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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及其应对之探究 ——由“康王”商标纠纷案引发的思考/马忠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4:10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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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王高平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认定
内容提要: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般商标分类中的一种,其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以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商标权归属的注册制度可能造成的实质性不公。然而,因对驰名商标认识的偏差和政府不当的政策导向等因素的作用,一些人不惜通过制造案件、进行虚假诉讼来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扰乱了整个商标制度的社会功效,对中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形成很大障碍。“康王”驰名商标纠纷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为了规制虚假诉讼,法院应坚持正确的认定原则,统一认定标准,同时纠正人们在驰名商标认识方面的偏差,以使驰名商标回归常态。


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康王”商标纠纷案,引发人们关于驰名商标的热议以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思考。“康王”商标纠纷案的基本案情是:2006年,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提出后者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网络上注册“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对自己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8月4日,宣城中院判决汕头公司胜诉,认定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还认定原告在诉求中没有要求的另两件注册商标——“Kanwan”(注册号为第3125775号)、“康王KANWANG”(注册号为第1172124号)——也为驰名商标。对这一判决,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云南滇虹药业表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安徽高院调查发现,导致汕头公司获得一枚驰名商标的所谓的李朝芳网上侵权事件,竟是由原告汕头公司自己一手炮制的。以李朝芳名义注册的两个域名“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是由原汕头公司代理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得到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找人注册而成的。李朝芳本人自始至终未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甚至根本没有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判决书。随后,安徽省高院责令宣城中院重审此案。宣城中院最终裁定:撤销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等。

该案引出的问题是:为何有人为了获取驰名商标而不惜违法弄虚作假?我国有无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相关法律制度?我们在法律制度上是否给这些不法之徒留下了可乘之机?如果是,有无针对这种危害他人利益、造成市场紊乱的行为给予制裁的机会?本文基于康王案例意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能有所裨益。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由来及其现状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之由来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1982年《商标法》及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规定。1994之后,随着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协议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通过和中国入世步伐的加快,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第三次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近的“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一词。如它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1995)第25条。)紧随其后,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对“驰名商标”做了解释并规定其认定和管理方面的事宜。但上述做法仅停留在行政法规与规章层面,实现重大突破的是2001年中国入世前修改的《商标法》,它以法律层级较高的立法形式确认了“驰名商标”的地位。它规定不仅“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还就“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第13条。)同时,它还列举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第14条。)至此,我们在立法上有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但是,它也留下了争议,即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这为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实践留下了弹性空间。

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认定具备合法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认定也具备正当性。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该条确认了法院具有审查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故在实践中我们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本文主要针对近年来司法认定中给市场经济带来消极影响和不正当竞争的、较为泛滥的虚假诉讼进行讨论。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虚假诉讼之现状

从2001年至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走过了近十年的历程,具有审理权限的各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中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的比例大,数量增长迅速。全国现共有驰名商标2600多个,(注:中国驰名商标网:www.21sb.com.)其中由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300多个,而且主要集中在近3年。以地方为例,无锡现有的47个中国驰名商标中,有37个是由各地法院认定的。山东某县级市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率竟高达1%;浙江金华市一年便新添司法认定驰名商标54件,这一数量是该市历年取得驰名商标的3倍;二是认定的法院大多是边远地区的法院。通过判决认定浙江数百家驰名商标的法院,80%以上集中在中西部,通过浙江本省法院系统做出认定的,凤毛麟角。(注:搜狐新闻:《驰名商标近年泛滥成灾浙江全省皆“驰名”》,2009年10月7日登录。)

浙江绍兴市两年来新增司法认定驰名商标59件,主要认定法院既非其本土也非北京、上海、广东等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省市,而多半来自内蒙古、江西、陕西等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地区。三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少连本地人都没有听说过。[1]现在一些企业在追求驰名商标认定时所期望的目标不是为了解决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争议,而是为了获得荣誉称号、广告资源、物质奖励,政策优惠等目的。[2]所以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有些人便企图通过制造案件进行虚假诉讼以达到司法认驰的目的。在康王案件中,汕头康王通过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注册“中国康王”等网络域名对其“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向法院起诉。在重审法庭上,大量证据证明,这起所谓的侵权案乃是汕头康王一手制造的:从假案情、假被告再到假代理人。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史翠英”案件中。2007年年底,山西运城中院认定“史翠英”为驰名商标,曾引发轩然大波。因为宁波史翠英公司年纳税只有几十万元,有人找到该官司的被告、史翠英公司的侵权人,发现被告对案情一问三不知。

2008年12月15日,浙江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全国首个针对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被列为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典型之一。打开电脑在百度上输入关键字“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立即会出现837,000个结果。  二、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及其危害

诉讼应当具有“合法利益”理论已为当前各国所普遍采用,“无利益即无诉权”已发展成为一项诉讼原则,即指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3]因此,正当诉权应当是针对权利是否受到了真正的而非虚构、故意制造的侵害提起,否则,属权利滥用。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的动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达到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虚假”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纠纷事实的虚假,即本来不存在纠纷,通过人为制造纠纷的方式引起启动诉讼程序,以期借助司法之手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二是诉讼进行中的虚假调解。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中的虚假诉讼,通常都有一个固定模式:即先由某偏远地区一神秘人士注册某企业核心词的名称,然后某企业将其起诉至该地区法院,法院随即下达判决书,认定该神秘人士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所有权,并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意图通过诉讼的形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种结果是通过虚假诉讼,但最终没有获得认定;另一种情况是,通过诉讼,最终获得了认定。在后一种情况下,那些本来就不该被认定的商标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后,其身价必然倍增,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标所依附的商品或者享受其服务时就要付出更多的费用,这对消费者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而且这些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驰名商标也扰乱了驰名商标正常使用和形成的市场环境,将对中国的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形成很大的障碍。[4]因为自主创新的结果往往体现在自主品牌中,而自主品牌要打造成一个强势的国家或国际品牌,就必须扎扎实实地作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在驰名商标认定上投机取巧,在品牌宣传上弄虚作假,从长远看无疑是品牌打造过程中的自杀性行为。

从诉讼理论的角度看,虚假诉讼背离了民事诉权所具有的救济合法权益的正当功能。当事人非法行使民事诉权或利用民事诉权,其意图往往是以合法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如果对非法行使民事诉权不予规制,那么不仅背离了“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中获利”的原则,而且法庭将会沦为实施非法行为并从中获利的场所,从而产生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危机。同时,虚假诉讼行为也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审判资源这一公共资源因非法行使诉权而被非法占用,实际上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行使民事诉权或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机会。[5]347无论是虚假诉讼行为本身还是这一行为可能“运作”出的所谓的驰名商标,对社会都是一种极大的危害,所以对其进行规制意义重大。

(二)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成因

1.诚信缺失

民事诉讼本是保护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图借助这一合法的外衣,牟取不正当利益。社会诚信缺失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6]66诚信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与经济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之一,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我国社会正经历着由传统的乡土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的转型。[7]在传统社会当中,礼义廉耻在人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陌生人社会应当是以诚实信任为基础的社会。但在我国目前的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原先的人际交往关系准则在陌生人社会中几乎已经失效,新的交往准则尚未完全建立。在民事活动中有违诚信的行为会时常发生。缺乏诚信,主体自私的本性便会暴露出来,即以自我为中心、为达目的不顾及这种行为给他人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

2.利益驱动

久经市场使用的商标,可以脱离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有其独立的市场价格。而一些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动辄可以卖出数百亿元的市场价格。同时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普遍意识到,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更多的是一种竞争工具和营销策略。一旦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价值骤增,商标本身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相比于认定前也会成数十倍、上百倍增长,驰名商标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实现商业目的、扩展商业利益的法律筹码。[8]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的,既然驰名商标有着如此巨大的潜力,对企业来说自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地方政府往往从政绩考虑,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高额奖励,并在税收方面予以照顾。浙江永康曾出台《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对辖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l00万元奖励。(注:如吉林省为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吉林省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颁奖100万元;安徽省发文规定,符合文件中“国家认可”的驰名商标,可以给予30万元奖励等。一些城市如安徽省阜阳市、福建省福州市、湖北省武汉市和浙江省瑞安市也都纷纷出台鼓励政策,重奖获得“认驰”的企业。中国经济周刊2007年7月2日报道。)有关政府部门将驰名商标认定数作为政绩指标,更助长了企业认定驰名商标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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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保[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制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付景广 010-6602277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第五条 通信保障局委托CNCERT收集、汇总、分析、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自主监测涉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负责信息通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担信息通报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及时汇总本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不同渠道掌握的网络安全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报通信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需要报送的信息项目见附件一,通信保障局负责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分为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
事件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存在潜在安全威胁或隐患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和影响的信息,或者对事件信息分析后得出的预防性信息。
第十一条 事件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具体分级规范见附件二,通信保障局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报送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核实、报送省级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将信息同时抄送当地通信管理局。
第十三条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及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
对于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三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4小时内向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事件信息,应同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按月及时汇总,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发现或得知预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
第十四条 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时间;
(三)事件简要经过;
(四)初步估计的危害和影响;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信息基本情况描述;
(二)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
(三)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
(四)截至信息报送时,已知晓该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
(五)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十六条 事件发生后出现新情况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CNCERT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 通信保障局根据信息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信息进行研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联系,后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由通信保障局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委托CNCERT及时通告相关单位、人员或互联网用户,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由CNCERT负责汇总、分析全部信息,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信息向通信保障局报送,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由CNCERT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 事件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统计情况、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态势分析、典型案例。
预警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受影响的系统、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危害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保障局建立会商制度,通报当前网络安全情况,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网络安全形势、网络安全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 CNCERT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网络安全企业、国际网络安全组织等广泛合作,积极拓展网络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第二十四条 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对信息通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信息报送项目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1、本单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普通电信用户、专线用户、重要信息系统用户业务发生阻断、拥塞等异常情况。
2、本单位IP基础网络设施,包括互联网国际设施、国内互联网设备和链路、IDC等发生瘫痪、阻断等异常情况。
3、本单位域名解析服务系统发生瘫痪、解析异常、域名劫持等异常情况。
4、本单位网上营业厅、门户网站、移动WAP类业务,或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和系统发生系统瘫痪、阻断、用户数据丢失等异常情况。
5、影响互联网业务正常运营、影响用户正常访问互联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异常情况。
6、本单位网内漏洞等网络安全隐患及处置情况。
7、本单位网内发生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流量异常事件情况。
8、本单位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病毒等恶意代码传播情况。
9、本单位网内路由系统出现的路由劫持情况(路由劫持指若同一IP地址前缀有多个自治系统为宣告者,且自治系统之间无隶属关系或未得到该IP地址前缀的授权,则判定为域间路由劫持)。
10、本单位垃圾邮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情况。
11、获知的由本单位提供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用户内部发生的网络安全异常情况。
1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二)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
1、本单位域名系统解析服务异常等情况,包括系统稳定性、解析成功率、响应时间、解析数据和数据库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
2、网页挂马、网络仿冒、域名劫持等网络安全事件。
3、域名系统相关的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4、可疑域名或域名注册行为等情况。
5、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IDC、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IDC:
(1)IDC网络出口链路中断或拥塞。
(2)由IDC提供服务的网站或托管主机感染病毒、木马和僵尸恶意代码,或被利用实施网络攻击、网络仿冒等网络安全事件的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2、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网络接入链路中断或拥塞。
(2)系统瘫痪、遭到入侵或控制、应用服务中断等。
(3)用户数据被篡改、丢失等。
(4)垃圾邮件发现和处置情况。
(5)系统感染恶意代码情况。
(6)网页篡改、网络仿冒等情况。
(7)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四)中国互联网协会
1、垃圾邮件相关情况。
2、互联网用户反映的影响互联网业务的重要网络安全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五)CNCERT
1、本单位自主监测到的信息。
2、各信息报送单位报送的信息。
3、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单位等渠道获得的信息。
4、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六)通信管理局
1、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或与本行政区域相关的重要网络安全信息。
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附件二: 信息分级规范
一、预警信息分级
1、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一级预警信息。
2、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二级预警信息。
3、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三级预警信息。
4、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四级预警信息。
二、事件信息分级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336245.html

〔注〕:1、严重拥塞是指链路时延>110ms或丢包率超过8%。
2、本办法中重要信息系统指政府部门、军队以及银行、海关、税务、电力、铁路、证券、保险、民航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使用的信息系统。
  3、“信息分级规范”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三:联系方式

(1)通信保障局
主管领导: 熊四皓 010-66069910
联 系 人: 闫宏强 010-66069895,13011881107
付景广 010-66022774,13701353949

(2)工业和信息化部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014249

(3)CNCERT
主管领导: 云晓春 010-82990501
联系人: 孙蔚敏 010-82990103 13911218086
何世平 010-82990286 13810058717
CNCERT 24小时值班电话: 010-82990999
邮件: yteam@cert.org.cn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做好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工作,总行根据棉花贷款发放、日常监测管理和收贷收息三个工作环节的不同要求,制定了6个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基本台账及《棉花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将总行制定的6个基本台账和《棉花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转发到各基层行。各基层行一律于1998年9月10日前建好新台账。各分支行可根据本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基本台账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减少基本台账的内容。
二、台账按每户棉麻企业分别建立,由基层行管户信贷员负责登记。管户信贷员要随时掌握企业物资和资金的运动情况,严格按《棉花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认真、及时地逐笔、序时登记。
三、台账主要登记与棉花贷款变化有直接关系的棉花购、销、调、存等环节物资和资金的变化情况。台账中大部分指标源于企业财务统计指标和业务统计指标或衍生而来。因此,为了确保台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基层行管户信贷员必须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情况,每月将台账与企业
财务统计和业务统计进行核对。
四、台账是填报《棉花贷款管理月报表》的基础,各基层行必须根据台账汇总据实填报《棉花贷款管理月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五、各级行要把建立、完善、登记好台账作为搞好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各级行行长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台账内容准确性的审核,并把台账登记工作纳入对信贷员的责任目标考核之中,以保证这项工作得到落实。
六、本台账建立之后,各级行以前建立的各种棉花贷款管理台账自行决定取舍。但如果存在与本台账相抵触的内容,一律以本台账为准。

附一:棉花收购台账(台账一)

企业名称: 单位:担、元
-------------------------------------------------------------
| 年| | | | 收购值 | 棉花收购项目 | 结余货币资金 |
|---| | | |-------|--------------------------|-----------|
| | | |发放|收购| | | | 皮棉收购 | 籽棉收购 | 棉籽收购| |收购|收购|辅助|
| | |摘要|收购| |合|收购|收购|--------|-----------|-----|合 | | | |
| | | |贷款|数量| | | |收购|收购|收购|收购|折合|收购|收购|收购|收购| |专户|库存|账户|
|月|日| | | |计|价款|费用|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数量|价款|费用|数量|皮棉|价款|费用|数量|价款| |存款|现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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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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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2=4+16;3=7+11;4=5+6;5=8+12+15;6=9+13;16=17+18+19。分管信贷员:

附二:棉花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

企业名称: 单位:担、元
----------------------------------------------------
| 年 | |调出地 |应放调| 调入棉花 |实放调| 结算方式 |
|---| 摘要 | | |--------------| |-------------|
|月|日| |区/国别|销贷款|调入数量|调入价款|调入费用|销贷款|现款|票据|其他|结欠尾款|
|---|----|----|---|----|----|----|---|--|--|--|----|
|序 号| 1 | 2 | 3 | 4 | 5 | 6 | 7 | 8| 9|10|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3=5+6=8+9+10+11。 分管信贷员:

附三:棉花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

企业名称: 单位:担、元
---------------------------------------------------------------
| 年| | 销售数量| 销售收入 |低于成本销售|结算方式 | 销售货款分配构成 |
|---| |-----|--------|------|-----------|--------------------|
| | |摘要| |棉副| | |棉副| | | | | |结欠|应缴|应收|应收|应收历|应收历|企业财|
| | | |皮棉| |合计|皮棉| |数量|金额 |现款|票据|其它| | | | | | | |
|月|日| | |产品| | |产品| | | | | |尾款|税金|贷款|利息|欠贷款|欠利息|务资金|
|---|--|--|--|--|--|--|--|---|--|--|--|--|--|--|--|---|---|---|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 9|10|11|12|13|14|15|16 |17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4=5+6=9+10+11+12=13+14+15+16+17+18。 分管信贷员:

附四:棉花库存台账(台账四)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担、元
-----------------------------------------------------
| | 期初库存 | 本期累计增加库存 |
|月 |---------------------|--------------------------|
| | 合计| 商品库存 |国家储备|地方储备| 合计 | 商品库存 | 国家储备| 地方储备|
| |---|-------|----|----|-----|--------|-----|-----|
| |数|金|金| 其中皮棉|数|金 |数|金 |数 |金 |金 | 其中皮棉|数 |金 |数 |金 |
|份 | | | |-----| | | | | | | |-----| | | | |
| |量|额|额|数量|金额|量|额 |量|额 |量 |额 |额 |数量|金额|量 |额 |量 |额 |
|--|-|-|-|--|--|-|--|-|--|--|--|--|--|--|--|--|--|--|
|序号|1|2|3| 4| 5|6|7 |8|9 |10|11|12|13|14|15|16|17|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累计减少库存 | 损溢 | 期末库存 |
--------------------------|-----|--------------------------|
合计 | 商品库存 | 国家储备| 地方储备| | | 合计 | 商品库存 | 国家储备| 地方储备|
-----|--------|-----|-----|数 |金 |-----|--------|-----|-----|
数 |金 |金 | 其中皮棉|数 |金 |数 |金 | | |数 |金 |金 | 其中皮棉|数 |金 |数 |金 |
| | |-----| | | | |量 |额 | | | |-----| | | | |
量 |额 |额 |数量|金额|量 |额 |量 |额 | | |量 |额 |额 |数量|金额|量 |额 |量 |额 |
--|--|--|--|--|--|--|--|--|--|--|--|--|--|--|--|--|--|--|--|
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1=4+6+8;2=3+7+9;10=13+15+17;11=12+16+18; 分管信贷员:
19=22+24+26;20=21+25+27;30=33+35+37;31=32+36+38。
30=10-19+28+1;31=11-20+29+2。

附五:收贷收息台账(台账五)

企业名称: 单位:担、元
----------------------------------------------------------------
| 年 | | 资金回笼 | 回笼资金归行 | | | 归行资金去向 |
|---| |-------------|-------------|应收|应收|---------------------|
| | |摘要|合|本期|票据|收回|其他|合|本期|收回|票据|其他|贷款|贷款|缴纳|收回|收回|其中:|收回|收回|企业|
|月|日| | |销售| |拖欠| | |销售|拖欠|贴现| |本金|利息| |本期|本期|专项补|历欠|历欠|财务|
| | | |计|货款|到期|货款|来源|计|货款|归行|归行|归行| | |税金|贷款|利息|贴收息|贷款|利息|资金|
|---|--|-|--|--|--|--|-|--|--|--|--|--|--|--|--|--|---|--|--|--|
|序 号|1 |2|3 |4 |5 |6 |7|8 |9 |10|11|12|13|14|15|16|17 |18|19|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2=3+4+5+6;7=8+9+10+11;12=15;13=16;2=7=14+15+16+ 分管信贷员:
17+18+19+20。

附六: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台账(台账六)

企业名称: 单位:元
--------------------------------------------------------------
| 年| | | | 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 | 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
|---| | | |----------------------|--------------------|
| | | 摘要 |合计|亏损挂账| | 3个月(进出 | | | |固定资产|附营业务|单位借款| |
| | | | | |小计| |1年~2年|2年以上|小计| | | |其他|
|月|日| | | | |口6个月)~1年| | | |占用贷款|占用贷款|占用贷款| |
|-|-|----|--|----|--|--------|-----|----|--|----|----|----|--|
|序|号| 1 | 2| 3 | 4| 5 | 6 | 7 | 8| 9 | 10 | 11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2=3+4+8;4=5+6+7;8=9+10+11+12。 分管信贷员:

附七:棉花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
一、棉花收购台账(台账一)
(一)年月日:记录贷款发放时间和根据收购码单记录棉花收购时间。
(二)摘要:根据管理需要,记录需简要说明的内容。
(三)发放收购贷款:指根据收购需要序时发放的收购贷款,依据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按收购棉花实际占用贷款(含收购费用)进行登记。
(四)收购数量:指占用收购贷款收购的棉花数量,按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合计记录。
(五)收购值:指收购价款与收购费用之和。收购价款等于棉花收购数量乘以收购单价;收购费用等于棉花收购数量乘以单位收购费用。按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计算登记。收购费用是指从籽棉收购、加工到皮棉打包入库这一阶段发生的合理费用。
(六)棉花收购项目:根据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按收购实际占用贷款区别于皮棉收购和籽棉收购记录棉花收购数量、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皮棉收购价款和籽棉收购价款分别按皮棉收购价和籽棉收购价乘以收购量计算。籽棉折合皮棉按国家棉花收购有关标准折算后再登记。
(七)棉籽收购:用贷款收购棉籽的地区,要按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登记棉籽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款。
(八)结余货币资金:按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从该账户中支取的暂时存放企业用于收购棉花的库存现金以及暂时存放辅助账户的存款进行登记。实行委托收购的地区,还应按照上述要求登记受委托单位占用结余收购资金的情况。用“+”、“-”表示结余货币资金的增减情况

(九)棉花收购台账(台账一),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二、棉花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
(一)年月日:记录发放调入棉花贷款时间,根据调拨单(或进口棉花提货单)记录调入棉花时间。
(二)摘要:调入(进口)转储备应在“摘要”栏中注明。
(三)调出地区(国别):记录棉花调出省(地、县)和进口国家。
(四)应放调销贷款:按实际调入棉花需用贷款(含调入费用)进行登记。调入费用指调入棉花入库之前发生的合理费用(不包括入库之后的保管费)。中华棉花总公司调入棉花的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计费,其他各省(市)调入棉花的费用根据当地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计算。
(五)调入棉花:按调拨单(或进口提货单)分别记录调入(进口)数量、调入(进口)价款和调入(价款)费用。
(六)实放调销贷款:按实际发放的贷款进行登记。
(七)结算方式:采用现金结算的记入“现款”栏中,采用支票、汇票、承兑汇票以及进口采用远期信用证结算(开证需用贷款交纳保证金的应按比例扣除)的记入“票据”栏中,同时在“摘要”栏中注明使用票据种类。采用上述之外的结算方式记入“其他”栏中。结欠尾款:调入方欠调
出方用“-”表示,调出方欠调入方用“+”表示。
(八)棉花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三、棉花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
(一)年月日:记录棉花销售(调出)时间。
(二)摘要:根据管理需要,记录需简要说明的内容。
(三)销售数量:按棉花销售出库单标明的等级和数量分别皮棉和棉副产品进行登记。
(四)销售收入(含销项税):按企业实际销售棉花价款分别皮棉和棉副产品进行登记。
(五)低于成本销售:按总行有关文件对“低于成本销售”的界定,分别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进行登记。
(六)结算方式:采用现金和汇兑结算的记入“现款”栏,采用支票、汇票、承兑汇票和远期信用证结算的记入“票据”栏,同时在“摘要”栏中注明使用票据种类。采用上述之外结算方式的记入“其他”栏中。结欠尾款:买方欠卖方用“-”表示,卖方欠买方用“+”表示。
(七)销售货款分配构成:应缴纳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上缴的税金,如增值税等;应收贷款是指本期销售棉花实际占用的贷款,等于收购价款加上直接收购费用;应收利息是对应于本期销售棉花占用贷款应收回的利息;应收历欠贷款是指收回本期销售棉花占用的贷款和利息后,余下
的销售收入中按比例分配一部分用于归还历年拖欠的贷款;应收历欠利息是对应于应收历欠贷款计算的应收利息;企业财务资金是指销售收入中扣除上述内容后余下的可供企业支配的部分。
(八)棉花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四、棉花库存台账(台账四)
(一)期初库存:指上期结转数,分别按商品库存、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登记棉花数量和金额。棉花副产品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
(二)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指本期收购量与本期调入量(含转储备)之和,分别按商品库存、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登记棉花数量和金额。棉花副产品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入库用“+”表示。
(三)本期累计减少库存:指本期销售棉花数量与调出棉花数量(含储备轮库和出库销售)之和,分别按商品库存、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登记棉花数量和金额。棉花副产品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出库用“-”表示。
(四)损益:登记加工应分为损益、被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损”用“-”表示,“益”用“+”表示。
(五)期末库存:指期初库存加本期库存增减之差和损益。分别按商品库存、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登记棉花数量和金额。棉花副产品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
(六)棉花库存台账(台账四),每10天登记一次,每月登记一次。
五、收贷收息台账(台账五)
(一)年月日:记录货款回笼、归行和收贷收息时间。
(二)摘要:根据管理需要,记录需简要说明的内容。
(三)资金回笼:分别按本期销售货款回笼、到期票据、收回历年拖欠货款和其他来源(主要指专项补贴和盘活挤占挪用贷款等)进行登记。
(四)回笼资金归行:分别按本期销售货款回笼归行、历年拖欠货款归行、到期票据贴现归行和其他归行(主要指专项补贴和盘活挤占挪用贷款等)进行登记。
(五)应收贷款本金:指本期销售收入中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六)应收贷款利息:指对应于应收贷款本金计算的应收利息。
(七)归行资金去向:分别按缴纳税金、实际收回本期销售收入中占用的贷款本金、实际收回对应于实收贷款本金的利息、专项补贴收息、实际收回历年拖欠贷款、实际收回对应于实收历年拖欠贷款的利息和企业财务资金进行登记。
(八)收贷收息台账(台账五),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六、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台账(台账六)
(一)年月日:记录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发生的时间。
(二)摘要:简要记录发生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的原因和需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合计:指亏损挂账、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与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之和。
(四)亏损挂账:指农发行清理认定的棉麻企业亏损占用农发行的贷款。
(五)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主要指超期应收款,分别按3个月(进出口6个月)~1年、1年~2年和2年以上几种情况进行登记。
(六)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分别固定资产占用、附营业务占用、单位(个人)借款占用和其他几种情况进行登记。
(七)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台账(台账六),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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