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35:16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

【文  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


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临时对部分产品(详见附录)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强制措施的解除另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录:

HS编码
商品名称

3924100000 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具
3924900000 塑料制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7615190000 铝制高压锅
8703101100 全地形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华网 (2003-08-18 10:53:05) 来源:文化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三、申请设立专门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已经获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在其原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互联网经营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四、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并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凡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经营网络游戏的,文化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要求,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告。进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音像节目、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查。

  五、申请进口游戏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交下列文件:

  1、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草案(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4、游戏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客户端程序软件);

  5、游戏产品主题及内容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6、游戏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文化部收到进口游戏产品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1.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25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这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第四条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录用职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在职工上岗30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订,不补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条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第七条 企业工会负责人或者参与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与企业就前款问题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搜身;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
第十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比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44条第4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会应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宿舍、工场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证通道畅通。企业违反规定的,按本条例前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及时送往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由企业负担。住院伙食费由企业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补贴。医疗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工伤或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因工伤残或职业病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企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离、退休职工的规定,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不得拖欠和克扣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不得随意降低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及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待遇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00-10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少发延时工资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延时工资,并按少发工资额的1-2倍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按劳动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发放足额工资。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责令其补发。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职工福利待遇、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有偿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企业解散,应从原企业不动产转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职工的社会保障补偿金。补偿金根据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前的职工工龄计提,一次性存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个人帐户。计提标准由省人民政府
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停工事件,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工会及时调查处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对于因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的停工事件,停工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交纳仲裁费、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经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证明,可以批准其减免或缓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六、《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待遇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00-10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少发延时工资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延时工资,并按少发工资额的1-2倍支付赔偿金。”



1994年7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