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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校学员学风建设的若干思考/洪 碧 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00:39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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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校学员学风建设的若干思考
洪 碧 华

[内容摘要]:党校的学风是党校教育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学风不正,党校教育的成效就无从谈起。大规模培训干部更需要端正党校学风。文章就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个人初浅的看法,并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目的在于端正学风,全面带动党校的其他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培养领导干部的阵地和熔炉作用,实现校风、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关键词]:党校、学员、 学风建设

党校是在党委领导下培养党政干部的学校,党校姓党,其基本定位是“三个阵地、一个熔炉”。学风就是学习的态度和风格。毛泽东同志指出:“所谓学风问题,实际上就是领导机关、全体干部、全体党员的思想方法问题,是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是全党的工作态度问题”。也就是说学风属于思想路线、思想作风问题,核心是正确认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党校的学风是党校教育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学风不正,党校教育的成效就无从谈起。大规模培训干部更需要端正党校学风。笔者在党校从事教研工作20多年,主要是担任教员、也当过进修班、科长班的学员,还兼任过主体班、函授班的班主任。对学员的学风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对党校学员学风的总体评价,可以说主流是好的,大部分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令人满意的。党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所以我们看问题应当客观全面,一分为二,不能因为个别党校或者部分学员出点问题,就全盘否定党校的教学培训工作,近年来,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该加以肯定。下面我就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个人初浅的看法,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一、主要的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自始至终抓学风建设。每学期主体班开学式、结业式,各分管的校领导和兼任校长的市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长等都要亲自到位并作动员报告,在开学式上,给新学员作学习动员,明确办班的目的意义,强调学习政治理论的重要性及其如何端正学风,怎样做到理论联系实际;2005年,笔者参加中央党校政法师资班学习。在9月2日上午庄严的开学式上,聆听了曾庆红校长所做的《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及我们的任务》(当晚的中央台新闻联播头条报道)。在各班次的毕业、结业式上,校领导都要做总结评价,表彰先进,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合影留念。参加开学式和结业式的学员到课率最高,基本上达到99%-100%,而且大家都会认真听讲,记笔记,学习态度非常端正。张绳华同志担任漳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兼党校校长时,十分重视干部培训教育,规定未经党校培训、轮训的,不予以提拨使用。并独创了年轻干部培训的“三三制”,即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党校学习理论,三分之一的时间到部队军训,三分之一的时间回单位搞社会调查及外出参观考察。这种培训方式效果显著,学员既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又端正了学风,增强了组织纪律性。
(二)学员的思想认识和学习积极性有了较大提高。通过入学教育,学员思想认识水平和学习的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自觉转变角色,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从领导干部向普通学员转变、从繁忙的工作向集中精力学习转变、从家庭生活向集体生活转变”,迅速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三风“刻苦的学风、团结的班风、严谨的作风”。大部分学员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对组织上的调训都很珍惜,能够认真应对。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课件图文并茂,生动形象,教师的讲课水平大大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也相应提高,看得清楚,听得进去,印象深刻。近年来,我校不断进行教学改革,按照《党校工作条例》和《干部培训条例》规定的要求,采用案例式、互动式、体验式等教学新方式,双向互动,让学员参与讨论,在县处级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级班进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改变传统的“满堂灌”作法,实行“2+x”教学,留1/3时间让学员提问,老师解答,效果良好,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三)学员能自觉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这跟我们党校实行的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有关。在学员管理方面,我们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密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班主任和辅导员,配合校部、教务处和总务处等部门具体负责班级工作。各班成立班两委和学习小组、党小组,依托班两委和小组长管理学员,协助班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实施教学计划,不随便调换课程,朝令夕改,学员会无可适从,必须维护《功课表》的权威。学员一入学,就及时分发《学员须知》或者《学员守则》,宣布党校的“五严”规定:①严格执行休息制度,招待所晚上12点以前关门,“党校不是宾馆、培训不是开会”;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准旷课,特殊情况下,请假必须有书面手续,由班主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准假,并且每人累计不得超过5次课,否则取消结业资格;③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进出教室,上课不准接打手机、不收发短信息;要尊重教师劳动成果,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④严格执行考试考核制度,在结业前必须提交一篇理论研讨文章或者考察报告,填写一份学习总结鉴定表,参加一次理论笔试(一般是考“申论”),成绩合格者方可结业;⑤严于律己,加强党性锻炼。实现“三个转变”,再大的官进了党校也只是一名普通学员;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健全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执行省委转发的《关于加强对党校学员党性教育的五条规定》,不准利用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互相宴请,吃喝玩乐,不准利用学习的机会去串门跑官要官。此外,我们还实行考勤通报制度,每天都要把出勤情况公布上墙壁,接受公开监督,切实提高学员的出勤率;开展评优创先活动,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针对当时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全面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主要任务是“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全国引发一场整顿党风运动。2006年,安徽铜陵市一个叫“风雨是晴”的网民,在网络上发贴,反映铜陵市委党校学员学风不正,建议市委书记“狠抓干部作风建设”,整顿干部学风运动再次拉开序幕。
当前党校学员学风究竟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请看媒体的几则报道:2004年5月18日,新华网刊登一篇文章《为什么党校旁边的酒家一家比一家排场》,披露了一些党校学员吃请成风,一些干部趁上级领导读书的机会前来看望,名正言顺地孝敬领导的事实。2004年6月16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海南省委党校文凭“批发案”》,分析了令整个党校系统蒙羞的海南省委党校文凭“批发案”,读来令人震惊。2006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专栏报道:四川省南充县委党校函授招生考试中出现抄袭、代考等严重舞弊现象。媒体的报道,特别是英特网的炒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给各级党校的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执政党的社会形象。党校文凭尤其是函授学历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的质疑,党校的函授本科文凭不能报考司法资格。于是在2006年,原中央党校曾庆红校长叫停函授办学。函授教育作为党的干部培训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转为短期培训轮训。
有的文章把党校学员学风问题归纳为“六大歪风”:笑纳下属“慰问”,沉湎于觥筹交错之中。相互吃请,礼尚往来。跑门子,拉关系,功夫用在了校外。车来车往,他来你送;进出自由,胡作非为。学校管理松懈,甚至是放任自流。体会文章难动笔,他人捉刀来帮忙。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学员身上,但影响极坏,危害性大。
(一)学员学习动机不纯。进党校培训学习,机会难得,本该刻苦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与业务能力,但一些干部却把进党校学习视为个人升迁的一种途径,视为拉关系走后门的一个好机会,使一个本来应该充满学习、研讨、探索气氛的地方,成为一个“公关”、“社交”以至行贿受贿的场所。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一部分学员进党校,有的学习动机不纯,而且动机又不只是一种,就是为了“养养神、认认人、串串门、拿张文凭”,可以结交一些朋友,拉拉关系,解决一些个人实际困难,为受请托的亲戚朋友办点实事;全国各地党校的情况大同小异,学风不正,带有普遍性问题,不但主体班次,函授班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甚至更加严重。有的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效果不佳,平时不重视学习,不善于学习,认为学理论没有用,一听到学习就喊没有时间,顾不上,却整天忙于不必要的应酬。有的学习不刻苦,马马虎虎,应付了事,满足于一知半解;有的人喜欢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在学习中摆样子,热衷于“做秀”,甚至说的一套,做的一套,一边学习马列主义理论,一边干起违法犯罪勾当。如2000年4月,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第一次到中央党校学习,他不仅自己不学习,反而搞了一个陪读班子。他在党校院里住,陪读人员在外边租了房子,替他“捉刀”写平时交流座谈的发言稿和毕业论文。马向东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被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也是组织一班人马代写的,雇“枪手”写文章,自己却跑到外面去狂赌豪赌,讲党性锻炼,夸夸其谈,实际上,其行为非常恶劣。有的人讲究实用主义,理论联系实惠,“只认顶头上司,不认真理”,内在驱动力不足,对学习不感兴趣,教与学、学与用相脱节,老师讲的系统理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讲“三基本五当代”,他们认为是讲大话,大道理不实用,倒是对那些技术性、操作性的知识喜欢听,甚至低级趣味、黄段子、鬼点子受欢迎。
党校是官场的一角,不是世外桃源,党校的学风、校风是党风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缩影。党风和社会风气不好,必然影响到党校的学习风气。个别领导在用人问题上出现腐败现象,不看政绩看关系,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到党校学习培训与组织上提拔重用没有挂钩,党校只管培训,提拔干部是领导和组织部门的事情。出现“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学而不识、学而不用”,一定程度挫伤了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官本位”问题不解决,中国的许多问题就难以解决。
(二)党校管理不严,甚至是放任自流。党校校风不正,问题虽然出在学员身上,但跟学校管理松懈有关。党校主体班的学员大多数有一定的领导职务,有的职务甚至还比校长的职务更高,权力更大,而学员的人事关系又不在党校,这在客观上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深层次原因还是党校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怕得罪人。学员学不学,学得怎么样,与学校无碍,如果管理严了,以后就不好找学员办事。因此,虽然各级党校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学员管理制度,但在执行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学员逃课不管,不认真听课不管,考试作弊不管,作业和论文叫人代写不管,随意吃喝、游山玩水也不管,不少教职员工还经常接受学员的吃请。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教学质量不高。以前,在党校教育中,培训内容上下“一般粗”、不分班次对象“一锅煮”,针对性不强,质量和效果不好。一些教员讲课理论深度不够,回答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个别教员文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明显不如学员;学校管理人员文化理论素质也不高,不少人只能做一些服务性的工作,在组织研讨、回答问题和对学员的学习指导等方面力不能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领导干部在党校培训的积极性。
三、思考与建议
党校学风问题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组织以及党校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铲除这股歪风,亟需采取如下对策。
(一)党委重视,明确党校培训的指导思想。一级党委配有一所党校,党校办得怎样跟当地党委重视程度有关。党校承担着教育培训干部的重要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着我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和执政方向。由于党校培训对象的特殊性,如果党校学风不正,势必影响校风、党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产生难以估量的不良社会后果。因此,必须坚持“党校姓党”的原则,高度重视党校干部教育中的学风建设,把它列入党校工作的首要问题。列入党委的议事日程。俗语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过问就不难!”
(二)加强教育,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要解决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就必须重视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使全体干部从思想上筑起反腐防腐的防线。近年来,中央反复强调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治军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高素质就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而从思想上讲,就是要有坚强的党性,宽阔的视野,务实的战略思维能力,归根到底要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因此,各级党校要切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实事求是,不做表面文章。真正静下心来,系统学习“三基本五当代”知识,提高学员的理论素养,培养“世纪眼光”,塑造“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三)学用结合,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大规模培训干部以来,每五年就会轮训一遍。并非凡是进党校学习都会被提拨重用,不要认为进党校学习是提拔前“镀金”。调训学员,党校要管,单位要管,组织部门要管,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管,形成一种多管齐下的管理模式,凡是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选人用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和幸福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切实提高选人用人水平。把党校培训与组织部门用人相挂钩,建立干部培训的学籍档案和老师评价机制,供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时参考。按照现行体制,我们党校教师只能尽量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

(四)多管齐下,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有的认为,监督官员是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哪里有官员腐败了,就认为是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不力。事实上,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才上是真正的英雄,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对官员的监督不仅要依靠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更要依靠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精神,只要每个人都行动起来,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要建立多层次、网络状的监督体系,互相配合,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必须从严管理,依法治校。

(五)强化管理,提高党校自身建设。一是要完善学习和管理制度,严肃纪律;二是不断提高党校教职工总体素质,树立正气,能胜任本职工作;党校学风问题是一个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必须重点抓好引导工作。教师为人师表,要用教风、教态引导学员,用规章制度来约束学员,把人性感化与师德感化结合起来。“三基本五当代”仍然是党校教学主题,要把旧题讲出新意,认真备课,站着讲课,内容丰富,注意理论理想实际,讲课内容要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要把提高素质与能力相结合,适应成人教育的特点,探求教学方式方法。三是强化党校管理,既严格管理教员,又要严格管理学员;通过强化管理和严肃纪律,树立风清气正的党校学风。
总之,端正学风,使党校成为党员干部的阵地和熔炉,需要学员、党校以及党委组织、纪检部门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学员要明确学习的目的性,加强党性锻炼;党校要严格管理,增加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学风问题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树立良好的学风。通过改进学风,全面带动党校的其他作风建设。
参考资料
1、《应当关注党校的学风建设》评论员文章,载于《领导科学》2004年第21期。
2、王捷《铲除党校歪风亟需解决五大问题》,新华网,2007-7-20/2007-9-4.
3、李丽《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基层党校学风建设》,载于《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4、梁志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改进党校学风》,载于《领导之友》2002年第1期。
5、陈振锟《学风建设事关党校的生命》,载于《福州党校学报》2004年第5期。
6、李高山《关于学风建设的几个问题》,载于《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7、田继贤《也说党校的校风》,载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7-7-16/20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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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4]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批准拆迁的证明材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入比例及原因。

第四条 被拆迁入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租赁被拆迁房屋的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裁决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申请日期。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裁决机关对收到的裁决申请书,应当予以登记,注明收到申请书日期,并向申请人出具裁决申请资料收件回执。

第九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裁决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超过拆迁期限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漏列被拆迁关系人的,应当追加为当事人;发现缺少必要资料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当组织调解,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其他人员经裁决机关同意,可以作为旁听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可在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被拆迁房屋现场张贴通告,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调解并主张权利:
(一)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
(二)当事人通讯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
(三)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当事人调解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裁决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裁决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决。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于以确认。

第十六条 裁决案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作出前以书面形式向裁决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承办人员暂停本案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裁决机关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裁决书存在书写笔误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补正。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补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裁决案件的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拆迁入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房屋被拆迁的范围未明确的;
(三)正在办理确权、评估或者代管手续的;
(四)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拆迁补偿安置,需裁决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
(五)本案的处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
(六) 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需要通告送这被申请人的;
(七)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齐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裁决机关决定中止裁决的,应当制作(拆迁裁决中止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告知理由。
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中止情形消除后,裁决机关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结裁决案件的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立案前同一房屋已签订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立案前同一房屋拆迁纠纷已由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或者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三)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造成裁决中止,中止期间超过2个月的;
(四)裁决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不请求撤回裁决申请的;
(五)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者放弃参加裁决的;
(六)申请人撤回裁决日申请的。
申请人申请撤回裁决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裁决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调解通知书、通告、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止通知书、终结通知书、准许撤回申请通知书、裁决书等裁决文书应统一格式,注明日期,并加盖裁决机关拆迁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裁决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组织拆裁决专家委员会,由委员会以市政府名义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人可以向裁决机关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向裁决机关提出强制拆迁申请的提交下列资料: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情况说明;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入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二十五条 决定行政强制拆迁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行政强制拆迁案件组织听证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裁决机关领导班子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出《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可以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本部门的名义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第三人发出限期拆迁通知,限期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搬迁。

第二十七条 枚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限期内自行搬迁的,强制拆迁程序终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没有自行搬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制定具体强制拆迁方案,明确参加强制拆迁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与分工。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被强制拆迁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代表应当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在有关执行记录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的财物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内的所有财物运抵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后,交被强制拆迁人签收。被强制拆迁人拒绝签收的,办理公证提存。
公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到强制拆迁观场协助执行。

第三十条 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负担,强制拆迁时,可先由拆迁人垫支。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强制拆迁过程制作笔录,并制作强制拆迁报告。

第三十二条 裁决文书、强制拆迁文书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被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其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可采用挂号函件或者特快专递送达。被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或者邮寄代理人。签收日期或者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拒绝签收有关文书或者邮件的,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被送达人的工作单位应派代表到场见证,送达人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情况,把有关文书留在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送达。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被送达人数众多的,在被拆迁房屋或者被送达人住所地张贴有关文书,自张贴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裁决案件、强制拆迁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 裁决案件工作人员或者强制拆迁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强制拆迁入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科技与环境部谅解备忘录》,自2002年10月1日起,中国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产品必须经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口至越南,越南海关将据此通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越南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生产厂商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二、国家认监委指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地址:北京朝外芳草地西街15号,总机010-65007744)自2002年5月1日起,受理出口越南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生产厂商的产品认证申请。
三、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的检测工作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宝鸡)、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等4家机构承担,摩托车头盔产品的检测工作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空军第四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3家机构承担。
四、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和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已包含在内。本次公告同时公布《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请认证机构按照实施规则的规定开展上述产品的认证工作。

附件: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二年四月一日


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1 适用范围 3
2 术语 3
3 认证模式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认证申请 3
4.2 型式试验 3
4.3 初始工厂审查 4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4.5 获证后监督 5
5 认证证书 6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6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6.2 标志加施 7
7 认证收费 7




附件1摩托车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所需资料 8
附件2检测项目 10
附件3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2 术语
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定义见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不同生产厂的头盔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结构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材料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规格尺寸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 送样原则
按认证申请单元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每一认证申请单元送样6顶。
4.2.2.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见附件2。
检测依据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样检测。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
4.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4.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
4.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摩托车头盔生产企业,应在获证的头盔产品上加贴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
7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所需资料
1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企业技术条件(国标、企标或技术条件等)
2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2.1 头盔结构及技术参数汇总表,见表1
2.2 外观照片(前、侧面各一张)
3 相关的检测报告
4 生产企业概况:
4.1 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4.2 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3 关键外购件、原材料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4.4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
4.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
5 产品使用说明书
6其它资料
表1 头盔结构及技术参数汇总表
生产企业:
商标
型号
结构
材料
规格尺寸
种类


附件2:
检测项目

依据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检验时,检测项目、要求及其方法见表2。
表2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
序号 检测项目 要求章条号 检测方法章条号
1 结构、规格尺寸 4、5.1.1、5.1.2、5.1.3 6.2
2 保护范围 5.2.1 6.2
3 质量 5.2.2 6.3
4 视野 5.2.3 6.4
5 护目镜 5.2.4 6.5
6 佩戴装置强度 5.2.5 6.6
7 吸收碰撞能量 5.2.6 6.7
8 耐穿透性能 5.2.7 6.8
9 标志 8.1 目视
备注 第7项高温、低温、水浸各检二顶。

附件3: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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