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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王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2:25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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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几乎每个人都懂得“徒法不能自行”的道理,几乎每个人都知道司法案件的裁判是由法官来实施的。也就是说,考虑到法律的抽象性、不具体性甚至是不完整性,考虑到客观事实的复杂性、多变性和人类自身对客观事实认识的模糊性、局限性,司法审判中,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谓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本精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等方面可以不受外界干扰地自由作出正当裁判的权力。所以,我们所关心的不是法官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该如何运用的问题。

理论上的问题我们暂不去探讨,看一下司法实践中我国某些地区法官是如何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吧。

一、 立案审查 给钱就行

在群众普遍反映告状难、立案难的今天,近日我们所通过代理案件了解到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存在立案非常容易的事实。按照目前法院的收案制度,通常情况下,先由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才出具立案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通过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立案请求。而且目前多数法院的立案审查都是从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司法管辖等角度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的。似乎任何事情都有例外,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对最近审理的一期破产债权转让案件的立案审查之宽松竟让我们无法相信其真实性。然而,事实终归是事实。

该案件主要事实是这样的:2001年7月份,吉林省某医药企业(以下称“破产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破产清算程序于2003年2月13被法院裁定终结,但破产企业清算组并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形式上仍旧存在。

2002年12月12日,破产企业清算组委托四平市拍卖行对破产企业的有形(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药品批号等)进行了公开拍卖,列入拍卖的资产中还包括破产企业的部分债权。该项债权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单方审计确定的结果,且未经债务人确认。

上述拍卖破产资产(实际应称“破产财产”)被吉林省某医药企业(以下称“购买企业”)通过破产拍卖程序购得。2005年7月份,该购买企业突然将破产企业的原股东——A公司及其关联企业B公司和破产企业清算组(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B公司等与破产企业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对其从破产企业清算组购买的所谓“破产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A司、B公司对这突如其来的官司搞得莫名其妙,但既然被告上法庭,也只好无可奈何花钱请律师出庭应诉(本人即是A公司和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之一)。

我们在代理该案件过程中私下了解到:四平市铁东区只所以这么草率立案,主要是考虑当地经济案件较少,法院自身从收费角度考虑,对当事人提起的大标的额诉讼不好轻易拒绝。如此以来,可能就忽略了立案的审核把关。

事实就是这样,有些地方法院法官愁着没案子审,随意立案;而另有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各区县等法官案子却多得审不过来,不愿受案,给当事人立案制造“门槛”。

二、 事实认定 咋说都灵

如果只是立案存在问题,那也就好办了,可购买企业却偏是咬住他人不放松。当发现告错了人,于是便赶紧再变换一个,重新起诉一个与破产企业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下称“C公司”)。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为此也忙得不亦乐乎!再下传票,再通知当事人应诉。

在法庭上,C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因为其与破产企业的某分公司曾经是关联企业,其曾经为该分公司代销过破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二者之间属于委托代销关系,并非药品买卖关系。在此种代销法律关系下,如果药品卖不出去,C公司有权退回该分公司或总公司。鉴于当时其总公司即破产企业正面临破产,C公司已于2002年4月6日前对此代销药品做了处理,并且在某审计报告(下称“M审计报告”)中对该项存货及退回情况已做了详细说明。需要说明的是,因清算组无法安排该退回药品的保管问题,目前该药品仍存放于C公司仓库。然而,在进一步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委托的另外一家中介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却忽略事实真相,在另一份审计报告中(以下称“N审计报告”)将该项退回的存货列为企业的应收帐款。并且因当时破产企业清算组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向C公司发放过债务催收通知书或请求法院确认过该项债权债务,其对此审计结论或所欠债务是不知情的。现其通过购买企业起诉才知晓此审计结果,对其自然不予认可。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的断案法官们却对C公司的辩解丝毫不予理睬,对M审计报告不予考虑,判决认为:购买企业主张的债权是在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中通过N审计报告确认的结果,该审计结果应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在破产企业清算组将货款列入债权资产委托四平拍卖行公开进行拍卖后明确了此债权的真实性。法院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三、 时效把关 推定最省

大家都非常清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于期间届满时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而言,主张债权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期间内提出,否则,丧失了诉讼权利等于丧失了债权实际受法律保护的机会。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即便是再有其他实体法或诉讼法方面的充足证据或理由,恐怕也只好望“权”兴叹了。

就诉讼时效问题,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提出:即使购买企业所主张的拖欠货款确实存在,从2001年该项货款产生或确立时日起(扣除诉讼时效中止期间——破产宣告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企业清算组(未注销)未向被告主张该项权利至少已经超过两年以上的时间。依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代位权的司法解释,C公司就转让债权或代位债权得对抗破产企业清算组(原债权人)的事由同样适用于对抗购买企业(即本案原告,债权受让方或代位债权人)。本案债权已明显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受司法保护。

然而,法院对没有超诉讼时效的把关认定却是这样的:庭审中,C公司承认四平市政府曾就购买企业使用其土地问题协商过。法院认为,如果购买企业所购的破产企业不存在土地与地面建筑分离的情况,不存在债务关系,四平市政府就没有协调的必要性。所以说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我们调查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是:C公司确实没有任何土地供购买企业使用过,没有同购买企业进行过任何协商问题;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原股东A公司曾在四平市政府的主持下就购买企业使用其土地问题同购买企业协调过,这种协调与C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但法院却随意将A公司的事推定成了C公司的事。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如此推定,真有些云山雾照、让人无法理解!

四、 法律适用 现编都成

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该破产债权转让案在断案适用法律时法官竟然随意制造适用法律的名称或条款,并故意曲解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内容。

本案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写明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我们对一审断案适用的法律做了一些查证核实工作,查证核实的结果是:目前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包括附则总共才四十三条规定,根本就没有第九十四条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司法解释)总共才七十六条,也没有第九十四条内容。目前没有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法律文件,倒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九十四条内容是这样规定的“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第九十四条内容是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与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内容是“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此条款应属于对“欠债还钱”的概括性强制条款,与本案诉讼请求表面上看是有关系的,不过就本案而言,对双方是否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认定恐怕还应另当别论吧。

我们姑且不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但这种在判决书中随意造法适用的现象总不能称之为是“严肃执法”的举措吧!四平市铁东区法院的法官们如此断案,令我们不禁感叹:我们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呢?莫非真到了“法由己定”、“随心所欲”的地步!看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还真有些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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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7年7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7年7月3日)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权增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职务。
二、任命姜吉初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一、任命姜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徐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关于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

为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河北省《关于向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监事会、监事的企业范围
派出监事会、监事的企业范围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二、监事会、监事的选派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出,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推荐监事人选并委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比例由股东方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人选由各出资方推荐后,公司股东会确认。
国有参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出,监事会主席根据资产出资情况,由市国资委与各股东方协商确定推荐。监事会成员比例由股东方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人选由各出资方推荐后,公司股东会确认。
三、监事会的工作性质
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的监事会、监事,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四、监事会的职责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的组成及人员任职条件
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2—4人、兼职监事1—2人组成。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1—2名工作人员。
监事会主席由地级、县级(根据派驻企业的资产总额确定,企业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为地级或县级;企业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为副县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其职责是: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专职监事由县级、科级(根据派驻企业的资产总额确定,企业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为县级或科级;企业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为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兼职监事应熟悉企业情况,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企业的负责人及其亲属、秘书和所属子公司的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六、监事会主席、监事的选拔任用
按照监事会主席、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选拔可通过三种途径:一是从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参照管理人员)中选拔;二是根据需要从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中选拔;三是从市国资委机关干部中选拔。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监事会主席、监事的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命。
七、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一)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l、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上述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二)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报市政府,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的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四)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八、检查报告的办理程序
(一)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报市政府。
(二)检查报告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批转市直有关部门。
市属企业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属于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属于企业领导班子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整改意见;对企业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由市纪委查处;对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由市国资委查处。
(三)对反映重要问题的检查报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抓好落实,一般要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向市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市国资委反馈。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奖惩时,要与市国资委沟通,把检查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五)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检查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进度和结果。
九、监事会的管理
(一)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县级的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由市政府任命;科级的由市国资委任命。
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工作人员由市国资委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从其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条件选聘,分配到各监事会,其行政、工资等关系仍在原单位。
(三)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人员编制。
由市国资委根据派出工作需要,向市人事局提出所需人员职数及数量要求,市人事局给予核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专项编制。市国资委根据派出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协商沟通,落实人员到位。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待遇。
1、实行岗位津贴补助政策。参照省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补贴办法,给予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适当的津贴补助,监事会主席每月300元,专职监事每月200元,工作人员每月100元。补贴款由市财政拨付。
2、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经考核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由市国资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市财政拨付资金。
3、从国家公务员中选派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原级职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保持不变。县级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人事档案、工资等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科级的由市国资委管理。
(五)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监督检查费、培训费等)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市国资委根据每年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作出费用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纳入年度专项预算,市国资委统一列支和管理。
(六)监事会成员均需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每年还要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七)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八)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3、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4、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上述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十、对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要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十一、本办法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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