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简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53:10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刘成江


  从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其中,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格外引人注目。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犯罪现象有增无减
  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据统计,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63人,1995年上升到152755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率。1988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占15%,比1987年增加13.79个百分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违法犯罪呈现低龄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 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例如,北京市2002年8月宣判的“蓝极速网吧”放火案,被告人因对网吧服务员不满而起意报复,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名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另外,还有一参与放火者不满14岁。
  据公安部门统计,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在校生作案从1984年的31149人上升到1993年的84863人。1995年,河北省共抓获16岁以下的案犯2235人,比1991年上升了近50%,而小学生犯罪人数上升了78.5%。这一变化,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犯罪类型增多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盗窃,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主要与其物质需求增大,自我意识发展等有关;此外,高消费、超前消费、物质攀比等社会风气,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对某市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批捕犯罪嫌疑人数据调查:在14岁至18岁的全部61人中盗窃犯罪人数为28人,占总数45.9%;抢劫为23人,占总数37.7%。陆某是一名在校生,以前成绩优异,可自从迷上电子游戏后,一学期上课的时间不超过十几天,整天在游戏房里打游戏,后来为了支付游戏花费,竟然偷盗同学家里2万多元钱。在悔过书中,他沉痛地写道:我第一次玩电子游戏,就被它那虚拟世界里的节奏、情节、色彩迷住了。从此我无心上课,把钱和时间都花在游戏上。渐渐地我已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为了弄到打游戏的钱,我向同学伸出了罪恶的手,最后当冰冷的手铐拷住了我的双手时,我的整个世界都沉落了,一切都凝固成了两个字“GAMEOVER(游戏结束了)”。
  四、 结伙犯罪较多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2000年4月,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以王某为首的8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举摧毁了这个疯狂的抢劫、盗窃团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个犯罪团伙中最大的18岁,最小的才15岁,从96年6月以来,多次持刀拦路抢劫出租车、疯狂盗窃摩托车等,有时一周内作案几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五、 违法犯罪突发性强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常常心血来潮,一时冲动,遇事不冷静思考,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如:1999 年10 月22 日犯罪分子14 岁的小阌,因为不服本班班长小强的管理而发生口角,随之将小强打倒在地,然后用刀照着小强的颈部猛划一刀,鲜血喷涌而出。此时的小强发出恐怖的呼叫:“饶了我吧,我对谁都不说”。然而,凄惨的叫喊,淋漓的鲜血并没有唤醒小阌的良知。他一手捂住小强的嘴,一手拿刀照着小强的颈部又狠狠的划了一刀……直到将小强活活杀死。
  (六) 以暴力犯罪为主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杀人、抢劫、伤害等犯罪日渐增多。据某法院少年庭对2000年以来共审结的170件案件分析,其中伤害案件29件,占17.1%,抢劫62件,占36.5%,暴力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某市仅2002年1~12月份,未成年人涉及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案件就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数的14.8%,而去年全年前三类案件只占总数的9.2%,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且违法犯罪手段残忍。例如2000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某市范某(14岁)为盗窃钱财,在该市某旅馆里用双手卡住陈某(12岁)颈部,又用电视线缠绕其颈部,致陈某死亡。
  (七)“激情犯罪”增多
  “激情犯罪”比率上升。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有的青少年竟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如杨某为了争购一张电影票与程某引起争执,杨心怀不满,跑回家里拿出凶器,将准备回家的程一刀捅死。像这种没有明确犯罪预谋、犯罪动机和比率上升。作案对象,而是在一定外界条件刺激下形成狂乱情绪的“激情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占有相当多数。
  (八)模仿黑社会犯罪初具苗头
  青少年犯罪的比率逐年递增,犯罪手段逐步升级,犯罪危害逐渐加重,青少年“黑社会”已经初具苗头。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青少年犯罪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更是时下社会问题的一大难点。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人员主要是易犯罪的青少年群体,这些青少年中,大多数在学校期间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处于违法犯罪的前沿和边缘,或者干脆已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易犯罪未成年人群体,这些模仿黑社会的青少年有着相对固定的生活圈、交际圈、拉帮结伙在互相影响的作用下,形成了团伙。这些人好逸恶劳,讲究享受,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哥们义气严重。而随在犯罪手段上表现为,以武力为后盾,主观恶性强,具有凶残性和公开性。模仿黑社会犯罪的青少年,往往遇到争端便采取暴力手段解决争端,而且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如河南某县公安机关在整治某厂子弟学校的治安秩序时,发现该校由“双差生”组成的所谓“大刀帮”、“青龙帮”、“飞虎帮”、“蛛蛛帮”、“小青龙帮”等学生帮伙7个,涉及61人,其中小学生51人,他们专门从事诈骗、抢劫同学财物、破坏教学秩序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

第149号


《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逐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内部审批);
(二)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
(三)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其他政府财政优惠待遇的审批;
(四)有关宗教民族政策事项的审批;
(五)有关民政优抚、社保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审批;
(六)对民事关系、民事权利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各类备案审查;
(八)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设定、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信赖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条 (管理职责)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及其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行为的规范化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和实施

第六条 (设定原则)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市政府认为确需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可以按照合法、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后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第七条 (定期评价)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我市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评价,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依法定程序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适时对本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取消或者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项目调整)
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由市和区(市)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依法增加、取消、变更其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应当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消的,应当提出取消后的管理办法,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
第九条 (实施主体)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和区(市)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第十条 (初审限制)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
市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调查、勘验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调查、勘验条件和标准。
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调查、勘验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不得指定实施组织。
第十三条 (实施规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按下列内容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内部审批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公布。
(一)审批和登记的内容;
(二)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三)审批和登记数量限制及方式;
(四)审批和登记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八)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九)审批和登记程序;
(十)审批和登记时限;
(十一)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对相同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同的处理决定。
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工作,由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 (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受理处理)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和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并注明不受理原因;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并注明应受理的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当场更正或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六条 (审查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是,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书面承诺的办理期限应当少于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和登记决定。
第十七条 (审查决定)
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审批和登记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和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有关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十八条 (审批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和登记的决定,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收费禁止)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不得收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监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获得审批和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将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予以监察。
第二十二条 (报告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报告上年度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包括审批和登记事项、申请审批和登记情况、审批和登记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报告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参照执行)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事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行业协会、商会对其行业内的有关审批和登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规定,在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审批和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是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当前,我部的调查研究工作还存在不深不细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我部调查研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部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加强城乡规划调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建设节约型城镇方面,在加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方面,在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方面,建设部门的任务很重,需要制定的政策、法规、标准很多。新形势新任务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实际,摸清情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增强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准确地把据大局,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分清主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战略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二、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1.领导干部带头调研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下达的重大研究课题,以及影响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定题目、搞调研、出思路。部党组成员、部“三总师”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带头深入基层,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做好调查研究。司局级干部每年应安排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
2.年度重点工作调研制度。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在安排年度工作时,要围绕国务院和部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调研计划,提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由办公厅综合汇总,提出部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整合调研力量,把调研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重点调研课题,部领导新自主持,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发挥学会、协会及部属单位的作用,开展专题调研。
3.结合日常工作调研制度。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结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发现和总结基层的好经验、好办法,上报部里推广。
4.调研成果评估考核制度。 列入部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按计划完成并形成调研报告。部对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的调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考核。优秀调研成果,在《工作调研与信息》及部机关内网上刊登;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上报国务院;并将重要的调研成果及时推广、运用到决策中去,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和工作基础,适时制定、修订或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部每年要将优秀调研报告汇编成册,供学习交流。

三、改进调查研究工作方法

1.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调查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工作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用全面的、发展的、系统的观点,求真务实,调查新情况、研究剖析问题、提出新举措,不断完善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法规和工作机制。
2.总结推广基层经验。调查研究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吸收群众的智慧和基层的经验,增强决策的群众基础,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保证政策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部内外专家学者在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各级领导在决策过程中,要以多种方式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善于借助政策研究单位和其它研究机构的力量,多向他们交任务、出题目、提要求。政策研究单位要广开调研信息渠道,在协助部领导做好调研工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4.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全方位了解。不仅要向领导机关了解情况,还要向基层单位了解情况;不仅要向领导同志了解情况,还要向普通干部和人民群众了解情况;不仅要在建设系统内了解情况,还要向服务对象了解情况,并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特别要注意听取一线人员的意见,尽可能把握整体情况,防止以偏概全。
5.坚持把调查研究与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调查研究要立足于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调查要坚持务实,掌握第一手材料;研究要坚持求真,把握倾向性问题。总结规律性的经验。根据调查研究的目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将召开座谈会与到第一线考察询问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共同探索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