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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朱亚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13:38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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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催眠技术

朱亚伟


提要:

  催眠侦查是基于心理学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通过催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击证人,引导受测者放松心情,减低其潜在压力,痛苦与恐惧,使其集中潜意识,正确回忆其曾经经历或见闻过而存储于潜意识之下的事实,发展有利于案件侦查的线索,协助发展侦查方向,为勾画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提供相关依据的新型侦查方式。首先,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英国内政部及美国联邦侦查机关制定的关于侦查催眠的原则,提出几点适合于我国的侦查催眠原则,用来作为我国进行催眠侦查时的参考。其次,依据催眠理论的方法和过程将侦查催眠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与被催眠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阶段、侦查催眠的准备阶段、诱导式催眠逐步向深度催眠状态加强阶段、导出案件相关资料阶段和解除催眠作用阶段。再次,对侦查催眠中使用的相关技巧进行简单介绍和分析。最后,对侦查催眠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催眠侦查;催眠原则;催眠过程;催眠技巧;注意问题


引言:
  随着侦查环境进入变动交替时代,侦查人员应致力拓展侦查思维,发展侦查方式,为我国犯罪侦查注入新的侦查观念。催眠侦查作为新的一种侦查方式,有利于发展案件侦查的线索、勾画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协助发展侦查方向。

  当前,我国社会环境随着民主改革日益提高,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之际,人权保障愈发受到重视,影响所及势必使打击犯罪的侦查工作备受掣肘,作为警察将陷于维护治安和保障人权的两难之间。因此,为避免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发现事实的职责下身陷法网,在侦查环境的变动交替时代,侦查人员应致力拓展侦查思维,发展侦查方式,为我国犯罪侦查注入新的侦查观念。
  在我国,当犯罪发生以后,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的认知,除了部分案件由侦查人员主动发现外,大部分均来自目击证人或被害人的供述。而一般目击证人因认知上的偏见或掺杂个人的臆测或扭曲,时常导致不正确的证词出现,如有利害关系更容易造成说谎;被害人易因惊吓造成精神创伤,导致回忆困难或不愿再回忆不愉快的犯罪案件;再则受时间推移的影响,被害人和目击证人会遗忘曾经经历过的事件细节,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意见的影响,从而导致供述的正确性发生变化,使侦查人员无法确实了解犯罪过程,掌握案情,进而使侦查方向发生错误,陷于迷雾之中,无法突破案情。然而,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在国外,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如果遇到侦查陷入困境,无法顺利破获案件时,便使用催眠技术协助发展侦查线索,为侦查犯罪提供相关参考。
  催眠侦查作为新的一种侦查方式,使始于1962年美国催眠学家Bryan和Arons的大力倡导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侦查方式。它以催眠术来破获案件,基于心理学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通过催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击证人,应道受测者放松心情,减低其潜在压力,痛苦与恐惧,使其集中潜意识,正确回忆其曾经经历或见闻过而存储于潜意识之下的事实,发展有利于侦查的线索,勾画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协助发展侦查方向的新型侦查方式。
  1976年7月美国桥奇拉州发生二十六名学生和司机被蒙面歹徒绑架。被绑架的学生和司机随即被歹徒埋到该州以采石场地下。其中司机和两名年纪较大的学生挖掘出地面顺利逃出。该名司机在正常状况下被询问,但其回忆并不完全,警方无法得到有利信息,随将此案置隔起来。后来美国联邦调查局接管此案,鉴于司机曾看过歹徒货车车牌的两个号码,因此考虑运用催眠。司机经过检查,符合催眠条件。司机于是被催眠到一种普通的催眠状态下,以年龄倒退法把时光倒退到绑架的当日下午而,利用心像屏幕控制回忆状况。在催眠过程中,除了歹徒车牌的一个数字外,司机成功回忆出全部过程及车号,美国警方随即破获了这起举世著名的桥奇拉绑架案。在1986年美国田纳西州法院审判Bradlley County 持枪抢劫和二级谋杀案,1987年美国堪萨斯州法院审判Frank Rock故意杀人案和1988年美国北达科他州联邦法院审判一场肇事案件中,均不同程度的采用催眠证人的回忆当作证据。由此可见,催眠运用于司法方面最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个是运用在侦查或收集证据方面,这仅仅是利用催眠获得证人的回忆资料,协助犯罪侦查;第二个目的是使用催眠证人的回忆当作法庭上的证据,为法院审判提供资料。
  侦查催眠运用催眠年龄倒退的技巧,使被催眠者重新体验过去某一时间曾发生的事件,以增强记忆的方法。因被催眠者在催眠过程中的反应为一系列顺从行为,需要催眠者与被催眠者之间有某种程度的合作关系。因此,依据催眠原理,适合侦查催眠的对象是证人或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要实现高质量的侦查催眠,就需要深入了解进行侦查催眠应遵循的原则、侦查催眠的方法与过程、侦查催眠的技巧以及在侦查催眠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进行催眠侦查应遵循的相关原则
  为了保证催眠的公正合法性,侦查人员和催眠者必须遵循特定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英国内政部及美国联邦侦查机关制定的关于侦查催眠原则,提出以下几点,用来作为我国进行催眠侦查时的参考。
1、接受催眠的对象是自愿参加,不受任何干涉或胁迫。
2、接受催眠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目击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催眠师必须是催眠经验丰富的合格精神医师或心理医师。
4、侦查人员只能对催眠者提供案件的最基本资料。
5、侦查人员不能担任侦查案件的催眠师。
6、催眠师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或本案的当事人没有某种利害关系。
7、被催眠者应当在催眠前对催眠者叙述他所知事实,并记录在案。
8、在催眠实施时,应该对催眠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在催眠过程中,至少有两名侦查人员参与,保证催眠的合法性。
10、催眠所得结论的价值性与证据性均须有相关的证据得以最终证明。
11、为保证催眠侦查的真实可靠性和公正合法性,催眠侦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交予相关机关进行鉴定。

二、催眠侦查的方法与过程

  催眠通常是指两个人之间许多内外在过程中的一种互动。这些过程是彼此互不独立的存在,包括选择性的注意力、想象力、顺从、角色属性、扮演及放松、暗示的感受等。而暗示则为催眠的重心,暗示就是催眠者给予被催眠者一个观念,而被催眠者会有一种强迫,自动性质的反应。由于暗示而把注意力集中到某一个观念,其它的观念就自然的受到抑制,而成为精神统一的状态,接着就发生和这种观念一致的身体运动,而只要有这些微微运动的方式,自然会产生一种运动强化的交互作用,如果在加以适当诱导,观念运动更容易激烈,更容易接受暗示,从而使被催眠者进入催眠状态。
  在心理学中,将催眠状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催眠状态为轻度状态。催眠诱导法中,最确实容易的方法就是利用“观念运动”。观念运动就是使暗示表现在身体的运动。简单的观念运动暗示就是手臂的上升,另一观念运动的暗示使姿势的摇动。观念运动一发生,就标志着被催眠者进入轻度催眠状态。第二阶段催眠状态为中度状态。它是观念运动暗示与改变身体知觉的意识即改变观念知暗示相结合,使身体的某些生理反应发生变化,如心脏跳动速率的变化。第三阶段催眠状态为深度状态。这种暗示直接改变人当时的感受,致使人觉得时间不是过的很快就是很慢,甚至于遗忘。有关侦查的催眠便是运用催眠过程中这一年龄退化暗示,即暗示被催眠者重新回到过去曾经历过的那一时光,让他再次体验该事件的感受,从头到尾向侦查人员叙述整个发生的过程。由此依据催眠理论的方法与过程,可将侦查催眠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与被催眠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阶段。这是进行侦查催眠的基础。为了缓和被催眠者的焦虑和消除催眠过程中的神秘性,应在催眠进行前预演催眠时要做的步骤,并提供被催眠者一些有关遗忘的原因和恢复记忆可能性的简单解释。
第二阶段:侦查催眠的准备阶段。这是进行侦查催眠的必要前提。这一阶段要求催眠实施者与侦查人员知晓基本犯罪资料,用以了解案情,同时也需要了解做侦查催眠的整个背景及受催眠者的身体状况,包括是否有脑部损伤,听觉是否损害,是否有精神方面症状等问题,决定是否需要有特别的诊断。其次考虑催眠环境、地点、时间是否适当,尽量避免影响被催眠者的情绪。
第三阶段:诱导式催眠逐步向深度催眠状态加强阶段。这一阶段是催眠者令被催眠者进入轻度催眠状态后,应逐步强化对被催眠者的暗示程度,加强受测者的身体感受性。这一阶段是侦查催眠过程中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到催眠侦查能否成功。因此需要催眠者把握好深化技巧,典型的深化技巧有:从十倒数到零的倒数法,意念运动法如使被催眠者感受手臂漂浮在空中、身体失重等,以及心像暗示法包括使被催眠者想象高山、沙滩、城市等。
第四阶段:导出案件相关资料阶段。为了帮助被催眠者恢复记忆,应确定犯罪现场和时间的变向。为了配合被催眠者回忆的步调,通常使用自由的诱导指令。在这一阶段应运用警方相关专家对被催眠者的描述加以描绘,便于取得最佳效果。
第五阶段:解除催眠作用阶段。通过催眠者诱导被使催眠者的情绪逐渐平静,放松及恢复正常。帮助被催眠者清醒的方法有数数字法或催眠者自己的诱导方式。待被催眠者完全清醒后,催眠者应回答被催眠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三、催眠侦查中的相关技巧
(一)、放松技巧:在许多诱导程序中,通过结合各种松弛技巧的方式(如重复暗示放松、镇静、平静等)来获得最佳效果。然后再暗示身体不同部位出现有沉重感觉(如四肢无力、模糊、疲倦等)。在侦查催眠过程中,放松与沉重的暗示必须很缓慢的进行。在暗示被催眠者身体的各个部分放松或沉重前,须有技巧性的暂停。这种方法不仅在时间上允许被催眠者对暗示内容的了解与融入外,也能使被催眠者充分发挥想象力看到所暗示的影像。因此,在放松暗示阶段需要有技巧性的停顿,稍做暂停后立刻变换另一暗示。将其切分成多个短节奏的拍子,并进行匀整和谐的变换 ,是催眠的重要秘诀之一。
(二)、沉重手臂暗示技巧:在放松之后,通常使用“沉重手臂”的暗示。这种暗示经常当作催眠深度的指标。在标准的催眠技巧中催眠者通常对被催眠者进行重复的手臂沉重暗示。这个暗示很巧妙地把手臂沉重和进入更深层次的催眠状态结合在一起。
(三)、深化催眠技巧:如果被催眠者必须要有某种较长时间保持催眠状态,应该使用深化催眠技巧。这种技巧与放松技巧大致相同,一般使用从十到零倒数法。
(四)、想象看到影像的技巧:因为看影像的技巧在回忆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通常最有效的方法是暗示被催眠者想象自己是坐在电影院里或坐在电视机前,而被催眠者曾经体验过的故事正在一幕幕的出现在屏幕上,并暗示被催眠者可以安全的再次体验该事件。如此设计能使被催眠者将他们的思想放射到心像屏幕。在这一过程中,催眠者应该注意,不要过多的对被催眠者进行提示,以免对被催眠者产生干扰。
(五)、适时修正催眠技巧:通常要使被催眠者达到某种状态,可以使用多种不同的诱导方法,然而在催眠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某种突发的环境状况或被催眠者个人性格上的需要。应此,在催眠侦查过程中,要能适时修正催眠诱导方法。当发生类似情况时,催眠者要进行某种干扰,并且巧妙的善用将这种干扰并入被催眠者的暗示,将这种突发情况变为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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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 4月 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由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人事、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在市政府组织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三)确定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
  (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筹备委员会下设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四)筹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第五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面向基层,发扬民主,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二)农民劳动模范,由村民委员会民主推荐,上报乡(镇)、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三)个体劳动者劳动模范,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民主推荐,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本条(一)项规定的程序执行;从事个体劳动的,按本条(三)项规定的程序执行。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应当经工商、审计、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
  (四)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未改正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
  (十)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大会闭会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并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命名机关颁发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命名机关可以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申报,经命名机关批准撤销。同时收回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劳动模范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濒临破产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停发职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不低于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60%为劳动模范垫付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

  1997年1月1日之前离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按月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其标准为: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50元;获2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60元;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70元;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80元。

  1997年1月1日之后,本《规定》施行之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待遇未落实的,荣誉津贴以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发放。标准为: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6000元缴纳;获2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7200元缴纳;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8400元缴纳;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按9600元缴纳。

  按月缴纳不足10年的,所在单位应当一次补齐不足年限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本《规定》施行后命名的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在届内一次性发放荣誉津贴8000元。
  
  本届内获得同层次荣誉称号的,不重复享受在职荣誉津贴;获得多种层次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层次荣誉称号津贴标准享受在职荣誉津贴。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费用,企业在工资总额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六条 获得市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称号的,可以给予该单位或集体全体职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和形式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经费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劳模所在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模范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所在单位应按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的基础上,市劳动模范提高20%,市特等劳动模范提高30%。提高后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每次不得超过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支出的100%。

  第十八条 劳模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模范住院就医时,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25%;
  (二)获2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50%;
  (三)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75%;
  (四)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100%。

  补助费用在劳模所在单位为市以上劳动模范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劳模所在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时,应当为劳动模范缴足至70岁的补充医疗保险金。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定期组织劳模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变。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身体检查。劳动模范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年龄在30周岁以上39周岁以下的,每2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年龄在29周岁以下的,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劳动模范进行身体检查,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及时给予帮扶和救助。

  第二十二条 市属大专院校举办的专修班、进修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劳动模范学习深造。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模范入学深造的学费,并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

  劳动模范在入校学习期间的工资(含各种补贴),由所在单位照发。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以奖励的方式为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解决住房。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总工会、市行业主管部门、中直省属在哈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离退休、去世,所在单位应当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备案。市特等劳动模范去世后,《哈尔滨日报》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发布讣告。
  第二十六条 新闻、文化等单位应当经常宣传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市人民政府在举行节日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邀请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对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其工作、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做好接待和办理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检查督促劳动模范各项待遇的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同等级别城市的市级劳动模范调入我市工作的,由调出地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出具“劳动模范证明”,在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可享受我市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十一条 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审核,经市总工会复审同意后,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省农村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科学技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为推动科技人员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合理流动,使科技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
规定。
一、对农村科技工作的要求
农村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使科技的运行机制、组织结构和人事制度,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调动科研、科技服务推广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才、技术、智力向农村的转移和扩散,有利于农村的脱贫致富。为此,除大力开发
农村智力资源,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外,要积极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向农村流动,使科技成果尽快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使之形成具有较高适应能力和较高产出能力的合理经济结构。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调动科技部门和科技人员振兴农村经济的积极性。 (一)引导、鼓励、支持科技部门和科技人员、有条件的离退休科技人员,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承包股份企业,承包、领办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简称承包、领办、租赁企业,下
同)。
1.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军工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地按单位到县及县以下农村承包、领办、租凭企业或文化、卫生事业,可以利用技术作“干股”入股,并参加与分红。被选派到农村的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由单位和被派出人员议
定。
2.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军工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采取留职停薪、辞职或调离等形式,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企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单位写出报告,经单位批准,并按质按量完成申请前单位安排的阶段任务后方可。
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按省科委编制的统一格式填写),每年向单位交纳原工资额的20%到50%的留职费;到贫困县,或者到非贫困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的,可免交一至二年或交纳原工资的10%的留职费。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可不迁户口
,不转让粮食关系,保留原住房,参加原单位调资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并保留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资格;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工龄连续计算。留职停薪期间,因工伤亡的待遇,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议定。对辞职到县及县以下承包、领办、租赁企业(个体企业除外)的科技人员,
接收单位对其原有工龄要连续计算。离退休科技人员要保留其离退休金和所享受的生活福利待遇。省、州(市)政府、地区行署机构中的人员超编单位,处级(含处级)以下的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工作干部,留职停薪或辞职的,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但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凡自愿要求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企业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积极鼓励、支持,继续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对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和留在城镇的家属住房、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给予关怀。如因留职停薪、辞职或调离发生争议,分别由省地两级科技干部主管部门仲裁。


3.县及县以下农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到省、地、州(市)的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招聘科技人员,担任经理、厂长、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等技术职务,允许给被聘人员优厚待遇。但不得在中、小学教师中进行招聘。在招
聘工作中,招聘单位和被聘人员都必须与被聘人员单位联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科技人员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企业,在贷款、税收、生产资料供应及产品流通等方面,与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5.科技人员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严格划开。属国营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属于个人;属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属于个人。 (二)允许并鼓励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保证按质按
量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到农村从事业作余兼职,但必须经本单位同意。如需应用或使用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资料、仪器设备、房屋水电等,应经单位同意,并按业余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单位交纳使用费。 (三)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兴办各种
类型的科技服务机构和商品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允许他们承担国家、地方、部门和私人所委托的科学任务;允许他们与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厂矿企业挂钩,聘请技术指导和顾问;允许他们带徒弟、请帮手和招聘所需人员;允许他们同有关单位进行

合作开发经营。 (四)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可以单独或联合承接国家、集体和个人所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承包等项目,实行有偿服务;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物资物资。从事技术性服务与经营所得的收入,暂免所得税 ,可以从所获纯收入
中提取10%到15%用以奖励直接参与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对于没有收入的项目,允许从项目费用中支付每人不高于五十元的报酬。 (五)鼓励、支持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和军工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以签订合同的办法,与农村建立多层次、多
形式的联合。可以进行定向技术服务,定向智力开发,定向成果转让;可以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综合运用基地或商品生产基地;可以建立多形式的子企业,子企业享受乡镇企业或科研型企业的同等待遇。各种形式的联合体的收益分配,均按双方或多方投入比例共同议定。 (六)积极鼓励能
带领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先富起来。科技人员辞职、留职停薪经营企业,或业余兼职进行科技服务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除按规定交纳个人收调节税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三、开拓农村技术市场
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拓和发展农村技术市场、情报信息市场和专利服务市场,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允许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建立技术市场的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信贷、税收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民办技术市场机构与国家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农村技术市场要结合农村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成果转让、技术服务、难题招标、人才培训、人才(智力)交流、信息提供、决策论证等内容的技贸活动。
有关技术市场的管理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农村科技进步的工作,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科技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科技人员要以发展经济、兴黔富民为己任,勇于开拓,勇于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自身精神文明建
设,为实现共同理想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要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科技管理部门要与经济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和组织科技力量、奖金、设备,搞好科技发展规划。要抓“星火计划”的落实工作,推进农村科学技术进步,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镇国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七、本暂行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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