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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31:59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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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1998年10月8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将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计划委员会、淄博市经济委员会、淄博市财政贸易委员会(淄博市贸易局)、淄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委员会、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淄博市交通委员会、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博市土地管理局、淄博市地质矿产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家安全局、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劳动局、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林业局、淄博市水利水产局、淄博市文化局、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淄博市技术监督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局、淄博市烟草专卖局、淄博市审计局、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淄博市旅游局、淄博市档案局、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市新闻出版局(淄博市版权局)、淄博市黄河河务局、淄博市畜牧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淄博市医药管理局、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


  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管理处(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


  三、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淄博市邮电局、淄博市供销合作社、淄博市公安消防分局、淄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淄博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淄博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淄博市物价检查所、淄博市专利管理处、淄博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博市勘测管理处、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淄博市植物检疫站、淄博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淄博市卫生防疫站、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淄博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四、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环境监理总站、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淄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淄博市河道管理处、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淄博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淄博市种子管理站、淄博市能源监测中心、淄博市职工健康监护监督所、淄博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淄博市园林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规划建设办公室)、淄博市建筑管理处、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淄博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淄博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以下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者视为内设机构的组织以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淄博市供销社盐政管理办公室、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淄博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交通稽查支队、淄博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淄博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淄博市农机修配管理站
  以上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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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7〕24号   2007年04月19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
(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
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二)对于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垫付之前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上报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即时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三、规范资金归垫的申请、审核和批复程序
(一)资金归垫申请程序。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
1.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薄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
2.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随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
(二)资金归垫审核批复程序。
1.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归垫申请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特殊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财政部(国库司)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向基层预算单位予以转发,基层预算单位持财政部批复文件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归垫业务。
2.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归垫申请、相关材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
3.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以及需要现场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的垫付事项,财政部(国库司)可委托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进行核实,并根据财政专员办核实情况办理批复。
财政专员办收到归垫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特殊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财政专员办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财政部(国库司)收到财政专员办上报的核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或通知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
四、加强对归垫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的监督管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对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归垫资金的情况,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资金归垫的相关批复文件办理。
(三)中央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加强对支付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决议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黄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是有效的、符合实际的。在黄山风景区的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景区的资源保护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在黄山风景区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景区尤其是重点景区的开发利用规范、合理。黄山先后获得“卫生山”、“安全山”、“文明山”称号,联合国也授予了国际荣誉奖。

  为了确保《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1、要加大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省人民政府应责成省有关部门加强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黄山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特别是相邻的区县乡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

  2、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出台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行政措施。要抓紧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明确界定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带的范围和具体位置。在风景区、保护带内的各单位都有责任按《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来保护黄山。要进一步加强对松材线虫病害的防治工作,确保黄山风景资源安全。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问题,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抓紧协调解决,确保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全面到位。

  3、要依法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管理程序。黄山市人民政府和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要依照《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制止龙源、凤凰源、翡翠谷、石门峡等地的新建项目,对过去已经开发的要进行清理,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在划定的风景区内要绝对杜绝任意开发。

  4、黄山市、区、县特别是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均要妥善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5、黄山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6、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全面履行《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抓好管理工作。以一流的景色、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益的旅游区面目呈现给全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为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活的提高做出特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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