工人 非本企业劳务人员 其他
人员
甲 乙 1 2 3 4 5 6
死亡人数 人
  其中:现场死亡人数 人
失踪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其中:重伤人数 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交质监3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用24小时制。
  2.工程名称及所在地: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所在地为发生事故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填写至县级(区、市、旗)。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1)工程分类:公路工程: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或路面、03桥梁、04隧道、05交通安全设施、06三大系统工程、07绿化工程、08服务区及收费亭工程、09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0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11港口工程、12独立船闸工程、13航道疏浚整治工程(不含船闸工程)、14修造船水工工程、15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16航电枢纽工程、17吹填造陆及软基处理工程、18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9其它水运工程。
  (2)工程等级: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划分为01高速公路、02一级、03二级、04三级、05四级;水运工程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 211-99)等标准划分为01深水码头、02非深水码头、03高等级航道、04非高等级航道、05其它。
  (3)建设类型:01新建、02改建、03扩建、04拆除、05加固。
  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01晴、02阴、03雨、04雪、05雾、06风。
  5.事故发生部位:公路工程:01路基、02边坡、03基层或路面、04桥梁基坑、05桥梁桩基、06桥墩(柱、塔)、07桥梁台帽、08梁板边沿、09隧道洞口、10隧道成洞(完成二衬施工)、11隧道半成洞(未完成二衬施工)、12掌子面、13其它(须注明);水运工程:14沉箱、15码头桩基、16水底、17水工基坑、18码头上部、19防波堤或导流堤、20护岸、21港口陆域(吹填造陆和软基处理形成)、22航道、23船坞、24通航建筑物;25其它(须注明)。通用部位:26临时办公生活区、27拌和场、28预制场(除起重机具等)、29材料加工场、30建筑物拆除现场、31建筑物加固现场、32桁架结构物、33房屋建筑物、34便道便桥、35临时码头、36其它(须注明)。
  6.事故发生作业环节:01模板、02脚手架、03支架、04施工机具、05施工车辆、06塔吊、07龙门吊、08架桥机、09自行式起重设备、10施工电梯、11临时用电箱(线)、12外电线路、13危险品、14施工材料、15张拉作业、16拌合作业、17船上作业、18水下作业(爆破、焊接、检查等)、19水上作业、20水上预制构件吊装、21水上抛石、22沉排铺排及充沙袋、23其它(须注明)。
  7.事故类别: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8.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如为公路工程需填写建设里程、桥隧比例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如为水运工程需填写港口建设等级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对于不能完整填写的,必须在月报表中续报。
  9.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情况。
  10.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1.预估直接经济损失: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
  12.死亡、失踪、重伤分类: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13.死亡、失踪、重伤人员类型:01管理人员、02技术人员、03企业聘用工人、04非本企业劳务人员、05其他人员(如与工程项目施工无关人员)。
  14.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表 号:交质监3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
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事故
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2.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施救不当、12其它(须注明)。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4.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5.事故性质: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6.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及环节、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照交质监3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

报送单位(盖章):
工程类型 部 门 具体部门 责任人和填报人 个人姓名 电话(含手机) 传真 Email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主管部门
责任处室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主管部门直属机构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注:工程类型为各等级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请按照不同工程类型的项目安全监管和事故统计职责填写此表传真部质监局,并将电子版发往邮箱。
              填写人: 填写时间:

联系人:桂志敬,电话:010-65292704,传真:010-65292971;Email:anquanchu@mo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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