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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争议与解决路径 以车辆商业险为视角/俞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1:01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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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文宏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曹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比对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中,投保人在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后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三者险医疗费赔付条款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由只同意在医保范围内理赔,遂涉诉。针对该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生效判决。薛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三者险中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理赔范围的约定仅是对理赔范围进行了界定,未免除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有效。同时,保险人已在保单上提醒投保人阅读,已尽提醒、告知义务。法院遂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钱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条款为保险人对非国家医保范围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免除,系部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却仅将其归类于“赔偿处理”,而未对其予以明示,因此该医疗费限责条款无效。并且医疗费为抢救受害人合理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法院遂支持钱某的该项诉请。

案例比对二: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和三者险条款往往约定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求己方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后再向第三人(事故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引发诉讼。针对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认定。

徐某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条款与保险法代位求偿权法条、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条款相矛盾,且限制了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选择权,故判决全额支持被保险人诉请。

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乃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针对的是具有责任比例划分的交通事故,代位求偿权法条并非强制性规范,故按责任比例赔偿条款有效,遂判决按责任比例赔偿。

从上述两组案例对比中不难看出,在车辆保险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车险事故频发,车辆保险中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笔者将以展示审判实务中不同裁判主旨为切入点,解析车辆商业险中关于限责条款的焦点问题。

二、争鸣:车辆商业险纠纷的司法困惑

(一)限责条款性质的争议

不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保险法,对限责条款的性质均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三种认定。

观点一,限责条款为一般性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限责条款系指对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特有的表述方式;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相类似的是,两者都属于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人所应予赔付的内容。因此,在保险法对限责条款的法律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应将其作为一般性保险责任范围条款。

观点二,限责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性质。新旧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表述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变更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立法者的修改体现出对此类条款作广义解释的倾向,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应局限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项下的内容,限责条款同样应涵盖于内,应认定为免责条款。

观点三,折中论。限责条款是介于责任范围条款与免除责任条款之间的“灰色地带”,一概认定为免责条款,对保险人苛以严格的说明义务,将导致过多加重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而该成本最终会转嫁给被保险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保险业发展;一概认定为责任范围条款,可能造成保险人以限责条款代替免责条款,易引发规避法律责任的道德风险。因此,应合理区分认定限责条款的法律归属。判断限责条款是否应定性为“保险责任范围”的标准应有如下几点。

一是以机动车商业保险设立目的为主要标准。在交强险与三者险、车损险等任意性保险构成的双层车险赔偿结构中,交强险的基础在于“法定契约”,关注受害人的损害弥补,具有社会底线伦理的道德意义。[1]与交强险不同,三者险与车损险等商业险种的设立更加侧重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公平性,其目的在于分散由于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不确定危险给人们带来的不利益,将危险造成的损失通过分摊方式限定于具体当事人可承受的程度之内。[2]因此,车辆商业险更加应突出理赔范围的合理性。符合合理性目的的限责条款应归类于责任范围条款。

二是以一般条款使用人的理解程度为补充标准。在对车险制度作出分析的基础上,应考虑到保险人相对方的认知和理解程度,确定车险中被保险人的“理性人标准”,并据此修正限责条款的属性。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中,理性人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获取的或应当获取的知识。以三者险中医疗费用赔付标准为例,与其内容最接近的保险项目为医疗保险。医保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但其所承保范围仍以公费与自费为划分标准,仅对公费部分予以保障。在这样的保障体系理念下,要求三者险中保险人全额赔偿医疗费不甚合理。

第二,由所处场景中交易习惯所形成的知识。尽管车辆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不是长期关系,但是与车辆相关的保险险种众多,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以及包括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率险等附加险,一系列保险条款的设计理念、保险范围和赔偿金额的确定都是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的。尤其对于车损险与三者险,都是在交强险作出先行赔付基础上,再适当予以补充。因此,应基于上述系列保险形成的交易习惯对投保人的理解程度作出判断。

(二)限责条款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争议

根据《保险法》[3]第17条的规定,说明义务的履行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为提示义务,主要指从保险合同的外观上达到使投保人注意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应从客观层面理解,即在形式上应足以引起对方注意;二为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的义务。对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履行一般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司法实践中对限责条款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不生效论。限责条款具有责任免除的性质,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的,即未通过明显方式对限责条款进行标识,也不能证明明确口头说明的,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不生效。

观点二,有效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与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相对应的,投保人的义务为阅读并知晓保险公司已书面提示的限责条款。在倾斜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观念下,投保人的上述义务不能因此而被排除、忽视。尤其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影响较大的限责条款,只要从形式上分析,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显标识并在签约前口头提示投保人阅读,投保人就应对其漠视审慎注意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观点三,综合分析论。该观点依据限责条款的不同性质区别进行分析。

1.不生效。对于具有免除责任条款性质的限责条款,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的,尤其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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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2〕79号 2012年11月22日



局所属各单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12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和《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测人字〔200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的总量限额内统一调控管理,实行条件控制、动态管理、按岗聘用。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享受所聘岗位待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优中选优、能上能下,注重实绩、成果和贡献,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关键岗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因工作确实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能力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1。

(五)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被评为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领军人才。

(四)其他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国家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聘用方式。当符合条件人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总量时,由国家局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局党组直接研究审定岗位聘用人选;当符合条件人数超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总量时,由国家局组织开展竞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局发布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通知。

(二)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国家局所属有关单位组织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四)国家局人事司对上报人选进行复审,确定参加竞聘人员。

(五)国家局人事司聘请专家组成聘用委员会开展竞聘工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不超过岗位核准总量的聘用建议人选。

(六)国家局党组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对确定的拟聘人选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八)公示无异议后,由拟聘人选所在单位履行聘用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申报材料:

(一)人选所在单位推荐函。

(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三)人选近三年工作业绩报告。

(四)人选业绩、论文、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拟聘人选所在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及要求,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经国家局党组认定后予以低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应按政策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

(二)调离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

(三)提拔担任国家局党组管理职务的。其中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在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内工作关系发生变动且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继续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调入单位与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聘期结束时间与原聘用合同一致。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国家局党组批准后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且在后两个连续聘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思想道德品质差,丧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

(二)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谎报荣誉、称号和成果,骗取聘任资格的;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处分期间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原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未能继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及落聘人员情况,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四个聘期以上的,或原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如不能继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国家局党组核准后可保留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提工作业绩报告的内容真实性,由申报人员本人负责、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国家局以往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人事司负责解释,并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67号文〕是继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停止生产六六六、滴滴涕之后,为解决农药残留问题和加强农药管理的又一重要决定。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通知》中有关农药管
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我国的农药登记工作已进行多年,有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1990年2月19日,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又发出了(90)化化工字第22号《关于做好农药登记与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发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各农药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这
些规定。未办理农药登记的企业要抓紧办理登记手续;未获准登记的农药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管理工作
1985年开始对部分农药品种发放生产许可证。1989年,国务院决定对所有农药生产品种(包括原药、加工、复配和分装)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制度。1991年4月,我部化工司和生产综合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会后,我
部办公厅于7月1日发出了(91)化办工字第101号文《关于印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应按该“纪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今后,凡属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各地不得再行发放准
产证,如已发准产证的应立即收回注销。各地化工厅(局)对已发证的企业要加强抽查,凡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应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无证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农药。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
为了贯彻国发(1990)45号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我部先后发出了(1990)化计字第540号、(1991)化计第37号和(1991)化计字第279号三个文件,提出了农药行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
目、重复布点生产和扩大生产能力的有关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又重申:“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各地化工厅(局)在准产证的发放、新产品开发研究和新增
生产能力(包括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中,都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的精神和规定,凡不符合这些精神和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凡未经化工部核准的农药项目,一律不再受理或补发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四、妥善做好淘汰品种的产品处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属淘汰品种,从1992年起(杀虫脒从1993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今后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
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这两种产品要严格按化工部下达的产量计划执行。国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据此,请各地化工厅(局)做好以下工作。
1、将上述品种(包括林丹)的1991年底工厂库存实物数量、产品存放地、成本及当年实际销售价等,于2月底前报我部化工司,以便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产品报废和财务处理办法。
2、滴滴涕、林丹(包括六六六)的每年产量由我部计划司下达计划,不准自行随意增产和无计划生产。产品由我部计划司分配调拨,不准自行随意出售。请有关化工厅(局)加强生产调度、监督执行;请有关生产企业每月初将上月的产量、销售和月底库存情况报我部计划司。
3、林丹的国内使用,按国家有着规定执行。严禁将提取林丹后的“油状物”作为林丹、六六六出售和加工为农药使用。
4、杀虫脒准许使用期限截止1992年底,我部1992年已不再安排生产计划。请有关化工厅(局)帮助企业做好停、转产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月的杀虫脒生产、销售、月底库存量等情况报我部生产综合司。
五、稳定农药市场,加强售后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重申:“农药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每年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审定。其进口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的有关规定。”

并对加强农药进口的审批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请各地继续严格执行农药专营和进口审批的规定,做好农药市场平衡和进口把关工作。各地、各农药企业要按我部下达的农药生产计划生产,防止盲目超计划增产。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部,以便调整计划,防止市场出现大的波
动。各地化工厅(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管好农药市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要督促、组织农药企业加强售后服务。要充分利用商业和农业部门现有的庄稼医院、植保医院等系列化服务网点,做好农化服务工作。



199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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