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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关系/刘亚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4:15:50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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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关系

刘亚利


  物上存在他物权时,当该物被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如上所述,他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如地上权等请求妨害除去或妨害防止。此时,一物之上他物权的请求权与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关系如何,不无探究的必要。笔者认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即一方放弃或丧失并不影响他方的存在和行使。同时,二者也是共存的,即当物受有妨害时 ,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皆得有物上请求权,以维护各自的权利。二者虽可共存,但是又存在着一定冲突。如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向所有人返还,而他物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则是请求向他物权人返还。此时,若支持所有权人向自己返还的请求,将发生所有人取得较物被第三人侵夺前大的权利而侵害用益权人的利益的结果。因为,物的所有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后。仅处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若竟请求向自己返还,则使自己变为直接占有人。从用益权人方面考察,原为第三人的无权占有,现变为所有人的无权占有了。所以,所有人不得请求向自己返还,仅得请求向用益权人(他物权人)返还。使自己回复本来的间接占有的地位。但是,于他物权人放弃其请求权时,所有人得请求向自己返还。
  但是,当物上存在着抵押权或留置权,该物因被侵夺或遗失等而丧失占有时,他物权人与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关系颇值探讨。由于占有不是抵押权的内容,因此,抵押权的标的物的占有被他人无权占有之时,仅发生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当留置权的标的物非以侵夺方式而丧失占有时,该留置权随之消灭,同时,原留置权人也无占有之诉提起的条件。于是,此时与上述情形相同,即仅所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有存在的余地。但当留置权标的物被侵夺时,该留置权人得提起占有之诉。然而,此时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得请求向所有人返还,不无疑问。若承认此点,无异于承认所有人从留置权人处抢夺留置权标的物的合法性,也无异于纵容所有人指使第三人从留置权人处抢夺该物,则留置权人的权利将徒有虚名,而没有法律的任何保障。对留置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此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仅得请求向留置权人返还。但是,占有之诉罹于时效或被放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得请求向所有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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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筑〔2003〕1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效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特制定《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上发布地址(http://www.gzcc.gov.cn)

  附件: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效地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研究,对广州地区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将实行设置投标限价的制度,规定如下:

  一、投标限价的设置工作由业主负责完成。业主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招标工期以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和要求,组织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与招标内容相对应的投资概算或投资预算,审核、确认的结果将作为“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中或开标二十四小时以前予以公开。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招投标答疑会议的内容对“投标限价”有影响的,业主应及时组织复核、调整和确认,并在开标二十四小时以前公开确认结果。

  二、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凡投标总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标书”。

  三、经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的招标项目“投标限价”应在发给正式投标人的同时报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四、本暂行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吉林省森林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森林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森林铁路(以下简称森铁)行车安全正点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森铁列车与其他车辆(含拖拉机、爬犁)碰撞和森铁路外人员(含非正在岗位执行任务的森铁职工和未持有效乘车凭证的旅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森铁列车(含轨道车)在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撞轧行人、牲畜,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牲畜伤亡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第二条 森铁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森铁列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工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做到护桩、法定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防护设施不全,或森铁职工失职造成的路外伤亡事故,由森铁部门负责
,对责任者要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条 森铁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和集体单位,要与森铁部门密切配合,搞好联防,经常对沿线人民群众进行森铁安全常识和爱护森铁的教育,维护好森铁的正常铁序。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森铁损失者,应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
1、在森铁路基、无人行道的森铁桥梁上和隧道内行走、乘凉、坐卧钢轨或行驶车辆;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穿越、拣拾煤渣杂物或扒树皮等;
3、钻车、扒车、跳车、钻杆、跳栏和无票乘车;
4、在森铁路基两侧打晒农作物或在路基两侧各十五米内放牧牲畜;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森铁道口。
盲、聋、呆傻人员,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森铁线路或无人看守的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看护人负责。
儿童、小学生因拆、动森铁设施,投、放障碍物造成伤亡和森铁损失的,由其家长负责。
森铁列车在运行中,撞轧无人看管的散放牲畜,造成森铁损失及牲畜伤亡的,由畜主负责。
第四条 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在区间发生的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对事故现场要作出记录和标记,将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抢救,死者及时移出线路,尽快恢复正常行车,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邻站,并逐级上报森铁管理处和林业局。如伤亡者属非林
业职工家属,林业局还应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条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由林业局负责主持,各有关部门及伤亡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如伤亡者属非林业职工家属,还须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遇有森铁列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事故,交通监理部门必须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任务是
:调查事故情况,作好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路外事故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造成的伤亡,责任属于伤亡者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的,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补助费和粮票,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负担;因伤致残,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林业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死亡者,林业部
门可给其家属一百至一百五十元丧葬补助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2、凡属森铁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被停发的工资或工分,均由林业部门负担(其工资或工分可按本林业局职工平均工资付给),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用粮票,应由本人交纳。同时,林业部门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抚恤
费,其标准是:成人(含应购买全票的儿童)最高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应购买半票的儿童,最高不得超过七百五十元;应免票的儿童,死亡者只补助一百元以内的丧葬补助费,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可比照半票儿童处理。
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及时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家属或单位负责领回,林业部门从鉴定出院日起不再支付其住院费用。确属无家可归或无户籍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
3、持有效客票乘坐森铁客车的旅客或经批准并有便乘命令的便乘人员,及乘坐森铁专用工程列车执行施工任务的外包人员,因森铁部门责任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可按本规定的第六条2款处理。
4、借森铁自杀、他杀的,林业部门不承担任何费用。凡在林铁上从事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并应视违法情节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地方公安部门会同林业公安部门共同处理,费用由林业部门负担。
第七条 各种机动车辆通过森铁道口时,必须执行“一慢(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严禁冒险抢行。凡通过森铁道口时发生撞车事故,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负责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根据责任大小合理负担。非森铁道口,严禁任何车辆通过。

任何单位都不许在森铁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在处理事故中,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防碍开通线路和森铁正常行车。对无理取闹、有意拖延、拒绝处理、影响森铁正常运输秩序和森铁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林业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于制造事故,破坏森铁设施,扰乱森铁秩序的
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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